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0-09-00-2019-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19〕20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2-01
  • 内容概述:关于做好冬春季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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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关于做好冬春季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来源:海沧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02-01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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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3月31日,在全区开展冬春季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发布此通告。

  一、各街道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89号)、《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闽政办〔2014〕68号)要求,强化本辖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隐患的自查自纠。卫计、民政、旅游、商务、建设、民宗、安监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实际,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或计划,督促本行业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和被检查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重点加强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检查、巡查,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临时防护措施。

  二、各街道要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组织村(居)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各类基层网格组织等力量,加大防火检查、夜间巡查力度,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备,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村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要组织村(居)民清理楼前屋后、疏散通道、屋顶阳台可燃物和电动车,规范电动车充电管理,清理消防通道违规停放车辆和障碍物,组织开展电气线路排查,开展一次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安全自查,倡导落实神龛供奉、祠堂祭祀等用电用火安全措施,在指定区域售卖、燃放烟花爆竹。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加强节日值班和防火检查巡查,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大型连锁企业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列出一份隐患整改清单,向社会作出一次整改承诺,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维护保养,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培训,开展一次消防应急演练。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停产和节后恢复生产前要开展火灾隐患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沿街商铺要深入开展火灾隐患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禁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四、各类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必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演练,确保消防安全。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含冷焰火)、违规使用明火,禁止堵塞、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停用、损坏消防设施设备。

  五、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及日常管理人员要依法强化火灾隐患自查自纠,严格火源管理,放置香、烛、灯的供案要采用不燃材料或使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火隔热;要倡导落实“文明进香”,明确香烛不进殿,对香客燃香、烧纸箔、放鞭炮等划定专门的燃放区域,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明确专人负责巡查。

  六、各街道各部门要结合冬春季节火灾特点和火灾案例教训,充分利用互联网、户外视频等媒介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开展火灾预警信息提示,宣传冬春季节火灾防范常识,普及冬春季节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燃放烟花爆竹等防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要在区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播放有针对性的消防公益广告、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公益广告和消防安全提示,开展突出火灾隐患问题曝光。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广大群众发现火灾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发现火灾隐患应使用“12345”平台进行举报投诉。

  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群策群力、共同行动,确保全区消防安全。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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