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卫规〔2023〕1号)和《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幼儿园托育工作科学管理的通知》(厦教发〔2023〕86号)精神,为推进海沧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补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对象及标准按照厦卫规〔2023〕1号文规定执行。
其中收托时间计算:实际入托满15天的,按1个月计算;不满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运营补助计算年龄段如涉及幼儿生日当月,生日当月按最小年龄段计取运营补助。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营补助周期,从《海沧区普惠托育服务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普惠认定流程
(一)机构申请
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育班),每年向所在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申请表》并盖章上报。
幼儿园托育班应按市卫健委、市教育局的相关规定完成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才可申请普惠认定。
(二)街道初审
街道对申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实地考察,现场查验《厦门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查验结束后,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街道填写《海沧区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回执表》,盖章后报区卫健局。
(三)区级审核
区卫健局对街道上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核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签署协议
公示后无异议的,区卫健局与拟认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签订《海沧区普惠托育服务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区卫健局、街道、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存。
(五)结果公布
区卫健局在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新增普惠托育机构的名单、收托规模、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普惠托育机构在服务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等重大事项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进行普惠认定。在普惠认定有效期内,普惠托育机构不得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如有违反则按照厦卫规〔2023〕1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三、幼儿园申请建设补助流程
(一)机构申请
经普惠认定的幼儿园向所在街道提交建设补助申请材料:
1.《海沧区普惠托育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
2.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建设合同(复印件)。
(二)街道初审
街道对幼儿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幼儿园是否已进行普惠认定。
(三)区级审核
区卫健局对补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申请运营补助流程
(一)普惠托育机构申报
普惠托育机构向所在街道提交上一年度符合申领财政运营补助资金入托婴幼儿材料:
1.《海沧区普惠托育机构财政运营补助申请表》;
2.收缴保育费凭证(复印件);
3.与监护人签订的厦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合同(复印件);
4.婴幼儿出勤登记表、统计表;
5.年度拟申请补助金公示照片。
(二)街道初审
街道对申请补助的普惠托育机构进行实地核对,严格查验普惠托育机构收托情况(包括实际收托人数、婴幼儿月龄、在托天数等)、申请的运营补助资金数额。初审结束后,街道在机构上报的《海沧区普惠托育机构财政运营补助申请表》上盖章,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区卫健局。
(三)区级复核
区卫健局组织对各街道上报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通报给街道及普惠托育机构。
(四)补助公示
街道和区卫健局分别对补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资金核算
(一)各普惠托育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补助资金核算工作,要按照补助标准认真核算,核算无误后机构要在醒目位置对补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各普惠托育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每日的出勤登记,让婴幼儿家长如实填写出勤登记表或落实电子实名打卡,无特殊情况不得代签。每月将体现实际入托情况的相关材料上报街道初审。
(三)区卫健局、各街道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抽查普惠托育机构实际出勤情况,核对婴幼儿在托数、班型月龄、在托时间、出勤登记表等信息,确保入托婴幼儿情况和补助资金准确。
(四)幼儿园建设补助,每半年受理一次。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机构于次年2月15日前完成申报工作,街道于3月10日前完成初审,区卫健局于3月31日前完成审核。
(五)普惠托育机构需开设银行账户,并根据核定的补助资金金额,开具收款票据到区卫健局办理拨款手续,区卫健局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普惠托育机构专用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新改扩建普惠托位的托育机构(不含幼儿园托班)申请建设补助流程、补助资金发放方式按厦卫规〔2023〕1号文规定执行。
(二)普惠托育机构要切实加强专项经费管理,主动接受卫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严格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禁挪作他用,违反者按厦卫规〔2023〕1号文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本通知由海沧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止。国家、省、市今后若出台普惠托育机构相关补助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卫生健康局 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
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