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21-00-2019-002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9〕24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7-15
- 内容概述:关于海沧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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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厦门市海沧区区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厦海委办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行政复议事项,一般不再报请区政府审批,由区司法局依法办理。
(一)区司法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予以受理的,由区司法局依法处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受理的,由区司法局审查后依法处理。
(三)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程序性法律文书,由区司法局经审查后直接作出。
二、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可能认定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以及区司法局认为案情重大需要报请审批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区司法局报请区政府审批。
三、区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收到市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由区司法局转送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草拟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证据材料,经区司法局审核后提交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
四、区司法局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五、对当事人不服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案件,在法院受理后,由区司法局按照《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规定,组织办理应诉事宜。
六、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区司法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请区政府决定负责人是否出庭;不能出庭的,应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
七、区司法局组织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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