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6-02-00-2022-013
  • 备注/文号:厦海教规〔2022〕1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3-09
  • 内容概述:关于修订海沧区名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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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是
  • 有效性:失效
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关于修订海沧区名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2-03-09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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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9〕3号)、《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学名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教人〔2019〕7号)精神,探索海沧区新时代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新模式,进一步发挥名师的辐射引领作用,现修订《海沧区名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

  2022年3月9日

  

海沧区名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级名师工作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我区名师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沧区名师工作室是由海沧区教育局设立的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名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是由领衔名师、指导团队成员及被带教教研组教师组成,以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为指导,集教学改革(实验)、教育科研、培养指导和成果推广于一体的名师发展共同体。

  第三条 设立名师工作室的宗旨是:进一步提升我区名师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借助名师先进教育教学理念,引领我区教师的专业成长,造就一支会学习、会研究、会育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为提升我区教育教学质量提供保障。

  第四条 名师工作室依托领衔名师所带教教研组所在学校设立。建设周期两年,全程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 名师工作室的主要职责与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提升师德修养。引导工作室成员以德施教、以德立身,增强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提高思想境界、文化素养和业务水平,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三)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认真落实国家课程标准,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实验,以新课程理念促成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改进,在全区教育教学改革中起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围绕教育教学改革任务和教学实践中的重点、热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建设期内,每个团队成员都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或经验总结,每个工作室开展至少一项区级及以上课题研究,至少有三篇与课题相关的论文在区级及以上汇编或相关刊物上公开发表。

  (五)带教教研组。领衔名师或团队成员,每月至少安排一次深入被带教教研组,根据学科特点及教研组需求,指导校本研修扎实、有效地开展,并将研修活动课程化;每学期,随堂听取不少于15节被带教教研组教师的课,帮助教师提升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提高教学质量。建设期内,被带教教研组教师在各级各类质量监控、学生竞赛和中高考成绩等方面有一定进步,有被带教教研组教师参加区、市、省的教师技能大赛、课堂创新大赛、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等教师业务竞赛活动,并获奖。

  (六)带教成果推广。每学年完成一次区级及以上名师工作室展示活动。通过研讨活动,实现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共享,提升区域教学品质。

  第三章 人员与组成

  第六条 名师工作室由1名领衔名师、1-2名指导团队成员及被带教教研组教师组成。

  (一)领衔名师。由海沧区取得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省市教学名师、省市区学科带头人、市专家型教师担任,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成熟的教学主张;

  2.坚持一线教学,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强;

  3.较强的团结协作、组织管理能力和奉献精神。

  已经主持省市级名师工作室的名师不再领衔申报区级名师工作室。

  (二)指导团队成员。由全区在教育教学中有突出表现的优秀教师组成。指导团队成员应在教育教学岗位5年以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体人员由领衔名师与符合条件的教师按照自愿原则,进行双向选择。

  (三)被带教教研组。被带教教研组由学科专任教师组成,原则上不少于6人。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片区为单位组建教研组。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名师工作室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评审:

  (一)根据区教育局的申报通知要求,在领衔名师和被带教教研组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经双方所在学校同意后,进行申报。

  (二)区教育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教育局发文正式设立,并予挂牌。评审办法另行公布。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八条 名师工作室业务活动经费由区教师进修学校统一划拨,按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规定安排使用。

  第九条 名师工作室建设期间,每年为每个名师工作室提供2万元的业务活动经费,以各50%的比例划拨至领衔名师所在学校和被带教教研组所在学校,用于开展工作室相关活动,包括课题研究、研讨活动、跟岗学习、学习考察、学术交流、购买办公用品、书籍和资料,以及劳务费和专家(顾问)指导费等。有关经费开支标准参照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教财〔2017〕17号)和厦门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科类课题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厦社科联〔2017〕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 名师工作室所在学校、教研部门要关心支持名师工作室建设,要为名师工作室开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利用名师工作室的优质资源,为本校教师培训、教研工作和教学改革服务。

  第十一条 领衔名师在工作室内所承担的工作计入名师年度考核工作量。名师工作室进行的课题研究、讲座、公开课,按程序报区教师进修学校审核、批准后,可认定为区级课题、讲座或公开课。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名师工作室领导管理、统筹协调,制定有关政策,组织开展名师工作室的申报评审、考核与评估;负责名师工作室的业务指导,审议工作室的建设规划、核定年度计划,做好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校教科研部门,协助区教师进修学校做好名师工作室管理工作,将名师工作室作为本校优秀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成果推广示范的主要基地。

  第十四条 名师工作室实行领衔名师负责制。领衔名师负责制定工作室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成员考核、编制工作经费预算和各项活动的开展。

  第十五条 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建设期间,领衔名师发生违反师德规范的,应立即停建整改。工作室成员发生师德失范的,直接清退。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六条 建设周期内,由区教师进修学校组织对名师工作室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的足额拨付下一年度活动经费;“不合格”的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下一年度活动经费。考核结果向领衔名师所在学校和被带教教研组所在学校通报。

  第十七条 两年建设期满后,由区教师进修学校组织对名师工作室进行任期考核。任期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的工作室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通过下一周期工作室建设评审;“不合格”的工作室,领衔名师不得申报下一周期名师工作室。

  第十八条 领衔名师要组织做好本工作室的年度工作总结,及时报送区教师进修学校,并配合区教师进修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评估工作,不断提升工作室的建设成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沧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海沧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海沧区名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海教规〔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