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0-03-04-2021-004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21〕139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30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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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海沧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9-30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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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海沧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厦海委法〔2021〕3号),现将本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我区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区人民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各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申请人已经向该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部门继续办理。

  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区级公安机关及其直接管理的公安派出所、区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区人民政府在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设立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便民受理点,先行接收对其直接管理的公安派出所、区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材料、开展案前调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前期相关程序性事项。

  二、区司法局作为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及其他事项。

  三、自2021年10月1日起,区人民政府部门作出行政行为,在告知、告示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应明确指引其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人民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转送时间不计入本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四、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使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改革变化,便于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五、其他未尽事项由海沧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海沧区行政复议受理地址和咨询电话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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