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为有效控制噪声污染,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落实《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通知》(厦环委办〔2023〕60号)要求,拟定该通告。
二、定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第十四条规定,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三、方案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法律,2022年6月5日修订)
四、划分方法
参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方法,以厦门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及2021年变更调查数据和厦门市空间规划“一张蓝图”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一)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噪声敏感建筑物定义要求,即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设用地;
(二)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以交通干线(主干线及以上级别)、河流湖库、沟壑、绿地等地形地貌作为区划单元的边界,原则上厦门市声环境功能区中一类区域及二类区域(除去风景名胜区、林地、水域、山体等无建筑区域)均纳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敏感建筑物用地占地率大于70%;
(三)单块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公里。
五、厦门市海沧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功能区类别 |
区域范围 |
边界 |
执行标准 |
2类区 |
环海沧湾片区 |
1.海沧实验中学校区范围; 2.环海沧湾片区边界:海虹路-马青路-翔鹭西厂界-海景北二路-海景东五路-角嵩路-兴港路西侧山体-建港路-海沧大道-海虹路 |
昼间≤60dB 夜间≤50dB |
沧江新城片区 |
马青路-海新路-南海三路-南海四路-海新路-角嵩路-马青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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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马銮湾片区 |
海岸线-东方高尔夫-翁角路-霞光路-霞阳南路-新阳北二路-新光路-新光西路-新美路-翁角路-新景路-新景西路-新阳工业区北边界-孚莲路-海翔大道-海沧集美行政边界线-海岸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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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孚片区 |
G15沈海高速-G324国道-大溪路-沈海高速 |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边界以《厦门市海沧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图》为准。
(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六、环境管理要求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严格按照《厦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厦府〔2022〕248号)的要求分类管理。
(二)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四)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住建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六)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对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七)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八)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联系方式
海沧生态环境局 小石 0592-6055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