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10-27 15:21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目标任务

  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编制过程

  厦门市海沧区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4月启动《通告》起草工作,通过认真研究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参考兄弟区的相关制度规定和经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过逐条分析、充分研讨,起草完成《通告(征求意见稿)》。按照程序要求,于2023年5月4日征求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意见,截至5月11日,未收到修改意见;5月26日至6月26日通过海沧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集1条意见,采纳1条),区农业农村局充分研究吸纳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通告》进一步修改完善;9月21日,区司法局结合区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出具的审查意见,该文件通过合法性审核,形成了《通告》。

  四、范围期限

  (一)本行政区域林地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我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根据实际情况,区人民政府可以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

  (三)本《通告》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森林防火区

  本行政区域林地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根据实际情况,区人民政府可以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具体包括吸烟、烧荒、焚烧秸秆、烧纸钱、燃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烧蜂、烧蚂蚁、烧火驱兽、点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烤、明火煮茶、焚烧垃圾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2.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应当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各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森林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属地街道、村(社区)报告或拨打报警电话110或6051167。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凡举报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或森林火灾的,经查证属实,由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实施奖励。

  六、注意事项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七、关键词诠释

  (一)森林防火区

  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科学合理地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域范围。

  (二)森林防火期

  一般把森林草原容易发生火灾的季节,规定为森林草原防火期。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本《通告》由厦门市海沧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程宏军,联系电话:0592-65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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