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02-02-2010-005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0〕75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0-07-30
  • 内容概述:关于转发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关于转发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8-02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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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现将《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强化备案意识,严格执行备案时限规定

  《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相应的备案机关备案。其中: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向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具体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政府工作部门、各镇(街)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向区政府备案、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机关应向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发布机关内设的起草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理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公布、报送备案等程序,形成科学合理的分工、配合机制,及时按照《办法》的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切实做到“有件必备”。

  二、严把审查标准,认真履职做好审查纠错工作

  各级备案工作机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严格按照《办法》设定的五项审查标准,从制定权限、制定内容等方面对各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切实做到“有件必审”。备案工作机构对经审查存在违法情形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照《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处理,发布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备案工作机构;逾期不纠正或者拒不纠正的,备案机关要坚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切实做到“有错必纠”。

  三、开门纳谏,保障社会公众的监督权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公众可以就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向备案机关提请审查。为此,各级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各种方式广泛征求民众意见,更加注重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制定出取信于民、行之有效、经得起社会公众考验的规范性文件。

  四、坚持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制度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将自动失效。各级各部门对《办法》出台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注明有效期,并根据《厦门市海沧区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的通知》(厦海政〔201035号)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工作,对经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按程序重新发布,确保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五、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厘清行政机关历年来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家底”,执行好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以及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方便行政相对人查询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办法》每隔两年进行清理的规定,在清理结束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将清理结果书面报告备案机关。

  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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