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9年8月14日,我区出台了《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办法的通知》(厦海政办〔2019〕25号),将于2024年7月31日到期,为确保文件执行连续性,维护好计生家庭合法权益,区卫健局整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办法的通知》(厦海政办〔2019〕25号)和《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持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海政规〔2020〕2号)的内容,修订了《海沧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办法》,继续实行现行的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保障我区计生家庭的合法权益。
三、编制依据
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委发〔2023〕3号)制定,于2024年2月18日和4月3日分别征求各街道和财政、民政部门意见,并于3月11日至3月20日通过海沧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集意见2条,分别建议提高48周岁以下特殊家庭扶助金额和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双亡对象补助,由于我区48周岁以下特殊家庭扶助金额已是全市最高,第一条意见未予吸纳;独生子女父母双亡对象补助因至今无人享受,第二条意见予以采纳)。《办法》不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按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获通过。
四、范围期限
《办法》自2024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重点修订内容
(一)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双亡对象补助
根据群众意见,经综合考虑,因独生子女父母双亡对象补助至今无人享受,予以取消。
(二)部分文字修改
1.结合生育政策调整,在各项计生奖励扶助政策内容中增加“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体现扶助对象不包括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的子女。
2.将原“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完善城镇奖励扶助制度”整合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3.明确救助计生困难家庭实施住院补助,扣除的“医保、医保、民政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及其他大病救助资金补助”包含个人缴交的各种保险赔偿。
六、问题解答
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不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不享受独生子女相关奖励政策。例如,一对夫妻在2017年2月5日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不能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身份认定,按照《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有第三代的“失独”父母纳入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通知》(闽卫家庭〔2016〕46号)和《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闽卫家庭〔2018〕12号)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每年一次性发放。例如,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今年50周岁,按规定每年一次性发放特别扶助金17400元。
4.独生子女圆梦帮扶,于每年发放之前审核一次低保身份,若当年已取消低保资格的,停止发放当年帮扶金。
5.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按照国家、省、市文件规定不得重复享受,申请人就高享受一项奖励项目。例如,一对夫妻生育独生子女后,该子女三级以上伤残,同时符合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由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的补助金额比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补助金额高,该夫妻就高享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不享受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七、申请渠道
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计生奖励扶助对象,可到户籍所在村(居)便民服务窗口办理。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海沧区卫健局:邱彩玉,联系电话:6053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