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04-00-2021-005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21〕22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14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厦门市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预案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 厦海政办[2021]22号.pdf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厦门市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9-14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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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直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厦门市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厦门市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为做好我区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财政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明确财政应急保障事项,根据《厦门市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海沧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区财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反应迅速、运转有序、处置有效的应急保障体系,为全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最大限度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有力支持我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密切关注,做好准备。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密切关切全区经济社会安全。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各项工作准备。

  (二)服从领导,统一行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服从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的统一部置,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协调联动,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三)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建立财政应急保障快速通道,在应急保障过程中,财政部门要做到快速反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强有力的财政保障。

  (四)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区财政局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应成立财政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和指挥下,按照重特大公共事件现场工作小组中财政部门工作职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

  区财政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资金应急保障工作小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工作小组由区财政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综合科、预算科、行财科、基本建设管理科、财政支付中心、财政审核中心、行政事业资产中心、金融办、国资办、采购办等科室(中心、办)的主要负责人。突发公共事件资金应急保障工作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确定在应急处理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指挥调度应急措施,并协调有关单位予以配合;及时向上级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应急预案启动后,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小组成员应立即到位,确保24小时联系畅通,并根据局统一部置,执行财政应急保障任务。

  四、预警监测和报告响应

  (一)区财政部门要与相关政府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执行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财政提供应急保障的,区直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三)区财政部门内部响应程序:报告统一由局综合科承接,局综合科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科室负责人并报告工作小组组长;相关处室接到通知后,立即按照局内职责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估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工作小组组长;工作小组组长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财政应急保障部署。

  五、应急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一)财政收入政策

  财政收入政策包括: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收入的减免或缓交。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缴纳税收确有困难的,相关科室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政策建议。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区财政应及时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按规定研究提出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或缓交政策建议。其中,收入归属区级的,由区政府审批;收入归属市或市、区共享的,由区政府或区财政会物价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超过市政府审批权限的,由区政府或区财政会物价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政府转报上级审批。

  (二)财政支出政策

  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个人、企业和单位,在相关责任人给予赔偿,保险机构理赔后仍损失严重,或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赔偿的情况下,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企业可根据情况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相关部门(含军队应地方政府请求,奉命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可根据情况给予工作经费补助;部门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其他财政支出事项。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支出,已在部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或预留待分配的,应在部门年度预算中列支;部门年度预算中可以进行调剂的,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区财政可要求相关预算部门调整内部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整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部门年度预算安排或调整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支出需要时,区财政可提出动用预备费等方案,报区政府审批;或根据区长的指示、批示,先安排资金,事后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区财政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收支预算的方案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时,区财政应及时向市财政反映情况,争取帮助和支持。

  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使用和后期监督

  (一)资金申报。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区财政予以资金支持的,区直相关部门可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区直相关部门已投入和计划安排的救助资金数额;申请区财政补助金额等。

  (二)资金拨付和调度。区财政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办理,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确定支出的项目,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核和拨款手续;紧急情况下,可根据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三)资金使用。区政府应急资金拨付后,区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应急资金。

  (四)资金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全过程的监督,做到政策落实、资金到位、保障有力;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总结评估

  (一)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二)区财政局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将区级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支政策、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报告市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将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布及按规定上报。

  八、责任追究

  (一)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期间,对已经确定的支出事项,因本局工作人员人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审核拨款手续、指标下达、资金调拨工作,应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修订。本预案作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个组成部分。依据预案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区财政局对本预案进行动态管理,当上级相关的财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发生调整时,以及每次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及时组织内部评审,不断补充、修改、调整相关内容,完善本预案,并报区政府审查批准,同时报市财政局、区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预案的通知》(厦海政办〔2017〕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