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0-19-05-2013-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13〕71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3-06-14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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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47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抓好我区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和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秩序,确保海沧区顺利通过今年的卫片执法检查验收,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近年来国家加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力度,不断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出台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问责。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关系到我区城市形象和农转用报批工作。鉴此,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力以赴完成卫片执法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确保顺利通过今年8月份的省级验收和9月份的部级验收。
二、时间安排
2013年5月至7月,各镇(街)和相关部门对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实地核查、整改和查处。并根据省(区、市)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具体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数据成果。
2013年8月31日前,接受省级验收。
2013年9月15日前,省国土厅完成省级验收后,向部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和验收报告,同时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和验收报告抄报相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2013 年9 月15 日至10 月31日,国土部统一组织开展部级验收。根据部验收结果及地方整改情况,部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要把今年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财政部门提供专项工作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国土、城管执法、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发改、规划、建设、农林水利、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镇(街)和相关部门对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认真开展整改工作。要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切实加强舆论宣传。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确保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政策要求和工作程序等落到实处。正确引导舆论,做到查处一案,处理一人,教育一片。
四、具体分工
(一)区城管执法局工作职责
根据国土房产分局提供的疑似违法图斑,对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实地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组织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无法拆除的违法建设,区城管执法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查处,并将查处、整改进度于每月的12号、27号形成报表抄送国土房产分局;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国土房产分局工作职责
根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有关政策要求,逐一判定图斑性质,逐级上报数据成果;负责将疑似违法图斑的相关数据移交区城管执法局调查处理,并协助区城管执法局对已测量的违法图班地块进行地类认定;负责将实地伪变化图斑的相关数据抄送各镇(街);配合各镇(街)、区城管执法局的整改和查处工作;负责将区城管执法局对图班的查处、整改的半月报(13号)、月报(28号)按时逐级上报查处进度。
(三)各镇(街)工作职责
各镇(街)是做好土地卫片执法工作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做到守土有责。组织力量对伪变化地块及整改后的违法用地进行复耕;对违法建设行为予以有效劝阻;积极配合国土房产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做好调查举证和法律文书送达工作,并牵头组织列为拆除对象的强制拆除以及实地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
(四)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区检察院负责惩治和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渎职犯罪,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监督依法行政行为的实施。
区法院应及时办理申请强制执行的卫片执法案件,对已裁定的案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公安分局负责对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侦查。
区财政局负责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并专款专用。
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督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的落实情况,对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效能监督。对执法部门移送的违反党纪政纪的人员进行处分。
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对违法用地占用林地的整改和查处工作,组织监督检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对利用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没进行经营活动的,环保、工商、卫生、消防等各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相关单位不予以提供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服务。
五、政策界限
2011 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相关政策界限中,“在6 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的政策(即“6·30”政策)停止执行;其他有关政策界限,如“检查(监测)时段”、“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试点地区有关用地适用试点政策”、“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即“取消非新增建设用地填报选项”)以及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合法、违法、伪变化图斑的判定标准”和“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处理方式”延续不变。
对符合“一户一宅”等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但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涉及的违法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附件:海沧区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