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08-00-2024-006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规〔2024〕2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7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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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是
  • 有效性:有效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17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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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海沧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沧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


  为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户籍在我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

  (一)发放特别扶助金。对女方年龄48周岁(含)以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特别扶助金800元。对49周岁(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特别扶助金1450元。属低保户的,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因丧偶或离婚由父亲一方抚养子女的单亲家庭,以男方年龄计算扶助标准给予发放特别扶助金。

  (二)提供经济救助。鼓励不能再生育的特殊家庭依法收养子女。对不能再生育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发放经济救助金10000元。

  二、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对年满60周岁(含)、未纳入《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规定的扶助范围的,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独生子女或农村二女的夫妻进行奖励扶助,每人每年发放1800元的奖励扶助金,其中低保户家庭每人每年发放30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对男年满55周岁(含)未满60周岁(不含),女年满50周岁(含)未满60周岁(不含)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50元的奖励扶助金。

  三、救助计生困难家庭

  (一)实施住院补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的低保户家庭,家庭成员患病住院的,扣除医保、民政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及其他大病救助资金补助(含个人缴交的各种保险赔偿)后,按个人自付部分80%的比例给予补助(个人年累计补助不超过30000元)。

  (二)实施养老扶持。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的低保户家庭,家庭成员中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确有需要的,经申请优先安排进入本区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

  四、奖励帮扶独生子女家庭

  独生子女圆梦帮扶。对属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独生子女的低保户家庭,独生子女考上高中或中专的,每人每年发放800元补助金,直到高中或中专毕业(三年);考上全日制本科或专科学校的,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补助金,直至毕业或退学(补助年限不超过所学专业规定学制年限)。

  五、扶助计生年老家庭

  (一)免费健康体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夫妻,60周岁(含)以上的,每年由街道组织到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一次免费健康检查。

  (二)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补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独生子女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含)且经申请确定为完全失能的,在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基础上,每人每月给予补助1000元,直至亡故。

  六、附则

  (一)本办法仅适用于海沧区户籍人口。

  (二)省市出台的同类项目奖励扶持内容,按照就高原则享受。

  (三)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列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和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资金按原执行方式由区财政予以列支;其余奖励补助项目街道所需资金由街道承担,天竺山林场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予以列支。

  (四)本办法由海沧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24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持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海政规〔20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