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海沧区名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海教规〔2025〕2号

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为探索海沧区新时代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新模式,进一步发挥名师的辐射引领作用,现将《海沧区名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

  2025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沧区名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沧区名师工作室建设,充分发挥名师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打造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海沧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师工作室,是由海沧区教育局设立,依托领衔名师的专业优势,以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为成员,集教学改革、教育科研、教师培养和成果推广于一体的发展共同体。

  第三条 设立宗旨:通过名师的示范引领,提升教师专业水平,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海沧区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工作室依托领衔名师所在学校或指导学校设立,建设周期为两年,实行动态管理,可申请续期。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 名师工作室的主要职责与任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提升师德修养,引导成员以德施教、以德立身,模范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三)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建设期内至少开展1项区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形成3篇(项)以上高质量研究成果。

  (四)培养青年教师,每月深入被带教教研组指导1次,每学期随堂听课不少于15节,助力教师成长。

  (五)推广教学成果,每年开展1次区级及以上展示活动,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第三章  人员与组成

  第六条 工作室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领衔名师。1名,由区优秀教师或学科教研员担任。已主持省市级工作室者不再申报。

  领衔名师原则上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省市区级教学名师或学科带头人等名师资格,且坚持一线教学或教学研究工作;

  2.在本市有一定影响力且在本区域能引领学科发展,具有较强的研究和组织能力的市级骨干教师;

  3.在教育教学某一领域表现突出的优秀骨干教师。

  (二)指导团队成员。由1-2名区优秀教师组成,需具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和一级教师以上职称。

  (三)被带教教研组。由学科教师组成,原则上不少于6人,小规模学校可跨校组建。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领衔名师与被带教教研组双向选择,经双方学校同意后申报。

  (二)区教育局组织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后设立并挂牌。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八条 经费支持

  (一)每年为每个工作室提供专项经费,按50%比例划拨至领衔名师和被带教教研组所在学校。

  (二)经费用于课题研究、研修活动、资源开发等,严格按厦门市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九条 激励措施

  (一)领衔名师的工作计入年度考核,作为指导培养教师的重要依据。

  (二)区教师进修学校优先安排工作室成员参加高端研修、学术交流及成果展示活动。

  第十条 学校及教研部门需为工作室提供场地、设备等支持,并纳入学校年度考核。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工作室的统筹管理、政策制定及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 实行领衔名师负责制,工作室需制定年度计划并报备,定期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严格师德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违规者立即整改或清退。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四条 考核机制

  (一)年度考核与周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

  (二)任期考核“优秀”的工作室,优先续期;“不合格”的领衔名师不得申报下一周期。

  (三)考核内容包括课题成果、教师成长、辐射成效等量化指标。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沧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