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4年《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教综〔2014〕7号),2018年海沧区出台了《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厦海教〔2018〕62号)需要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做优化和补充。
二、工作目标
根据海沧区实际,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我区各类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提高幼儿园办园行为、办园质量,促进民办园加大投入,实行动态管理,幼儿园等级能上能下,确保提升补助经费的使用成效。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
三、制定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教育[2019]1号)、《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教综〔2014〕7号)、《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惠性幼儿园财政分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教规[2020]1号),结合海沧区实际,制定《厦门市海沧区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
四、主要内容
新办法将原有《厦门市海沧区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试行)》(厦海教〔2018〕62号)进行优化与补充,同时根据我区民办幼儿园数量日益增加,新批办民办幼儿园多,薄弱民办园亟需帮扶的特点,优化了督导评估周期、督导评估内容与方式、督导评估的组织与实施、督导评估结果认定与应用,其中督导评估周期、督导评估方式、督导评估程序、督导评估结果认定、示范性幼儿园管理发生较大的变化,具体说明如下:
(一)明确了督导评估周期。督导评估共分为两个周期,区级示范性幼儿园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他民办幼儿园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二)调整了评估方式和程序。把民办园分成三类:一类为区级示范性民办幼儿园,二类为需升级的民办园与整改民办园,三类为保留原级的民办幼儿园。根据不同类别采用不同评估方式与流程。
(三)强化了评估结果的应用。督导评估结果的认定增设了整改园等级。明确了此等级与等级补助紧密挂钩,对确认为整改园的民办园,将责成幼儿园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不享受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财政补助,经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将取消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
(三)规范了区示范性民办园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制度,配合区教育局做好招生等工作,真正起到教育示范作用。对实际已达不到区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或未履行区示范性幼儿园责任的园所,将责成幼儿园限期整改,经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将取消区示范性幼儿园称号。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日。如有未尽事宜,解释权归海沧区教育局。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蔡娟娟 联系电话:0592-6589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