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0-08-00-2026-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规〔2026〕2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3-13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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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 AI阅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3-13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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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海沧区全域范围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杀害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禁猎对象

  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均属禁猎对象,以最新版本为准。

  三、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或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规定

  (一)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禁猎区或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行为的,有权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举报(举报电话:0592-6589325)。

  (三)本通告自2026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