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01-02-00-2018-007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8〕74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8-29
- 内容概述: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多证合一”改革,按照市政府部署要求,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厦府办〔2018〕11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市场监管局、区编办(审改办)、区政务中心管委会、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及其他纳入“多证合一”范围的相关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明确各自工作职责,抓好落实。继续按照《通知》规定的“多证合一”工作流程,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登记、备案等信息采集,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实时推送到“共享平台”,并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具体涉企证照事项目录见《通知》附件1。区编办、区财政局、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做好人员、设备、经费保障,确保“多证合一”改革顺利推进。
二、具体实施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调整“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整合范围、规范工作流程和信息采集、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以及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做好工作落实,并主动对接相应市级部门。
三、其他事项
各有关单位在做好具体工作落实的同时,要加强宣传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强化部门协同,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厦府办〔2018〕114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