
- 索 引 号:XM04101-02-02-2010-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0〕74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0-07-26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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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海沧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推进本区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及《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市政府令第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区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本工作规程,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监察局、效能办等相关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优秀执法卷宗评比等方式,对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查纠结合、有错必纠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及其适用情况;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机关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是否合理合法;
(四)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否按照本部门、本系统的细化量化标准执行,适用细化量化标准是否说明理由;
(五)对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案件,是否在案件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六)行政处罚案件是否经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审核;
(七)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九)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和显失公平的行为;
(十)案件是否按照要求立卷归档;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在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一)罚款金额个人在1万元以上,单位在10万元以上的;但法律、法规、规章罚款金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应当报备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执法部门报备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决定书。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对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审查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材料。
第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日常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提出执法监督建议书,责令其改正。
区监察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可以直接给予纠正或者建议给予纠正。
第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并将自查整改情况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九条 违反本工作规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相关资料的;
(二)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并已生效的;
(三)拒不执行监督检查建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整改意见的;
(四)其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区政府绩效考核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作为该部门依法行政的内容,纳入绩效考评的范畴。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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