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7 16:16

  一、制定背景

  2019年8月14日,我区出台了《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办法的通知》(厦海政办〔2019〕25号),将于2024年7月31日到期,为确保文件执行连续性,维护好计生家庭合法权益,区卫健局整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办法的通知》(厦海政办〔2019〕25号)和《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持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海政规〔2020〕2号)的内容,修订了《海沧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办法》,继续实行现行的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保障我区计生家庭的合法权益。

  三、编制依据

  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委发〔2023〕3号)制定,于2024年2月18日和4月3日分别征求各街道和财政、民政部门意见,并于3月11日至3月20日通过海沧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集意见2条,分别建议提高48周岁以下特殊家庭扶助金额和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双亡对象补助,由于我区48周岁以下特殊家庭扶助金额已是全市最高,第一条意见未予吸纳;独生子女父母双亡对象补助因至今无人享受,第二条意见予以采纳)。《办法》不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按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获通过。

  四、范围期限

  《办法》自2024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重点修订内容

  (一)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双亡对象补助

  根据群众意见,经综合考虑,因独生子女父母双亡对象补助至今无人享受,予以取消。

  (二)部分文字修改

  1.结合生育政策调整,在各项计生奖励扶助政策内容中增加“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体现扶助对象不包括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的子女。

  2.将原“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完善城镇奖励扶助制度”整合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3.明确救助计生困难家庭实施住院补助,扣除的“医保、医保、民政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及其他大病救助资金补助”包含个人缴交的各种保险赔偿。

  六、申请渠道

  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计生奖励扶助对象,可到户籍所在村(居)便民服务窗口办理。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海沧区卫健局:邱彩玉,联系电话:0592-6053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