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301-01-00-2025-001
- 备注/文号:厦海残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海沧区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海沧区民政局 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26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补助办法》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是
- 有效性:有效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海沧区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海沧区民政局
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
2025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海沧区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系列重要部署,进一步解决我区重度残疾人托养需求,提升残疾人家庭的生活品质。根据《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计生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8〕31号)、《厦门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专项规划》(厦府〔2022〕100号)、《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及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残规〔2024〕1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切实解决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问题,结合我区社会发展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机构托养是指依托我市相关机构或专门机构开展的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主,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为辅的服务;并建立个性化托养服务档案,开展评估等服务。
寄宿制托养服务是指采用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机构是指按规定为重度残疾人提供服务的以下各类机构:(一)依托区社会福利中心设立的重度残疾人托养中心;(二)收住60周岁及以上重度残疾人的养老服务机构;(三)依法登记专门设立的就业年龄段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寄宿制托养对象:具有本区户籍并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或监护人自愿申请, 需要长期照护,经托养机构评估适合机构托养服务的就业年龄段及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一、二级和智力、精神三级,下同)。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机构托养对象补助申请: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领取《厦门市海沧区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服务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经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确认适合入住的对象,携带户口本、残疾人证,到户口所在村居提交申请,街道残联审核。街道残联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区残联。
(三)区残联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申请人。
(四)依老养残(父母、配偶或子女在60周岁以上)、一户多残(同一家庭中有2名以上重度残疾人)或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重度残疾人优先安排入住。
第六条 每年3月和9月底前分两次,由托养服务机构向区残联提出各项补助资金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海沧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资金审核表》(一式三份)。
(二)厦门市海沧区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人员名册。(一式三份),托养对象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三)托养对象低保或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证明。
(四)托养服务机构的营业证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七条 区残联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托养残疾人类别等级、困难情况及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备案情况审核,于4月底和10月底前将当期补助款拨付至申请机构,用于支付重度残疾人托养所需费用。
托养服务机构应按时提交申请和拨付资金的凭证,逾期不再受理,因未及时提交材料造成的损失由托养服务机构自行承担。
第八条 户籍不在机构所在地的重度残疾人托养补助由托养机构按以上要求向托养对象户籍所在区残联提交申请,由托养对象户籍所在区残联负责审核拨付。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托养对象补助:对在入住机构接受寄宿制托养服务的重度残疾人实施补助。
第十条 补助标准:低保对象或低收入(低保边缘户)家庭对象每人每月补助15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从入住机构后申请托养服务以区残联核定之日起计算,未住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入住占用床位的天数计算(月标准计算天数30天)。
进入机构并享受寄宿制托养补助的对象,不再享受残疾人各类就业扶持政策。
已享受本补助政策的托养对象,可同时享受市残联出台的残疾人托养补助政策。
第十一条 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区残联负责全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好托养对象审核和补助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并做好实施情况的汇总。
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低保和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会同区残联指导区社会福利中心、养老机构建立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业务。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残联、区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区残联、区民政等部门要对寄宿制托养机构不定期检查,核实重度残疾人入住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接受生活照料、康复训练、医疗服务等情况。
区残联定期或不定期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对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开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补助资金的,除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之外,应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两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对在审核过程中因把关不严出现严重失误的,要追究相关的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2025年3月1日前入住原定点托养机构托养的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补助,按照《厦门市海沧区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补助办法》(厦海残规﹝2023﹞1号)的有关规定发放。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5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托养对象参照本办法执行。《厦门市海沧区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补助办法》(厦海残规﹝202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沧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件:
1、厦门市海沧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
2、厦门市海沧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资金审核表
3、厦门市海沧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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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厦门市海沧区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补助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