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0-08-00-2023-008
- 备注/文号:厦海政规〔2023〕11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27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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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是
- 有效性:有效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本行政区域林地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根据实际情况,区人民政府可以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具体包括吸烟、烧荒、焚烧秸秆、烧纸钱、燃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烧蜂、烧蚂蚁、烧火驱兽、点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烤、明火煮茶、焚烧垃圾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应当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各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森林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属地街道、村(社区)报告或拨打报警电话110或6051167。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凡举报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或森林火灾的,经查证属实,由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实施奖励。
五、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