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海沧区发改局 时间:2020-12-28 10:30

  一、制定目的及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127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切实采取措施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19〕42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6〕203号)的精神,厦门市发改委已于2017年10月9日下发《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发改价格〔2017〕740号)。

  2019年12月,根据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现计划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价格,有利于建立健全我区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和保障粮食安全。

  二、主要内容说明

  1、本通知定价范围不包含用户自建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区管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

  2、农业用水采用分类水价,具体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

  水产养殖三类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按本次标准执行,执行期满后,视情调整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

  3、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用水水价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用水总量和定额由区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

  (2)、原则上,用水定额以内的为第一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部分为第二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部分为第三级水量,各级水量的农业水价比例为1:1.1:1.5。

  三、制定依据

  1、《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发改价格〔2017〕740号)

  2、《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切实采取措施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19〕420号)

  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6〕203号)

  四、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已征求海沧区各街道、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意见,根据农业农村局反馈的意见对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后又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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