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布调整权责清单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4-27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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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审批服务事项下放目录的通知》(厦府﹝2020﹞34号)和《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容环卫审批事项下放海沧区归属部门的答复函》(厦审改办函〔2020〕3号)的要求,我局现调整权责清单事项5项,具体情况如下:

  1.新增行政许可事项1项:项目名称为“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其设立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审批服务事项下放目录的通知》(厦府〔2020〕34号)厦门市审批服务事项下放目录及《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容环卫审批事项下放海沧区归属部门的答复函》(厦审改办函〔2020〕3号)。

  2.新增其他行政权力事项2项:(1)项目名称为“自行处理餐厨垃圾备案”,其设立依据:《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8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二款。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审批服务事项下放目录的通知》(厦府〔2020〕34号)厦门市审批服务事项下放目录及《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容环卫审批事项下放海沧区归属部门的答复函》(厦审改办函〔2020〕3号);(2)项目名称为“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餐厨垃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其设立依据:《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8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审批服务事项下放目录的通知》(厦府〔2020〕34号)厦门市审批服务事项下放目录及《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容环卫审批事项下放海沧区归属部门的答复函》(厦审改办函〔2020〕3号)。

  3.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事项中,新增3个子项:

  (1)子项名称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核发”,其依据为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2项;②《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③《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修正版)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④《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6日通过)第十四条;⑤《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11月22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⑥《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8〕314号)厦门市落实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审批服务事项下放目录的通知》(厦府〔2020〕34号)厦门市审批服务事项下放目录及《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容环卫审批事项下放海沧区归属部门的答复函》(厦审改办函〔2020〕3号)。

  (2)子项名称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其依据为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2项;②《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③《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修正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④《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6日通过)第十四条;⑤《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11月22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⑥《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第十六条。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8〕314号)厦门市落实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审批服务事项下放目录的通知》(厦府〔2020〕34号)厦门市审批服务事项下放目录及《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容环卫审批事项下放海沧区归属部门的答复函》(厦审改办函〔2020〕3号)。

  (3)子项名称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自贸区)”,其依据为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2项;②《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③《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修正版)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④《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6日通过)第十四条;⑤《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11月22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⑥《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8〕314号)厦门市落实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9〕42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审批服务事项下放目录的通知》(厦府〔2020〕34号)厦门市审批服务事项下放目录及《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容环卫审批事项下放海沧区归属部门的答复函》(厦审改办函〔2020〕3号)。

  4.将“环卫设施拆迁方案批准”原设立依据: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版)第二十二条;②《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11月22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一条。

  调整为: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版)第二十二条;②《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11月22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一条。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审批服务事项下放目录的通知》(厦府〔2020〕34号)厦门市审批服务事项下放目录及《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容环卫审批事项下放海沧区归属部门的答复函》(厦审改办函〔2020〕3号)。

  附件:1.《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局调整权责清单事项目录》;

  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8〕314号)厦门市落实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

  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9〕429号);

  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审批服务事项下放目录的通知》(厦府﹝2020﹞34号);

  5.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容环卫审批事项下放海沧区归属部门的答复函》(厦审改办函〔2020〕3号)。

  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局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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