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发改局 发布时间:2020-12-28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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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127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切实采取措施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19〕42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6〕203号)的精神,建立健全我区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和保障粮食安全,结合我区实际,依据《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发改价格〔2017〕740号)文件规定,我区农业水价有关标准参照《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发改价格〔2017〕740号)执行。

  一、区管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属于用户自建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不在本次定价范围内。末级渠系农业用水实行协商定价。

  二、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用水采用分类水价,具体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三类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目前按以下标准执行,执行期满后,视情调整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

  1、粮食作物用水水价: 6.65元/百立方米水量或33元/年·亩。

  2、经济作物用水水价:7.32元/百立方米水量或36元/年·亩,其中用于“菜篮子”基地的用水,按粮食作物水价6.65元/百立方米水量或33元/年·亩计收。

  3、水产养殖用水水价:按0.20元/立方米执行。

  三、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用水水价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用水总量和定额由区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

  2、原则上,用水定额以内的为第一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部分为第二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部分为第三级水量,各级水量的农业水价比例为1:1.1:1.5。

  四、配套措施

  1、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

  定,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2、为不增加农民负担和促进节水的原则,对符合规定农业生产用水定额内的取水,由水库(水利工程)按原收取标准(方式)执行,对定额内用水提价部分由精准补贴机制予以补贴,超定额用水不再给予补贴。

  3、收取的水费与区农业农村局核定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费用差额部分由精准补贴机制予以补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关于正式核定东孚溪头水库灌区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厦海发价〔2016〕4号)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文的规定执行。请各水利工程单位在醒目位置做好“阳光价费”公示,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