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全区投资稳健快速发展,更好发挥重点建设项目在全区发展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区政府发布了《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1年重点项目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重点项目的意义
重点项目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对保持经济平稳加快发展、保持跨越式发展势头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3号)规定,市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指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事关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对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拓展两岸经贸合作、带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创新项目;
3.重大社会事业、现代服务业和民生补短板项目;
4.两岸经贸合作项目;
5.“一带一路”项目;
6.高端制造业、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重点行业项目;
7.其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8.本市辖区内的国家、省重点项目直接列为市重点项目。
二、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1.已列入2021年度省、市重点项目的项目
根据[厦府办〔2018〕23号]规定,即年度市重点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市重点项目工作目标计划,在本年度内续建或计划开工的市重点项目。
2.续列项目
2020年度未建成的区级重点项目应继续列入2021年区级重点项目。
3.新增项目
(1)已经开工建设或2021年第三季度前可以开工建设。
(2)产业、城乡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社会事业项目、农林水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2021年年度计划投资1000万元以上。
三、考核奖惩机制
市重点项目考核遵循以下原则参照(厦府办〔2018〕23号)进行考核:
1.分类考核。市重点项目分为考核奖罚类项目和服务保障类项目。其中,财政投融资项目列为考核奖罚类项目,考核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和建设(代建)单位等参建单位;社会投资项目列为服务保障类项目,考核责任单位和属地政府。
2.分级考核。市重点项目年度考核实行市重点办、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建设(代建)单位三级考核制度。市重点办负责考核责任单位和属地政府;责任单位负责考核建设(代建)单位等参建单位。
3.统筹考核。对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进度、土地房屋征收等各项年度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情况,项目建设协调推进情况,以及各单位履约履责情况等方面进行统筹考核。
4.结果通报。市重点项目的年度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领导小组),通报效能督查部门、责任单位、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对在市重点项目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在市重点项目建设中按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成绩排名靠前的部门和单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我市正向激励机制等相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表彰和奖励,推荐参加省重点办、总工会等单位组织的表彰评选活动。
对在市重点项目建设中未按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工作不力、考核成绩排名靠后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交由有权部门予以处理。
四、服务保障机制
按照(厦府办〔2018〕23号)规定,各级各部门和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做好要素保障和服务指导,为市重点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共同促进市重点项目建设提质、提速、提效。
市重点项目的建设(代建)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落实年度资金预算。
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投融资市重点项目预算安排、资金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及时下达项目预算,确保项目建设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财政投融资市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重点项目建设,鼓励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保障社会投资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本措施由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3号)执行。
联系人:黄书扬 联系电话:0592-6581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