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02-01-2010-004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0〕90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0-08-30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关于印发海沧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9-02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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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海沧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年八月二十七

  海沧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海沧区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区政府网站”)的服务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72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网站建设的意见》(厦府办〔20056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网站由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网站(以下简称“分站”)组成。具体包括: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网站, 社会团体和各镇(街)网站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区政府网站是海沧区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是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展示海沧区形象与特色,向公众提供政务服务的窗口,是促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密切政府与市民、企业之间联系的公用信息平台。

  第四条 区政府对外活动中的有关宣传品和各级领导的名片上应印上区政府网站域名。各分站应将区政府门户网站图形链接标识放置在网站主页的首要位置。

  第五条  区政府网站原则上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区政府网站由海沧区人民政府主办,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息办”)承办,负责区政府网站功能规划、开发和安全技术应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制定网站的信息维护标准。海沧区政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区信息中心”)在区信息办领导下,负责区政府网站的运行管理和技术维护,协助有关部门对区政府网站内容和形式的更新。

  第七条 区政府网站以及相应的服务实行部门负责制,“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各单位应当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网站的管理和安全工作,确定专人负责网站的管理、内容更新和公众服务事务的办理工作。

  各单位的网站主管领导、管理人员及网站建设情况应在区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章 网站管理

  第八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的互联网英文域名为www.haicang.gov.cn各单位在区政府网站内设立分站时,分站的域名应统一标准。英文域名为“×××.haicang.gov.cn”,其中“×××”表示各单位中文全称或规范简称的拼音字头组合;中文域名为各单位中文全称或规范简称。

  第九条 按照本市国家机关网站公共服务与信息资源整合以及集成复用的要求,各单位应利用区政府网站的软硬件资源发布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开展网上办公和办事服务。

  第十条 各单位不单独建立政府网站。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以满足公共服务需求为原则,依托区政府网站建设分站。已经建立独立站点的,应在三年内逐步整合到区政府网站。

  各镇(街)应依托区政府网站设立分站,站点内容应包括辖区概况,机构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招商引资、基层党建、本地新闻等。分站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立网站特色栏目。

  因工作需要或上级部门要求,且具有行政许可、行政执法、面向公众办事等职能,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单位,报区信息办批准后,可依托区政府网站建立分站。

  对于职能范围主要限于政府内部,基本没有公共服务需求或需求很小的单位,分站的建设可采取定制模版、统一建站的方式,以满足政务公开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分站应采取虚拟主机托管,并由区信息中心统一部署,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各分站开发建设及信息维护由各单位负责,区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区政府网站内容的更新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各栏目内容由主管部门予以保障。各栏目的更新周期和质量要求,由区信息办与各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各单位应遵照执行。各单位要规范网上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主管领导,落实人员和责任,全面、准确、及时做好信息上传和发布工作,上网内容应当经过单位主管领导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区信息中心负责建立网站更新维护记录,定期发布网站内容更新维护情况。

  第四章 网站内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主动、及时地向区政府网站提供信息。凡遇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时,各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区信息中心,通过政府网站统一进行宣传推广,提升政府网站关注度。

  第十六条  区政府网站是海沧区人民政府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定网站。在区政府网站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区政府的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布。在区政府网站不同栏目中公开的信息,应保证内容一致。

  第十七条 区政府网站设立专栏受理公众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各单位应安排专人及时办理公众提出的申请事项。

  第十八条 区政府网站设置政府在线、市民论坛等互动性栏目,为公众来信、留言和政策咨询提供方便,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及时办理答复。

  第十九条 区政府网站是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向公众提供网上办事的主要渠道,要充分利用区政府网站建立的网上办事功能不断扩大在线服务的范围。各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网上提供办事指南和办事表单下载、申请提交、办事状态和结果查询、全程办理和在线监察。对适宜上网的非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网上提供办事指南、办事表单下载和在线监查。根据条件,分步实现网上申请提交,办事状态和结果查询、全程办理。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应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通用技术要求》(GA/T 390-2002)中对政府网站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全面应用安全技术手段,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保障体系。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提高政府网站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上网信息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要严格执行上网信息审批制度,不得将涉密信息上网。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不得与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区信息办会同区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公众参与意见的处理及反馈进行监督,定期向区政府报告监督情况。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区监察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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