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7-02-00-2024-012
  • 备注/文号:厦海卫健规〔2024〕2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卫健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26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沧区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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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是
  • 有效性:有效
厦门市海沧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沧区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卫健局 发布时间:2024-07-26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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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沧区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沧区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区各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体系,规范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扶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定

  (一)本通知所称的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政策,是指现行的涉及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扶助、救助、补助、帮扶等项目,包括: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含年龄提前)、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帮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特殊家庭紧急救助、特殊家庭经济救助、特殊家庭医疗补助、独生子女死亡首次再生育补助、计生困难家庭住院补助、独生子女圆梦帮扶和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补助等。

  (二)各项奖励与扶助政策中涉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政策生育”认定的,均按《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规定的政策性解释执行;涉及“农村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认定的,均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05〕19号)和《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规定〉的通知》(闽人口发〔2011〕119号)中关于农村人口的认定执行。

  (三)各项奖励与扶助政策中涉及独生子女的,是指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一个子女。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的子女,不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不享受独生子女相关奖励政策。

  (四)各项奖励与扶助政策中涉及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身份认定的,除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认定为城镇居民外,其余的均按户籍所在地址认定。

  (五)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1.特殊家庭的身份认定,以《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有第三代的“失独”父母纳入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通知》(闽卫家庭〔2016〕46号)和《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闽卫家庭〔2018〕12号)规定为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特殊家庭紧急救助对象不区分是否遭遇意外事故,家庭主要成员包括独生子女及其父母,2013年9月29日之后特殊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发生死亡或伤残的,参照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救助标准发放。

  3.特殊家庭医疗补助适用于所有因病住院或治疗的特殊家庭;特殊家庭经济救助适用于所有不再生育依法收养子女的特殊家庭。

  4.简化计生特殊家庭公示内容。对于特殊家庭紧急救助、特殊家庭经济救助和特殊家庭医疗补助等涉及计生特殊家庭的奖励扶助事项,为保护个人隐私,原则上只公示单位、姓名、出生年月和扶助金额。

  (六)对原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因拆迁房屋被征用,户籍迁入安置房所在地的,继续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待遇。对于已经在享受部分计生家庭贡献奖励和农村二女夫妇奖励的拆迁安置对象,为确保政策衔接,可继续享受原奖励政策,直到转为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七)独生子女圆梦帮扶,不含境外全日制大学,要求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一方户籍在我区。孤儿的,要求独生子女户籍在我区。独生子女圆梦帮扶应于每年发放之前审核一次低保身份,若当年已取消低保资格的,停止发放当年帮扶金。

  (八)公务人员的年龄,若组织部门认定的与实际身份证件不符的,以组织部门人事档案认定为准,相关证明材料应放入奖励扶助档案中,并在录入系统时备注说明。

  (九)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含年龄提前)、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农村二女夫妇奖励和农村计生家庭贡献奖励按照国家、省、市文件规定不得重复享受,申请人就高享受一项奖励项目。

  二、资金管理

  (一)经费预算。各街道应于每年8月15日前预算下一年的计生家庭奖励扶助经费,并上报区家发中心。预算要做到科学、合理,既要结合已申请对象的数量和经费,又要进行提前合理预测,原则上预算经费与实际所需经费误差不超过5%。

  (二)经费下拨。每年2月底前,区卫健局将当年扶助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拨至各街道,各街道根据各项扶助工作要求及时发放奖励扶助金。中央及市级专项奖励扶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其他奖励扶助项目。

  (三)资金发放。各项计生奖励与扶助金原则上要求通过银行转账到户,严禁虚报、冒领、私吞、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资格审核

  各街道要严格按照各项计生奖励与扶助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需要确定是否低保户的,以发放前最近一次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资格为准。

  四、办理程序

  (一)街道便民服务站在审核确认计生奖励与扶助对象资格后,应按规定逐级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包括扶助对象、扶助金额、监督电话和公示时间等。同时应按街道、村(居)议事规则进行研究。

  (二)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应每年进行年审。各街道应于发放当年的4月10日前将确定的当年计生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汇总花名册上报区家发中心。

  (三)系统录入。区家发中心每年按照国家系统平台开放时间督促指导各街道、村(居)录入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基本信息。

  (四)各街道应在当年8月31日前完成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的发放,具体发放时间由各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五、监督检查

  (一)各街道应加强对村(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突出问题要严格追究责任。

  (二)区卫健局每年对各街道的计生奖励与扶助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不按照规定时间预算、年审,不按照要求变更、退出等问题进行通报,开展责任倒查,对问题频发、突出问题整改不力、走过场,以及监督不严、查处问题不认真、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通报纪委监委实施“一案双查四追责”。

  六、其他要求

  (一)对于每年需进行年审的奖励对象,因联系不上、无法管理到位、信息不全等原因无法得知具体情况是否变动的,可暂停发放,等信息核实清楚后再恢复发放。恢复发放时应将原暂停的奖励金一起补发。实际符合条件,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申报的,应给予补发。

  (二)所有下放街道办理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事项,除专项经费外,区卫健局每年按财务规定下拨经费,区级各项奖励与扶助经费之间可统筹使用。

  (三)各街道每年要及时做好下一年奖励扶助经费预算工作,及时上报当年度奖励扶助经费结余情况。每半年要做好各项奖励与扶助政策的统计工作,于6月30日和10月31日前上报区卫健局。

  (四)以上涉及上级部门文件有修改或变动的,按照最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街道每年应开展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要提高街道、村(居)经办人员的信息化运用水平,提高统计报表信息准确率。

  (六)区卫健局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对各项计生奖励扶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七)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海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精准帮扶工作的通知》(厦海卫计〔2017〕38号)和《海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沧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厦海卫计〔20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