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1-04-20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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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1〕347号)与《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惠性幼儿园财政分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教规〔2020〕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管理,建立幼儿园分级收费管理和财政补助机制,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现将《厦门市海沧区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

  2021年4月20日

  厦门市海沧区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我区各类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提高幼儿园办园行为、办园质量,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2012〕5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7号)、《福建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关于印发福建省学前教育督导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的通知》(闽政教督〔2012〕19号)、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学校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教育〔2019〕1号)、《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和《厦门市幼儿园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依据《教育督导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督导评估对象

  (一)我区已取得办学许可的新开办民办幼儿园,须开办1年以上。

  (二)申报区级示范性幼儿园的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园必须具备三年以上园龄且定级为民办一级园两年以上;

  2.办园规模、班额达标。办园规模符合批办要求,班额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

  三、督导评估周期

  (一)区级示范性民办园督导评估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他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二)督导评估分三个批次,第一批次督导评估对象为:区级示范园(双数年的4月);第二批次督导评估对象为:需要申请升级的民办园与整改园(每年5月);第三批次督导评估对象为保留原级的民办园(每年6月)。

  (三)每年3月为民办园定级评估申报期,于6月30日前完成我区民办幼儿园的定级督导评估。

  四、督导评估内容与方式

  (一)督导评估内容

  1.区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督导评估内容重点包含幼儿园管理、队伍建设、园舍设备、教育工作、保育工作、幼儿发展、社会影响等七个方面三十一项指标。(具体要求见《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

  (1)幼儿园管理:主要考察办园理念、领导班子、管理机制、规章制度、经费管理、班额控制、家长社区工作等情况。

  (2)队伍建设:主要考察定编定员、教师素质、教研培训、其他人员素质等情况。

  (3)园舍设备:主要考察园舍、设备等情况。

  (4)教育工作:主要考察课程设置、教育活动目标、教育活动内容、教育活动实施、教育活动评价等情况。

  (5)保育工作:主要考察健康监测、饮食营养、疾病预防、安全防护、生活常规等情况。

  (6)幼儿发展:主要考察健康领域、语言领域、社会领域、科学领域、艺术领域等情况。

  (7)社会影响:主要考察家长反映、示范作用、获奖情况等。

  2.民办幼儿园等级评估:督导评估以《幼儿园工作规程》为基本依据,内容重点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五个方面。(具体要求见《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标准》与《厦门市海沧区民办幼儿园评估标准细则说明》)

  (1)办园条件:主要考察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经费、规模与班额、园舍与场地、设备设施、玩教具材料和图书等情况。

  (2)安全卫生:主要考察幼儿园安全和卫生制度、膳食营养、卫生消毒、健康检查、疾病防控、安全教育、安全风险管控、校车及使用情况等。

  (3)保育教育:主要考察幼儿园教育理念与目标、教育内容与形式、教育计划与方案、活动组织实施、师幼关系等情况。

  (4)教职工队伍:主要考察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资质,教职工专业成长,师德师风建设和权益保障等情况。

  (5)内部管理:主要考察幼儿园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经费管理与使用、招生、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等情况。

  (二)督导评估方式

  1.区级示范性幼儿园、需要申请升级的民办园与整改园的督导评估的方式采用网络评估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现场观察、实地核查、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和数据统计等。

  2.保留原级民办园的督导评估方式采用网络评估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督学实地核查、资料查阅和数据统计等。

  五、督导评估原则

  (一)以评促建

  推动各地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

  (二)客观公正

  以幼儿园实际情况为依据,督导评估程序透明,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实效

  强化督导评估结果运用,为幼儿园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六、督导评估的组织与实施

  (一)成立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领导小组

  成立区教育局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督导评估事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全区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

  (二)建立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评委库

  建立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评委库,人员由区兼职督学与挂牌责任督学组成,随机抽取人员对民办幼儿园进行评估。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专家对民办幼儿园进行评估。

  (三)区级示范性幼儿园复评的程序

  评估工作由区教育督导评估事务中心组织实施,指导已确认为区级示范性幼儿园和新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自评,并对幼儿园实施督导评估,已确定为区级示范性幼儿园须经评估、验收、确认等基本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1.印发督导评估通知。区教育督导评估事务中心向区级示范性幼儿园发出书面督导评估通知,并向社会公示。

  2.幼儿园自评、申报。幼儿园根据评估标准,按要求开展自评,将自评报告、申报表报区教育督导评估事务中心,并上传海沧区幼儿园综合督导评估系统。      

  3.实地督导评估。区教育督导评估事务中心成立专家督导评估组,对幼儿园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幼儿园进行实地督导评估。(两年一周期,一年网络评估,一年实地评估)。

  4.确认阶段。区教育局对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和申报园的整改方案进行审核确认。

  (四)需要申请升级的民办园与整改园的督导评估的程序。

  评估工作由区教育督导评估事务中心组织实施,根据幼儿园申报与日常督导情况确认评估园所建议名单,上报教育局审核确认评估对象。指导幼儿园进行自评,并对幼儿园实施督导评估,具体程序如下:

  1.印发督导评估通知。区教育督导评估事务中心向民办幼儿园发出书面督导评估通知,并向社会公示。

  2.幼儿园自评、申报。幼儿园根据评估标准,按要求开展自评并申报相应的等级,将申报表、自评报告报管辖片区公办园与区教育督导评估事务中心,并上传海沧区幼儿园综合督导评估系统。 

  3.审核上报。管辖片区公办园成立督导组,对幼儿园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上报区教育督导评估事务中心。

  4.实地核查。区教育督导评估事务中心通知挂牌责任督学,对幼儿园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幼儿园进行实地督导,并将督导报告上报区教育督导评估事务中心。

  5.确认评估对象。区教育督导评估事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确认评估园所建议名单,上报教育局审核。

  6.现场评估。区教育督导评估事务中心成立专家督导评估组,对幼儿园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幼儿园进行实地督导评估。

  7.结果反馈。督导评估结束时,督导组向幼儿园口头反馈督导评估意见,并听取幼儿园的说明和申辩,民办园园长签字确认。区教育督导评估事务中心根据督导组报告、幼儿园自评报告和社会公众意见,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幼儿园。

  8.幼儿园整改。幼儿园根据督导意见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报区教育督导评估事务中心。

  9.复查。区教育督导评估事务中心督促指导幼儿园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复查。

  区教育督导评估事务中心根据幼儿园督导评估情况,形成督导评估报告,上报区教育局确认等级。

  (五)保留原级的民办园的督导评估的程序

  评估工作由区教育督导评估事务中心组织实施,并按照评估周期制定区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计划,指导幼儿园进行自评,并对幼儿园实施督导评估。具体程序如下:

  1.印发专项督导评估通知。区教育督导评估事务中心向保留原级幼儿园发出书面专项督导评估通知,并向社会公示。

  2.幼儿园自评、申报。幼儿园根据评估标准,按要求开展自评,将自评报告报区教育督导评估事务中心,并上传海沧区幼儿园综合督导评估系统。      

  3.督导评估。区教育督导评估事务中心组织挂牌责任督学,采用网络评估,结合日常督导对幼儿园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用互评方式与现场核查对幼儿园进行专项督导评估。

  4.确认阶段。区教育局对专家组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根据幼儿园督导评估情况,形成督导评估报告,上报区教育局确认等级。

  七、督导评估结果认定与应用

  (一)督导评估结果认定

  1.区级示范性幼儿园复评认定:按《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见附件1)评估综合得分80分以上,确认为区级示范性幼儿园。

  (1)对符合区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条件的幼儿园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文予以确认,并向幼儿园授牌。

  (2)对实际已达不到区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或未履行区示范性幼儿园责任的园所,将责成幼儿园限期整改,经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将取消区示范性幼儿园称号;并向社会公示。

  2.民办园幼儿园等级认定:分为一级民办园、二级民办园、三级民办园、基本合格园、整改园五个等级。按《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标准》(见附件2)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为一级园;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为二级园;综合得分70分以上的为三级园;综合得分60分以上的为基本合格园;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为整改园。

  (1)对符合原等级条件的幼儿园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文予以确认。

  (2)对实际已达不到原等级幼儿园评估标准的园所,按照督导评估结果确认等级,将责成幼儿园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按照确认等级享受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财政补助。

  (3)对确认为整改园的民办园,将责成幼儿园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不享受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财政补助,经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将取消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

  (4)达不到基本合格园标准的不能通过评估,民办幼儿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评估不合格,定为整改园,应限期整改:

  ①严重违反师德师风问题,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造成不良影响的;

  ②幼儿园教职人员中有慢性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

  ③当年幼儿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④无主管部门要求和指导,擅自组织幼儿集体服药;

  ⑤出现乱收费、克扣幼儿伙食费等现象,或者幼儿伙食费、教玩具购置未向家长公示、有弄虚作假等情形之一;

  ⑥财政下拨的补助经费无专款专用;

  ⑦开设或变相开设有偿兴趣班、特长班、培训班的。

  (5)民办幼儿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定为三级以上园:

  ①三年内幼儿园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②幼儿园产权不明确,或房屋租期少于5年;

  ③在设备投入、人员配备、财务管理等方面达不到相应标准。

  (6)民办幼儿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定为一、二级园:

  ①克扣教职工工资或未按要求为教职工办理社保的;

  ②没有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

  ③没有专职保健医生。

  (7)民办幼儿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定为一级园:

  ①办园时间未达3年;

  ②没有独立办园场地;

  ③未具备大、中、小班三个年龄段,且各年龄段至少有两个平行班的办园规模或活动室面积生均少于1.5平方米;

  ④厨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未达B级以上;

  ⑤本学年幼儿园未向所在片区教学开放。    

  (二)督导评估结果应用

  1.建立评估结果通报制度。区教育督导评估事务中心通过各种公开渠道,及时向社会通报本区各级各类民办幼儿园的评估结果,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建立评估结果与收费挂钩制度。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协同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根据评估定级结果,指导各级民办幼儿园依据等级确定收费标准,并于每年7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名单。

  3.建立评估结果与补助结合制度。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幼儿园年检、确定级类、专项补助、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每年评估成绩优秀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表彰奖励并可免评一年。

  4.建立经常性督导与教育检查相结合制度。区教育督导评估事务中心和区教育局有关部门根据评估标准,在开展经常性督导与教育检查过程中检查幼儿园的实施效果,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总成绩,作为幼儿园督导结果的依据。

  5.将督导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加强幼儿园管理的依据。

  (三)区示范性幼儿园的管理

  1.建立滚动发展机制。凡确认为区示范性幼儿园的园所,应制定新一轮3-5年的发展规划。要准确把握幼儿园现状及发展目标,提升发展规划在编制、实施过程中的民主决策力,完善内部监控与调整机制。同时,将幼儿园发展规划的实施和完成情况纳入园长任期目标考核,促进幼儿园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提高园所依法管理和自主发展的水平。

  2.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区教育局对已确认的区示范性幼儿园进行定期复查(两年一周期),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开展专项督查,促进区示范性幼儿园办园水平不断提高。经复查评估和专项督查,对实际已达不到区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或未履行区示范性幼儿园责任的园所,将责成幼儿园限期整改,经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将取消区示范性幼儿园称号;对于办园方向和指导思想存在严重问题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区示范性幼儿园称号的园所,一经查实,即予撤销区示范性幼儿园称号。被撤销区示范性幼儿园称号的园所,自撤销称号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区级示范性幼儿园。

  3.示范性幼儿园应严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真正起到教育示范作用。要遵循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良好教育环境的创设与利用,积极探索儿童主动探究学习和个性获得充分发展的教育规律及其方法途径,重视儿童发展的个体差异以及个性化教育的要求,为区域内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有效的指导服务。应致力于教改实践与教育科学研究,成为本地区教育研究的实验基地。注重以提高管理效益和教育效益为核心的教改实践,结合当前教改的热点与难点确立本园(所)的研究重点,通过深化研究推进教改实践的深入发展,提升研究内容的推广与应用价值。每学年向区级以上范围的同行开放,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4.配合区教育局做好招生工作,做好购买学位补助工作等,确保幼有优育,幼儿园要严格控制班生额,若因特殊情况需突破班生规模或增加班级数量,须经区教育局审批核准。

  本办法由海沧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0日。

  附件:1.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

  2.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标准

  3.厦门市海沧区民办幼儿园评估标准细则说明

  4.厦门市海沧区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申报表

  5.厦门市海沧区示范性幼儿园自评表

  6.厦门市海沧区民办幼儿园定级评估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