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海沧区财政局 时间:2020-06-12 11:40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一系列要求,并于2019年重新修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100 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12月31日出台了修订后的《厦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区财政局对《厦门市海沧区区级政府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原《办法》于2017年7月起实施,部分条款已不适用当前资产管理实际工作需要,亟待修订。区财政局参照市级做法,结合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际情况,草拟了《厦门市海沧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二、《办法》修订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资产管理部门职责不够清晰

  当前我区各资产管理部门职责不够清晰,导致部分国有资产监管不到位,配置不合理,部门间调剂困难。

  (二)资产出租、出借不够规范

  原《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可出租、出借的情形和不可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情形规定不够明晰。近年来,在审计、巡察过程中发现我区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存在未严格按审批流程使用资产、违规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部分资产使用效率不够高

  原《办法》未考虑如何提高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等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当前我区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配置不合理等情况,未及时对闲置国有资产进行统筹调剂;对部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权属不清晰的资产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认权属。

  (四)对违规使用资产的责任追究不够明确

  原《办法》对违规使用国有资产行为及相关责任追究的规定不够明确,对部分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资产使用管理中履职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责任追究力度不够。

  三、《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6章41条,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自用(代管)资产管理,出租、出借等事项管理,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资产管理有关部门职责

  (1)区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综合管理部门。

  (2)区机关事务局: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除学校、医疗机构、法院、检察院)办公用房及其自管公房的集中统一管理。 

  (3)区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业主确定机制负责其他的区直管公房的管理。

  (4)土储公司:负责区政府已批未供用地及土地整理地块等储备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

  (5)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除土地、办公用房外的其他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因特殊业务确需进行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核、报批;除土地、房产外其他国有资产的调剂调配;监督本部门所属单位严格按经批准的用途使用管理国有资产,并按要求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

  需要说明的有三点:一是区级未设住房局,故按照业主确定机制将房产归口各业主单位管理;二是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政府储备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因市资源规划局海沧分局不属于区政府组成部门,故我区储备用地目前均由土储公司统一集中管理;三是考虑到学校、医疗机构经营涉及房产数量多且情况复杂,对经营场所面积、使用功能等有一定特殊要求,主管部门更熟悉房屋使用情况,因此《办法》明确此类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由主管部门审批。

  (二)增加资产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修订后,《办法》根据中央国有资产管理文件精神: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不可出租、出借的情形;强调了行政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举借债务、对外担保;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举办经济实体;明确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严格控制并履行审批程序。

  (三)增加强化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等资产管理的表述

  修订后,《办法》根据财政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工作要求: 明确了各单位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长期闲置、低效运转、配置不合理等国有资产调剂申请,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统筹调剂;明确了各单位对于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权属不清晰的资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认权属;明确了各单位闲置的办公用房、自管房产、土地不得擅自处置或出租、出借,应按资产管理职责分别交由区机关事务局、区各业主单位、土储公司统一集中管理和处置,以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四)明确了对违规使用资产行为的责任追究

  《办法》依据上级文件中关于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细化了资产使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的追责依据;明确了对房产和土地使用、管理、移交工作中违规、履职不到位等行为的责任追究,以提升国有资产使用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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