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7年6月6日和2019年2月22日,我局先后制定了《海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精准帮扶工作的通知》(厦海卫计〔2017〕38号)和《海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沧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厦海卫计〔2019〕6号),因部分计生奖励扶助项目已发生变化,为确保政策执行连续性,区卫健局整合修订了《海沧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沧区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工作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通过《通知》,对省市文件的重要内容进行明确重申,对文件中未明确的认定标准进行规定,对办理流程进行细化完善,严格资金管理使用,使省市文件更具有操作性,有利于保障我区计生家庭的合法权益。
三、编制依据
依据《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闽卫家庭〔2014〕68号)、《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闽人口发〔2008〕22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闽卫家庭〔2018〕12号)、《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海沧区卫生计生局对农村二女户拆迁安置后继续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的批复》(厦卫政法〔2018〕284号)和《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厦海政办规〔2024〕2号)制定,书面征求民政、财政、妇联和各街道意见,2月27日召开专题研讨会,并于3月11日至3月20日通过海沧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集意见2条,分别建议加强基层业务培训和对未及时到窗口申请奖励扶助人员可以补发奖励金,均已采纳)。《通知》不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按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获通过。
四、范围期限
《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重点修订内容
1.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因2014年《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厦海政办〔2014〕51号)在2019年修订时已取消、独生子女升学奖励因2015年《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持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海政办〔2015〕56号)在2020年修订时已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双亡补助因2019年《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办法的通知》(厦海政办〔2019〕25号)在今年7月修订时已取消,相应内容予以删除;
2.将计生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必须通过村(居)、街工作例会或村委、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的要求,改为按街道、村(居)议事规则进行研究。
3.重申资金监管要求,强化区、街两级的监督检查。
六、示例
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不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不享受独生子女相关奖励政策。
例如,一对夫妻在2017年2月5日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不能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对原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因拆迁房屋被征用,户籍迁入安置房所在地的,继续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待遇。
例如,原温厝社区村民,因征拆安置到兴港花园,其本身原属农村独生子女或二女户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可以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待遇,每人每年发放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600元,直至满60周岁转为每人每年1800元。
3.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每年一次性发放。
例如,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今年50周岁,按规定每年发放特别扶助金17400元。
4.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含年龄提前)、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农村二女夫妇奖励和农村计生家庭贡献奖励按照国家、省、市文件规定不得重复享受,申请人就高享受一项奖励项目。
例如,一对夫妻生育独生子女后,该子女三级以上伤残,同时符合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由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的补助金额比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补助金额高,该夫妻就高享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不享受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七、申请渠道
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计生奖励扶助对象,可到户籍所在村(居)便民服务窗口办理。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海沧区卫健局:邱彩玉,联系电话:6053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