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01-07-00-2018-008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8〕108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2-11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加强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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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关于印发海沧区加强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12-11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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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海沧区加强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

  海沧区加强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贸市场管理和改造提升工作,保障农副产品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群众“菜篮子”需求,提升民生幸福指数,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厦门市重点农贸市场改造工作推进方案》(厦府办[2017]148号)和《厦门市集贸市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考评标准》,结合农贸市场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加强全区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理念,围绕“环境整洁化、布局合理化、价格大众化、商品品牌化、计量标准化、设施人性化、消费安全化、管理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充分体现农贸市场“民生性、公益性、社会性”的特点,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规范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行为,健全农贸市场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农贸市场管理水平,实现全区农贸市场“环境整洁卫生、食品安全放心、市场繁荣稳定、管理长效持久”的目标。

  二、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指的农贸市场管理要求主要针对经过标准化提升改造的农贸市场。除此之外,其他有固定摊位的室内市场按照现有硬件、软件条件参照执行。

  三、管理要求

  (一)环境整洁卫生

  市场内功能分区合理,给排水设施完善,有活禽、水产品销售的市场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实行隔离宰杀,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每日冲洗、消毒。环卫设施齐全,清扫保洁及时,环境清洁卫生,垃圾分类投放,转运规范有序。      

  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杀人员,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工作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日常经营规范

  市场内“门前责任制”落实到位,无违章搭建、占道经营、乱张贴乱涂写、乱设广告牌等现象。各类车辆在指定区域整齐停放,不进场、不占道、不妨碍交通。场内经营者服务规范,无欺诈、宰客行为;邻里和睦,无吵闹、打架现象;公平竞争,无盯人拉客、散发小广告现象。

  市场设置宣传栏或电子显示屏,定期更新食品价格、食品安全、合理膳食、文明经营、消杀“四害”和其他宣传教育内容。设置公平秤,有高效的消费投诉处理机制。   

  (三)食品质量安全

  场内食品经营单位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做到证照齐全,亮证经营。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卫生要求达标,不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畜、禽产品检验检疫手续齐全,不出售私宰肉等无检验手续的产品。

  市场配置快速检测设备,对农药残留等项目进行入市检测、公示并及时更新。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用农产品信息采集和记录完备。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时,无漏报、瞒报现象。

  (四)消防安全达标

  公共消防设施完备、功能良好,消防通道通畅,逃生导向标清晰、规范;消防安全制度健全,不得在市场内使用明火和设置生活用电设施。

  四、职责分工

  市场开办单位:是市场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物业、卫生、商品质量、经营秩序、消防安全、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资质检查等事务,并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行政监管工作。改造提升后的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应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测或者快速检测。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农贸市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与市场开办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对责任书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农贸市场文明城市创建、卫生城市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重大疾病防控、垃圾分类等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村(居)集体所有的无照农贸市场依法办理商事登记。

  区城管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每季度对农贸市场开展联合检查考评,及时通报考评结果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区文明办:负责指导农贸市场规范设置公益广告、规范使用宣传稿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贸市场公平交易、消费者投诉处理、食品安全监管及核发相关经营证照等工作;结合我区信用平台建设,制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对市场主体进行有效监管。

  区发改局:负责农贸产品物价监测,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等工作;指导各相关部门利用区信用平台对市场主体进行有效监管。

  区卫计局:负责指导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病媒生物防制和爱国卫生运动等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牵头推进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农贸市场周边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整治和查处,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单位拒不签订市容环境责任书,或者未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对农贸市场内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检查和监督,重点对具有市场开办主体资格的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进行指导提升和监督检查。

  海沧公安分局:负责加强农贸市场治安管理,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监督农贸市场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

  海沧消防大队:负责农贸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市质监二分局:负责农贸市场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管。

  机构改革后,以上责任分工随职能职责划转,由相应转入单位承接。

  五、主要措施

  (一)引导法人登记。引导未单独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单独设立法人商事主体。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事业单位、村(居)等开办的市场,应由其承担市场开办者责任,直至专门设立法人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二)力推达标改造。按照《厦门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要求,持续推进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解决现有市场特别是老旧市场“脏、乱、差”等问题。

  (三)加强场外管理。充分认识外围监管对提升场内管理的重要作用,强化市场周边秩序管理,坚决取缔马路市场、“场外场”和流动摊点等各种违规占道经营。

  (四)鼓励购买公共服务。鼓励市场开办单位向第三方购买卫生保洁、秩序管理等公共服务,实现环境整洁、无占道出摊经营、“四害”密度达标等管理目标。

  (五)优化便民措施。规范农贸市场综合咨询服务台(点)设置,提供信息咨询、公平计量、纠纷调解等服务。

  (六)规范价格行为。加强农贸市场价格监管,实行明码标价;按照公益性、民生性的要求,规范农贸市场的物价和收费。

  (七)强化年度综合考核。强化对标准化改造提升后农贸市场的年度综合考核,将市场开办单位经营管理水平纳入考核体系。对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农贸市场,应督促及时调整管理队伍。农贸市场涉及国有股东的,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八)推进管理创新。加快推进农贸市场管理创新,鼓励改造提升后的农贸市场引入专业化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