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0-15-00-2016-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16〕134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6-22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地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地区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2日
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地区建设工作方案
日前,我区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为2016年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地区之一。根据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地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管四〔2016〕45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样板地区建设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深刻理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内涵和意义,突出政府主导、部门齐抓共管,建立常态化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突出企业自主创建、全员参与、持续改进,推动企业以隐患排查治理为核心,持续深化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立自主管理、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断提高自主安全管理和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控各类安全风险,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底,基本建成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样板地区,全区常态化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和保障机制健全完善;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证书期满企业全部(复评)达标,其中,大中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健全完善,基本做到“一企一标准”、“一岗位一清单”;新增企业全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自评达标,其中,大中型企业全部评审达标。
三、职责分工
(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辖区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开展自评,组织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验收工作,监督辖区达标企业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证书期满申请复评。
(二)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区安委会《关于印发海沧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海安委〔2014〕17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分别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业开展达标创建,监督达标企业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证书期满申请复评。
四、主要措施
(一)健全完善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和保障机制。
区政府安办牵头,联合区政府办、经贸、发改、财政、质监、旅游、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对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度、激励约束政策措施等进行整合、提升,创新制订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和保障机制,并从经济政策、社会荣誉、监管措施等方面,提出操作性强的奖惩措施,在2016年6月底前提交区政府研究、印发执行,推动全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分类指导,巩固工作成效。
全面核实、准确掌握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的基本情况,按照达标、未达标、新增对企业进行分类登记建档,健全完善企业基础台账、应达标企业基础台账、达标企业基础台账。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回头看”,重点检查达标企业主要负责人抓标准化建设、全员参与创建、全员岗位达标、较大危险因素的辨识管控、企业安全责任清单和隐患排查标准制订、失分项整改、标准化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及持续改进等情况,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指导、监督新增企业,按照省政府安办“六个必须”和“八个步骤”的要求,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效落实,做到现场安全管理有序、到位,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三)深化专题培训,提高自创能力。
区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培训、企业交流观摩等多种形式,深化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内审员”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题培训,确保每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不少于2名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内审员”参加培训,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强化法定责任意识,使企业有关人员掌握建设方法,提高企业自创能力。推动企业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知识纳入“三级”教育内容,并通过知识讲座、专家辅导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培训,增强全员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全面提升全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能力。
(四)坚持专家指导,发挥示范引领。
进一步充实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并通过争取省市有关部门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及专家,在帮助企业“体检、会诊”、企业标准化建设培训指导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区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行业的特点,分别选择2-3家达标企业进行重点培植,重点指导企业坚持自主创建、全员参与、持续改进,制订内部隐患排查标准和全员岗位安全责任清单,健全完善内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制度,建立适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及时总结、推广示范企业的经验做法,带动全行业企业提高达标质量。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并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日常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督导工作由区政府安办承担;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经费,具体使用办法由区政府安办、区财政局联合制定。各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小组,确定具体工作人员,细化、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保障措施,指导、监督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企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强化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局际会议的协调作用,在区新闻媒体开设“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地区建设”专栏。各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继续运用门户网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专栏,广泛宣传、及时报道标准化创建工作情况,普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区电视台、报道组要定期报道标准化建设先进经验,用“正面”带动“全面”;定期曝光反面案例,用“反面”触动“个别”。区教育局通过在学校举办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普及标准化知识,培养学生树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意识。
(三)强化考评监督。
各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评审单位替代企业创建、评审走过场等违规行为,及时向市直相关部门报告评审机构、评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切实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企业达标水平。
(四)强化动态管理。
区安监、质监、市场监管、消防等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企业的达标情况建立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设质量无法满足最低等级要求的企业,加大执法力度,实施重点监管,发现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罚,以执法推动企业主动创建。区直有关部门要制定达标企业动态管理和退出淘汰制度,引导企业自主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对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标准化体系未有效运行的企业,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及时上报市直有关部门撤销其标准化等级,并督促标准化证书期满企业及时申请复评。
(五)坚持齐抓共管。
区经贸、发改、科技、质监、消防等相关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促进企业工艺设备和作业环境标准化;积极协调区总工会、团区委支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技能比赛、师徒帮教、岗位练兵等活动,促进班组管理、现场管理和员工操作行为标准化。
(六)坚持自主创建。
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突出隐患排查治理、作业现场管理和全员培训教育等重点环节,动员并组织全体员工,对照评定标准,做好自查自纠自评工作,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安全绩效,促进安全管理、操作行为、工艺设备、作业环境标准化。
请各街道、区直有关部门于2016年7月15日前将工作方案和工作联络员姓名、联系电话报送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庆龙,电话:6800670,传真:6582995 。
附件:海沧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