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海沧区特色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0-01-10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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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福建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2019年-2022年体育美育浸润三年行动计划》、《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学名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教人〔2019〕7号〕等文件和计划精神,结合我区设立名班主任工作室、特色项目工作室的经验,制订《海沧区特色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上述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

  2020年1月10日

  海沧区特色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精神,海沧区成立各类特色工作室,开展五育并举的教育教学特色研究工作。特色工作室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自主与交流相结合、学习与应用相结合、反思与提升相结合的原则,把先进的教育理念、独特的教学风格、精妙的教学技巧、灵活的教学方法,渗透和辐射到工作室成员的教学中,达到师生共同提升的目的。

  第二条  特色工作室是由在德育、美育、和体育等方向有较高造诣的教师或其他学科有鲜明教学特色的教师领衔,同领域若干位优秀青年教师、骨干教师,以及同方向有相当发展潜力的学生组成,以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为指导,明确的教学形式为纽带,集教学改革(实验)、教育科研、培养指导和成果推广于一体的师生发展共同体。

  第三条  特色工作室依托领衔教师所在单位(学校)设立,鼓励在区属薄弱校、新办校(园)、偏远校(园)成立工作室或建立工作点。建设周期为二年,全程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特色工作室的主要职责与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提升师德修养。引导工作室教师成员成为以德施教、以德立身的楷模,增强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用好课堂讲坛,用好校园阵地,用自己的行动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提高思想境界、文化素养和业务水平。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绝不允许发生师德失范行为。

  (三)发展学生个性。各特色工作室要充分利用校内外各种资源,营造格调高雅、富有美感、充满创造力的校园文化环境,以德化人,以美感人,以智育人。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通过工作室浸润学生心田,现代科学技术拓宽学生视野,引导学生发现人性之美、自然之美、科学之美。因地制宜探索建设一批能够体现正确育人导向、展示科技发展前沿、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校园特色课程体系。

  (四)培养特色教师。各特色工作室所在学校(单位)要鼓励教师参与特色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支持工作室开发开设德育、美育、体育和科学课程,倡导跨学科合作。健全老中青教师传帮带和新老教师互帮互助机制。搭建教学交流和教学技能培训平台,加强经验交流与培训,发挥领衔教师的辐射带头作用,促进特色师资队伍均衡发展。

  (五)发挥辐射作用。特色工作室教师成员,至少要有一名以上成员来自本区薄弱校、新办校(园)、偏远校(园)。每学年至少安排两次以上深入上述校(园)进行示范课堂教学,开展教研活动,指导教学研究。

  (六)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各工作室结合所在学校(单位)德育、美育和体育改革发展中现实问题和相关理论,整合资源,协同创新,开展专题研究,承担相应研究项目。建设期内,每个工作室完成至少1项区级以上课题研究(包含微型课题),团队教师成员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或经验总结,参加市、区论文汇编或相关专业杂志发表。或形成可以满足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不同艺术爱好和特长发展的需要,丰富学生审美体验,开阔学生人文视野的校本课程体系。

  第三章 人员与组成

  第五条  特色工作室实行领衔教师负责制。由1名领衔教师和3~6名教师研修成员或部分学生成员组成,要求教师研修成员来自本区两所以上的不同学校,至少1名教师成员来自区薄弱校、新办校(园)、偏远校(园)。

  (一)领衔教师。由我区在班主任工作、艺术教育、科学教育、体育教学、或在其他学科教学上有自成系统、富有特色的教师担任,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成熟的教学主张;

  2.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强;

  3.坚持一线教学、教研,在本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较强的团结协作、组织管理能力和奉献精神。

  原则上,省、市级以上的类似工作室的领衔名师不再领衔申报区级特色工作室。

  (二)研修教师成员。以本区各类学校同方向的青年教师或者骨干教师为主,侧重青年教师培养,具体人员由领衔教师与符合条件的教师按照自愿原则,进行双向选择。领衔教师要指定一名核心教师成员,负责本工作室的日常运行。

  (三)研修学生成员。本工作室教师成员,根据工作室特点和需要,可以选定一定数量的学生成员参与工作室活动。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特色工作室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评审:

  (一)根据区教育局的申报通知要求,由符合条件的领衔教师申报。

  (二)经所在学校审核后,由区教师进修学校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区教育局备案。

  (三)评审结果在区教育局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教育局发文正式设立,并挂牌。评审办法另行公布。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七条  区教育局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特色工作室和专家评审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特色工作室建设期间,每年为每个特色工作室安排一定的业务补助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有关教育教学和学生培养等活动,包括组建学生培训班、课题研究、举办讲座、示范课、跟岗学习、送培送教、学术交流、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维护、购买办公用品、书籍和资料,以及劳务费和专家(顾问)指导费等。有关经费开支标准参照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教财〔2017〕17号)和厦门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科类课题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厦社科联〔2017〕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特色工作室所在学校及相关教研部门要关心支持工作室建设,要为工作室开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利用工作室的资源,为教师培训、教研工作和教学改革服务。

  第十条  特色工作室依托单位应为工作室提供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合工作室选拔相应学生团队成员,为学生参加相应的活动等在经费上予以支持与保障。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区教育局负责特色工作室领导管理、统筹协调,制定有关政策,组织开展工作室的申报评审、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条  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特色工作室的业务指导,审议工作室的建设规划、核定年度计划,配合做好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区教育局和区教师进修学校做好特色工作室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将特色工作室作为本区优秀专业教师和学生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研究和特色教学成果推广示范的主要基地,组织安排相关任务和活动。

  第十四条  特色工作室实行领衔教师负责制。领衔教师负责制定工作室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成员考核,编制工作经费预算,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并接受区教师进修学校的指导。

  第十五条  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建设期间,领衔教师发生违反师德规范的,应停建整改。团队教师和学生成员发生道德失范,造成一定影响的,直接清退。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六条  建设期满后,由区教育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达到“优秀”的,予以表彰,可免申报进入下一周期的特色工作室建设;“合格”的工作室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通过下一周期工作室评审;“不合格”的工作室,领衔教师不得申报下一周期特色工作室。

  第十七条  建设周期内,由区教育局、区教师进修学校对特色工作室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区教师进修学校根据考核情况,核定下年度经费额度。考核结果向工作室依托单位(学校)通报。

  第十八条  领衔教师要组织做好本工作室的年度工作总结,及时报送区教师进修学校,上传到区教育公共平台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评估工作,不断提升建设成效。

  第十九条  工作室教师成员和学生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每一年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调整。对于不能履行职责,未能完成培训指导任务者,由区教师进修学校根据领衔教师对团队成员的考核结果予以清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和建设周期的时限:

  学年起始时间通常为上学期所在年度9月1日,结束时间为下学期所在年度的6月30日,具体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前或推迟,但上学期年度不得早于7月1日,下学期年度不得晚于8月31日,一份材料只能用于一个年度考核和同一个建设周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为了更好地对特色工作室工作进行准确、及时和公正的评价,将依据不同权重、制定量化标准,进行动态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沧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