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0-03-04-2025-005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25〕185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29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沧区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6版)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做好街道赋权改革有关工作,根据《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海沧区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5版)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收回5项已不在指导目录中的行政执法事项(附件1),调整后共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12项。2026年1月1日起海沧区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以《厦门市海沧区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6版)》(附件2)为准,原《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沧区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5版)的通知》(厦海政〔2025〕96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厦门市海沧区收回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厦门市海沧区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6版)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厦门市海沧区收回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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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赋权部门 |
对应《厦门市海沧区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5版)》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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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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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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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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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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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15 |
附件2
厦门市海沧区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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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部门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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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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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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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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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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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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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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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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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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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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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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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外的单位、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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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外的单位、场所 |


闽公网安备:350205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