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03-02-2017-002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7〕43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5-11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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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区直各办、局,各驻区单位、各街道:
《厦门市海沧区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1日
厦门市海沧区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
重点工作安排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区委、区政府印发的《厦门市海沧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现将2017年法治政府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持续精简投资审批项目,持续取消不合法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
责任单位:区审改办、区发改局、区人社局牵头,区效能办、区法制办参加,区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按照省、市的部署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工作。
责任单位:区审改办、区法制办牵头,区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按照省、市的部署,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牵头,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分别牵头,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推动政府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醒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实行综合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监管方式,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工作细则。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探索信用监管、智能监管。
责任单位:区审改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牵头,区发改局参加,区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推进。
六、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原则,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的人员、机构、财务、资产、职能“五分开”。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为抓手,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操作办法和监督机制。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牵头,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减灾能力。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建设,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全方位强化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卫生防疫,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应急办)牵头,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原则上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推动区直各部门、各街道积极规范购买公共服务,完善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规则和质量监管办法,形成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新格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牵头,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落实《福建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厦门市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促进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区审计局、海沧环保分局分别牵头,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开,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责任单位:区法制办牵头,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对事关本区经济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区政府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牵头,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落实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部门局(办)务会议法制机构负责人(法制联络员)全程参与机制。推行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海沧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发挥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的参谋作用,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区法制办)牵头,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建立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记录、存档制度。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牵头,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加强执法监督,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责任单位:区法制办牵头,区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按照福建省行政执法规定,重点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案件质量跟踪评判。
责任单位:区法制办牵头,区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治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加大对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及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审查、委托执法备案审查等制度的实施力度。
责任单位:区法制办牵头,区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严格执行《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查,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责任单位:区法制办牵头,区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区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牵头,区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九、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健全我区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制度。
责任单位:区法制办牵头,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点电话等监督渠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充分发挥“市长专线”、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作用,建立高效快速的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信访局分别牵头,区监察局、区效能办、区法制办、区社会治理联动中心参加,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一、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创新政务公开载体和形式,加强电子政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和集中化水平,进一步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性。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牵头,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三、推进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健全和完善问责方式和程序,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人社局(公务员局)牵头,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四、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解决纠纷。
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牵头,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海沧公安分局参加,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五、贯彻落实《信访条例》,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实施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完善信访听证、案件评审评议、信访群众依法引导、案件依法终结备案等制度,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涉及的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责任单位:区信访局牵头,区法院、区检察院、海沧公安分局参加,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六、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及时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加强对重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跟踪。
责任单位:区信访局、区委政法委牵头,区法院、区检察院参加,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七、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完善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加快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做好与全国网上信息系统的衔接工作。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发布制度,公开信访工作规程规范。
责任单位:区信访局牵头,区法院、区检察院、海沧公安分局、区社会治理联动中心参加,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八、把法治观念、法治素养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干部遵法守法、依法办事能力纳入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牵头,区法制办、区人社局(区公务员局)参加,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九、落实干部学法制度,区政府及区直各部门、各街道要制定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区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区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切实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素质和法治能力。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区法制办、区人社局(区公务员局)牵头,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以及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
责任单位:区法制办牵头,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一、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积极参与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区法制办牵头,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按职责分别负责。
区直各部门、各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法治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区政府备案,同时健全工作督查落实机制,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逐步推进,按期完成。区政府办(区法制办)要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2017年12月15日前,区直各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本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各街道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工委和区政府报告本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2017年12月31日前,区政府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本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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