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农办、区建设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城管执法局,海沧国土房产分局、海沧规划分局,各镇(街):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8号)的有关精神,市政府制订了《厦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检查工作方案》,海沧区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了检查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海沧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法有关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的有关要求,规范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秩序,依法查处和纠正新农村建设中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农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的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71号文情况的检查活动,现结合海沧区实际,制定检查工作的具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为指导,以督促落实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为目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摸清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土地使用与管理情况,重点查处和纠正圈占农民集体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土地违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管理制度,规范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检查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检查范围
2007年12月30日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下发以来海沧区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管理情况。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下发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的非法占用和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行为,不以上述时间为限,均纳入此次检查范围。
(二)主要内容
1.新农村建设中借迁村并点、村镇改造、农民新村(农民公寓)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范围的情况。
2.借农业园区建设、规模经营等农业开展名义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的情况。
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情况。
4.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有关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农村宅基地管理、小城镇建设、村庄改造和农业园区、旅游观光(休闲)农业建设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与管理方面的内容与国办发〔2007〕71号文件政策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情况。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10日前)
成立海沧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71号文情况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名单附后),负责对本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自查自纠阶段(10月11日至11月15日)
各镇(街)和区委农办、海沧国土房产分局、海沧规划分局、区建设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的规定和检查工作方案确定的范围和内容,全面摸清辖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群众举报的问题,要逐一登记造册,逐宗调查核实,全面查清问题后统一登记填表。对查出的问题,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的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依法依纪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监察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下发以来违法圈占集体土地数量巨大、非法占用农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有关部门直接查处或跟踪督办。
同时,各镇(街)和区委农办、海沧国土房产分局、海沧规划分局、区建设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要负责做好本部门出台的与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
11月15日前,各部门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和统计表格上报区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促检查阶段(11月16日至12月5日)
区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指导监督大案要案、典型案件的查处工作。对自查自纠工作不认真、处理工作不力的,要责令予以纠正,并进行跟踪、督促和落实。
(四)总结整改阶段(12月6日至12月20日)
在摸清情况、查清问题、依法处理的基础上,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凡属于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制度不落实等可在近期解决和纠正的问题,必须限期解决;属于政策制度缺失、措施不完善等政策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解决的措施和期限。对整改不落实、重大问题处理和大要案查处不彻底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问题多发高发的地区,要严格进行问责。
各镇(街)和区委农办、海沧国土房产分局、海沧规划分局、区建设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要在整改的基础上,共同形成检查专题报告,并于12月31日前,以区政府文件的形式,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委农办、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农业局。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检查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清理和查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遏制乱占滥用农用地的现象。
(二)密切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检查工作涉及面广,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社会敏感性。相关部门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形成合力。要建立部门联席办公、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清查处理中的有关政策问题。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取得党委、政府的支持。
(三)加大宣传,广泛发动教育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政策规定,宣传检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处理政策,始终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对于大案要案,要公开处理、公开曝光,切实起到“查处一件、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
(四)建章立制,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对检查中发现的新农村建设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主动加强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推进制度建设,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特别是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设施农业和观光旅游用地、“小产权房”涉及的用地等问题,要结合清查工作,从依法管理土地、完善农村土地制度、规范用地行为、推进城乡统筹等要求出发开展专题调研,从农村土地管理法制、体制、机制等方面推进制度设计和完善,从而进一步规范新农村建设中的集体土地管理秩序。
附件:1.厦门市海沧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71号文情况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名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发办〔200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