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02-04-2011-011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1〕95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1-10-18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电子政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直各办、局,各镇(街),各直属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海沧区电子政务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海沧区电子政务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沧区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网络和系统安全、可靠、高效地运行,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区单位、政府直属企业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申请接入政务网。凡接入海沧区电子政务网的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接入单位”),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海沧区电子政务网(以下简称“区政务网”)是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实现网上办公和公众服务电子化,提高办公效率,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而建设的区电子政务网络及区级政务应用信息系统。区政务网由区行政中心局域网和分署办公的接入单位和部门局域网组成。
第四条 区政务网的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海沧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息办”)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区政务网的统一规划。
(二)组织制定区政务网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
(三)对区政务网建设、管理和安全技术应用进行指导与协调。
(四)负责区政务网接入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海沧区政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区信息中心”)在区信息办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区政务网的日常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接入工作。
(二)依据市、区政务网地址统一规划,负责各接入单位网络地址分配和管理工作。
(三)配合厦门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做好与市政务网的连接和业务开通工作。
(四)负责对各单位接入设备的管理,为接入单位局域网建设和运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五)对接入单位局域网建设和安全管理进行审查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 区国家保密局负责区政务网上网涉密信息的监控和泄密事件的查处。
第八条 接入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本单位局域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市、区有关规定以及信息化建设的任务和要求,制定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
(三)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安全工作,定期开展本单位局域网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地运行。
(四)指定主管领导和专(兼)职机构,负责本单位局域网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网络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五)协调本单位政务网接入地点的线路接入工作,协助区信息中心做好区政务网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接入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管理
第九条 区信息办负责核准各单位的政务网接入和变更申请。凡申请接入政务网和变更政务网节点的单位,向区信息办提出申请,区信息办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任何设备接入政务网。
因工作需要或上级部门要求,报区国家保密局和区信息办批准后,可依托政务外网接入国际互联网。
第十条 区政务网与厦门市政务网连接,区属各单位通过区政务网接入市政务网,与市各对口部门进行信息交换。
第十一条 区政务网分为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两部分,分别承载不同安全等级的业务信息系统。区政务内网与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区政务外网与国际互联网逻辑隔离。
各单位接入区政务网的局域网及其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同时与国际互联网相联。应用系统需要通过区政务网与国际互联网连接时,应采用符合安全规定的隔离方式及设备。
第十二条 各接入单位通过光纤与区政务网相连,暂不具备光纤联网条件的,可采取电话拨号接入。具体接入方式根据网络承载业务的数据传输量和实时性要求确定。区行政中心外分署办公单位接入区政务网所需的线路租用及相关设备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区行政中心外分署办公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可建立本单位的局域网。区行政中心内各单位、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建立单位或部门的政务专用网络,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政务专用网络运行维护经费。
第十四条 按照厦门市网络地址规划方案的要求,由区信息中心规划和分配区政务网网络地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区政务网网络地址规划,配置本单位计算机的网络地址,不得自行更改。
第十五条 需在区政务网上开通、撤销、变更业务系统访问权限,以及开通与市政务网络联通业务的,应由业务单位向区信息办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各接入单位未经区信息办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区政务网的连接线路和网络接入设备的配置。
第十七条 区行政中心内各单位的网络配置由区信息中心负责,各单位若更换、增加、减少联网计算机,应向区信息中心登记备案,并由区信息中心负责更改网络的连接配置。
第十八条 区行政中心外各办公地点的组网方案应当经区信息办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各单位要按照全区统一规划,正确配置本单位的局域网,安全接入区政务网。
第十九条 区行政中心外单位的国际互联网接入及安全防护工作由各单位负责。凡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互联网出口访问国际互联网的局域网或计算机,不得直接接入区政务网。
第二十条 接入区政务网的计算机应按照区统一部署安装相应的安全管理软件,提高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利用区政务应用系统开展网上办事服务,或是采用建立与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数据传输标准相一致的业务信息系统,并与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的方式履行服务(管理)职能。因不具备条件,或受办事程序所限,或因办理数量过少不宜采用系统办理的部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电子文档,以便加强对行政办事事项办理过程的监督。
各部门应利用现有政务应用系统开展协同办公业务,不得进行重复建设。
凡属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及不需要在区政务内网上部署的业务应用,原则上应纳入政务外网运行。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建设本单位业务应用系统时,要执行厦门市或本区的统一标准。上级对口部门有不同标准时,应通过数据转换方式与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互联互通,消除信息孤岛。
第二十三条 建立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制定符合国家和福建省规定的共享数据格式和标准。各部门应利用海沧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属其他单位的信息共享。
各单位应根据区统一规划,逐步扩大本单位的业务信息资源在全区范围共享的范围。凡是有利于区经济与各项事业发展的信息,有利于各部门之间进行业务协同办公的信息,有利于各部门工作的信息,都应在采取安全措施条件下与其他部门共享。
第二十四条 对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数据负有更新和维护责任的单位,应及时准确进行数据更新;已在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中开展行政办事事项的部门,在办事程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区信息办提出修改意见,由区信息办组织对办事(审批)流程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厦门市的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种信息。通过各应用系统传输的信息实行文责自负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区政务外网建立电子邮件系统,为全区公务人员设立单独的电子邮箱。
第二十七条 利用区政务网开展部门内部异地办公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政务网的建设和管理应按照厦门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文件的要求,分别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各单位局域网和信息系统建设时,要根据厦门市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要求,同步制定安全方案,报区信息办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自建或上级部门部署的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制定本单位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各单位按照厦门市信息安全等级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本单位的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向区信息办提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评定的申请,无法确定安全等级的应征求市主管部门的意见。区信息办组织具有安全等级评定资质的机构对区属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进行评定。信息安全等级评定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区政务外网为非涉密网。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电子政务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的各项规定,不得接入涉密计算机、应用系统和网络设备,不得在网上传输和存放涉密信息。政务内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区保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网络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及其他不良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的安全和保密工作,对于区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应给予积极的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创造开展工作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采用的安全产品,依据有关规定必须经过国家相关机构的测评认证,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系统未经测评认证和审批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 接入区政务网的计算机设备不得再连接低于区政务网安全等级的非政府部门的网络和系统,不得在无可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将联入区政务网的计算机设备同时联入国际互联网。
第三十六条 采用数字认证技术用于全区公务人员的身份认证,提高应用系统的安全等级。
第三十七条 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上发布的各类信息仅用于各部门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范围,未经区政府或信息提供单位批准不得向社会公开或向无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下载。
第三十八条 各接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应急保障预案,将应急保障预案报区信息办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九条 在区政务网遭受恶意攻击或计算机病毒攻击的情况下,区信息中心应采取紧急措施,以确保区政务网乃至厦门市政务网的安全。
(一)当发生较严重病毒攻击时,对中毒计算机实行暂停联网处理,待问题解决后再予以开通。
(二)当发生恶意人为攻击或严重病毒攻击时,对发起攻击的计算机予以查封,做进一步的检查处理。
(三)当恶意人为攻击或病毒攻击已影响全区政务网的正常、稳定运行的情况下,由区信息中心通告相关单位,并对攻击源所处的单位和局域网采取暂停联网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暂停网络接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因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
(二)接入单位出现严重网络故障或屡次出现网络故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允许,擅自更改政务网络连接线路、网络接入设备配置或网络地址,侦测、盗用他人网络地址、账号及密码,检测网络配置、服务器配置和数据库信息,造成区政务网运行中断以及不良影响的。
(四)坚持重复建设,造成资金浪费的。
(五)违反规定或将联入区政务网的计算机设备同时联入国际互联网,造成失密泄密或使网络和系统受到非法攻击的。
(六)接入区政务网的计算机没有按要求安装病毒防护软件或安全管理软件,对网络运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未经允许,擅自将区政务网与其他网络连接的,或擅自在区政务网上开通业务系统的。
(八)被撤销或迁移单位未及时办理区政务网撤销等相关手续的。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沧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国际互联网的接入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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