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
海沧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0-06-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 号)(以下简称《条例》),对照厦门市统计局政务公开目录,本局编制《厦门市海沧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厦门市海沧区统计局的政府信息由厦门市海沧区统计局负责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 主动公开

  (一)公开类别

  1.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工作职责;主要领导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内部科室设置、基本职能;  

  2.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本部门重要活动、会议等动态信息;行业内的重大事件、重要新闻;

  4.其他便民服务项目。

  (二)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种类信息,主要含索引号、发布机构、发文日期、信息名称、文号、公开类别、内容概述、关键词等。

  (三)公开渠道

  1.海沧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s://www.haicang.gov.cn/

  2.海沧区人民政府公报

  在线阅读地址:https://www.haicang.gov.cn/xx/zdxxgk/jbxxgk/zfgb/

  3.政府新闻发布会

  4.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5.海沧区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点。

  海沧区档案馆地址:海沧区兴港一里197号

  联系电话:0592-6051644

  海沧区图书馆地址:海沧区滨湖北路15号文化中心图书馆

  联系电话:0592-6539179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0592-6803679

  (四)公开时限

  各类信息产生后,本局将尽快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海沧区统计局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当面申请,也可书面(信函、传真)或互联网申请向海沧区统计局综合组受理机构递交《海沧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受理机构:厦门市海沧区统计局综合科

  咨询电话:0592-6589215

  传真号码:0592-6059881 

  邮  箱:xmhctjj@haicang.gov.cn(用于接收依申请公开及答复)

  通信地址:厦门市滨湖北路9号行政中心1223室

  邮政编码:361026

  受理地址:厦门市滨湖北路9号行政中心1223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5: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1.申请人可以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从本局网站下载。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所填写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厦门市海沧区统计局综合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流程参见附件2。

  (四)注意事项:

  1.本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函〔2021〕1号)执行。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会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不予公开内容: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在线举报平台:12345便民服务平台(http://xm12345.xm.gov.cn/main.jsp?areacode=35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