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信访局
海沧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1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海沧区信访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条例》,编制《海沧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公民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各部门的政府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2.人事信息;

  3.规划计划;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三公经费”;

  5.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编排体系

  登录海沧区人民政府网站(www.haica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次排列有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等栏目,其他相关信息在网站首页上的相关专栏列明。

  (三)公开渠道

  线上公开渠道: 

  海沧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haicang.gov.cn/)

  线下公开渠道:

  海沧区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海沧区档案馆地址:厦门市海沧区兴港一里197号

  联系电话:0592-6051644

  海沧区图书馆地址:海沧区滨湖北路15号文化中心图书馆

  联系电话:0592-6539179

  海沧区政务服务中心

  “政务公开专区”地址:海沧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

  联系电话:0592-6803679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海沧区信访局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当面申请,也可书面(信函)或互联网申请向海沧区信访局受理机构递交《海沧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2)。

  (一)受理机构:海沧区信访局

  咨询电话:0592- 6587068

  传真号码:0592-6586932

  电子邮箱:hcxfj@126.com(用于接收依申请公开及答复)

  通信地址:海沧区政府滨湖北路9号

  邮政编码:361026

  受理地址:海沧区政府滨湖北路9号2107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向海沧区信访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海沧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复制有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提出申请的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依申请受理网址:https://www.haicang.gov.cn/xx/zfxxgkzl/ysqgk/)

  申请人可登录“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受理机构将依照新《条例》相关规定与申请人确认申请之日,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应填写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受理机构联系答复。对需索取书面政府信息的,请到受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获取。

  2、信函、传真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对需要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申请公开信息,收件人请填写“海沧区人民政府信访局”,收件人地址请填写“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行政附楼2105室”,收件人联系方式请填写“0592-6803622”,按有关规定办理。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明在工作日时前往受理机构地点领取《申请表》,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

  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参见附件2。

  (四)注意事项:

  1、本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函〔2021〕1号)执行。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会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不予公开内容: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