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02-02-2011-006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1〕96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1-10-18
  • 内容概述: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1-10-19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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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依法行政工作,保证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学习、宣传和培训 

  (一)区公务员局应组织全区公务员开展行政强制法的培训及知识测试; 

  (二)区政府办(法制办)应在2011年第四季度举办行政强制法专题讲座,组织各级各部门领导学习; 

  (三)区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系统学习,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四)区司法局应把有关行政强制法内容纳入我区“六五”普法规划,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区各有关部门应对自己负责实施(或牵头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梳理,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提出具体处理建议(拟修改的应同时提出修改文稿),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区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各镇(街)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负责组织进行清理。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12年1月1日前完成,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关于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规范 

  区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行政强制法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对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等情况的,应坚决予以纠正。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 

  各单位应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包括主体名称、行政强制的种类和程序、执法依据等)报送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的清理结果,由各单位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实施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厦门市行政执法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引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是各级行政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二)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行政强制法是对我国现行行政强制制度的全面调整和规范,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重要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后的制度衔接,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对法律文书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认真落实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 

  (三)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要以贯彻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备案。区政府法制办应牵头加大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对违法部门和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区效能办、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纳入到区政府2011年度依法行政专项检查督导和2011年绩效考评工作中,严格检查,认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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