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来源: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6-12-09 14:47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政务公开要点落实情况自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政办网传〔201633 号)文件要求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通知要求,海沧区积极开展自查,现将主要任务落实情况汇总如下:

  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一)推进“五公开”情况

  一是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海沧区目前承接上级下放55项,分两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3项。成立审改办,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在20家区直部门中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形成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目前已在海沧区政府网站公开行政权力清单政策文件84条,区直部门权力清单1964条,部门责任清单2459条,行政审批项目调整情况29条。二是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通过海沧区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各省、市直属信息公开平台、部门自建网站等信息渠道,对科技、旅游、文化、医疗卫生、安全生产等产业信息方面进行公开,如卫计局在区政务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开社会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公示24件,医疗机构注销公示1件。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厦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开324起行政处罚结案案件(其中包括食品药品类案件21起)及辖区内4072家不按期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安监局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发布防范自然灾害的安全检查情况通报及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及情况通报等。三是推进政务服务公开。海沧区通过行政服务中心整合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公共企事业办事公开。引进包含金融、通信、水、电、气等在内的公共服务机构,提供307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严格做到“五个规范”,梳理形成区级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其他权力、涉企收费四张事项清单,并对外公布;印发《厦门市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审批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指南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办法规范事项办理;压缩审批环节,明确即办事项,压缩办理时限,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动态调整办事指南,确保信息准确对外公开。四是推进减税降费公开。积极落实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等政策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减负发展,落实自贸区新办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推进“创客,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通过手机APP、微宣传、二维码宣传等手段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减免税宣传力度,辖区内小微企业受惠面达100%,发布相关动态信息26条。五是推进扶贫工作公开。辖区4个街道分别与屏南县双溪镇、岭下乡、熙岭乡、寿山乡开展结对帮扶工作并主动公开进展情况信息。海沧区政府网站公开救助、扶贫类信息6条。六是推进环境保护公开。2016年以来公布54家重点污染源企业信息重点污染源企业信息,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107个。七是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公开。经前期的项目规划定案后,根据厦门市政府公布的17PPP项目咨询招标机构清单,海沧区涉及三个项目,分别为乐活岛(一期)项目(海绵城市投资1.08亿元)、万科、海尔地块项目(海绵城市投资1.34亿元)、龙湖地块3条路(海绵城市投资0.66亿元)。此三个项目均能严格按照《厦门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执行。

  (二)开展政策解读情况

  截止201611月共发布访谈类解读7条,热点专题专栏含(文件类解读、图解)11条。访谈解读类的政策解读涉及营改增、小学积分入学、社会组织建设、水资源管理等多方面内容。

  (海沧区在线访谈政策解读列表)

 

  为推进政策解读工作的实效性与时效性,海沧区访谈类政策解读工作调动各职能部门力量,收集整理老百姓关心、关注的百姓生活、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问题,根据责任分工由各职能部门的责任领导在线进行互动交流,并经区政府网站通过在线访谈、图解等方式进行公开,确保解读材料在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提高热点政策的针对性、可读性与理解性。

 

  (海沧区政府政策解读模式)

 

  (三)回应社会关切情况

  1、创新搭建平台创新应用“九位一体”的互动平台,市民可以通过信息查询机、网页、微博、视频、短信、移动手机APP、微信、短信、高清互动电视、电话九种方式实时动态互动交流。2016年以来,海沧区通过“九位一体”的互动平台响应、处理社会关切事件,至11月底共处理60714件,其中,网格化平台处理43991条,“96180”服务热线处理10615件;网页处理6108件。

 

  2、联动回应社会关切事件如将网上信访台与信访、电子监察相结合,对互动的信件全程监控。

 

  3.规范回应社会关切事件通过社会治理联动机制协调处理互动信件。2016年处理各类事件43991件。

 

 

  通过“九位一体”互动平台搭建、回应机制制度不断完善,海沧区不断增强对社会关切情况的回应性,保障海沧区政务舆情良好,无重大政务舆情事件发生。

 

  (四)组织领导和考核监督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海沧区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在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等重要场合强调政务公开工作,并多次对区政务公开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分管区领导召集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深入讨论,明确要求认真吃透中办、国办文件精神,找准定位、理顺机制、突出重点、抓好落实,确保我区政务公开工作达到全市、全省先进水平。

  目前,海沧区专门成立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副区长和区政府办主任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单位25家,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综合、调研、指导和经验推广等工作。区直各职能部门结合实际,层层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做到政务公开工作层层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具体落实、有人考核监督。

  2、完善考核监督机制今年将海沧继续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不断加大对区政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监督力度,并根据《厦门市2016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制定《海沧区2016 年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同时,海沧区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严格政务公开考核和投诉处理办法,以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政务公开的健康运行。

  (五)制度机制建设情况

  1、建立健全制度管理一是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基础性制度。先后制定《海沧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暂行办法》、《海沧区人民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二是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承诺办理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和限期办理制,明确办事时限、办事质量和办事纪律,向群众公开办事程序、决策过程和办事结果,做到有诺必履。三是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程序制度。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明确对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的工作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相关要求给予公开或答复所需信息。四是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五是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2、健全政务公开业务培训制度海沧区各职能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中央文件,学习省、市上级相关文件。同时通过集中培训、电话沟通、及时通讯群等方式对具体负责人员的业务能力进行学习培训。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业务系统对接需进一步完善。目前,部分省市业务系统(如:市场监督、地税、国税、公安、社保等)与区级审批平台尚无法完成数据共享和交换,亟需加大协调力度,进一步推进各垂直管理部门数据共享, 为实现跨部门联合审批、无纸化审批和一体化自助终端应用提供基础。

  (二)公开内容需要进一步深化。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距离,民生信息还不够完善,例如价格收费、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信息还不够丰富;有关决策、规定、规划 、计划、方案的公开、听取公众意见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公开形式的便民性需要进一步提高。海沧区虽在网站、微政务、微博等公开政府信息方面已取得一定进展,但公开形式还不够丰富,不能完全适应广大人民群众需要;

  (四)宣传和引导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涉及广,业务知识要求高,人员调整快等原因,造成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其尚不完全熟悉,特别是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工作中,处理程序还不够规范。

  (五)与上级部门对接、沟通渠道有待拓宽。因人员变动等原因经常造成上下级无法直接联系沟通,特别是技术对接问题,更需要即时通讯的支持。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督导,分管同志具体负责、具体落实,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持续抓、抓全面,确保公权运用到哪里,服务就跟进哪里,公开即延伸到哪里。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修订完善和落实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突出做好主动公开,及时督促区属相关单位的财政、住建、房管、环保、教育、卫生等部门做好重点领域主动公开工作,注重公开工作依据、标准、执行过程、结果等组成要素。

  (三)进一步抓好平台建设。加强网络建设,完善网上审批、查询、投诉等服务范围,积极探索政务公开新形式,大力推行和完善电子政务,搞好在线互动,运用微信、微博推进公开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扎实做好网上信访、依申请公开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搞好人员调配,加强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基层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掌握新知识、运用新技术,提高政务公开水平。

  附件:海沧区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表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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