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6-02-00-2022-015
- 备注/文号:厦海教规〔2022〕2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3-09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异地名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是
- 有效性:失效
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9〕3号)、《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学名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教人〔2019〕7号)精神,进一步探索海沧区新时代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新模式,借助教育发达地区名师的影响力,引领我区教师专业成长,特制定《海沧区异地名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
2022年3月9日
海沧区异地名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沧区异地名师工作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借助异地名师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沧区异地名师工作室指海沧区教育局设立的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异地名师工作室。异地名师工作室是由异地领衔名师、管理成员及研修成员组成,以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为指导,集教学改革(实验)、教育科研、培养指导和成果推广于一体的名师发展共同体。
第三条 设立异地名师工作室的宗旨是:学习教育发达地区的先进理念,借助异地名师的专业影响力,引领我区青年教师专业成长,促进我区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第四条 异地名师工作室依托申请者所在学校设立,建设周期为一年。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 异地名师工作室的主要职责与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提升师德修养。引导工作室成员以德施教、以德立身,增强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提高思想境界、文化素养和业务水平,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三)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认真落实国家课程标准,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实验,以新课程理念促成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改进,在全区教育教学改革中起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围绕教育教学改革任务和教学实践中的重点、热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建设期内,领衔名师负责制定工作室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开展不少于8天的专题研修。
(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承担优秀青年教师培养任务,探索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培养骨干教师的新模式,促进我区师资队伍建设。建设期内,指导一定数量的优秀青年教师参加各级各类教师业务竞赛活动;指导每位研修成员撰写教育教学论文、研修案例、课例研究或经验总结。
第三章 人员与组成
第六条 异地名师工作室由1名异地领衔名师、1名管理成员及研修成员组成。
(一)异地领衔名师。由来自教育发达地区,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教师或教研员担任,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成熟的教学主张;
2.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强;
3.较强的团结协作和组织管理能力。
(二)管理成员。由区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员或学校教研组长担任。
(三)研修成员。由全区在教育教学上追求进步的在职在岗优秀教师组成;由申请者所在教研组教师组成,原则上不少于6人,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片区为单位组建教研组。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异地名师工作室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评审:
(一)由各校(园)根据教师培养需求,依据区教育局的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二)区教育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教育局发文正式设立,并予挂牌。评审办法另行公布。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八条 依托区教师进修学校成立的异地名师工作室活动经费由区教师进修学校承担;依托学校教研组成立的异地名师工作室活动经费由区教师进修学校给予建设期内3万元补助。
第九条 异地名师工作室建设期间,活动经费用于领衔名师的师资费和开展工作室相关活动。有关经费开支标准参照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教财〔2017〕17号)和厦门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科类课题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厦社科联〔2017〕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 异地名师工作室所在学校、教研部门要关心支持工作室建设,要为工作室开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利用工作室的优质资源,为本校教师培训、教研工作和教学改革服务。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异地名师工作室领导管理、统筹协调,制定有关政策,组织开展异地名师工作室的申报评审、考核与评估;负责异地名师工作室的业务指导,审议工作室的建设规划、核定年度计划,配合做好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校教科研部门,协助区教师进修学校做好异地名师工作室管理工作,将异地名师工作室作为本校优秀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成果推广示范的主要基地。
第十三条 异地名师工作室实行领衔名师负责、管理成员管理制度。管理成员负责工作室日常管理及组织各项活动的开展,同时做好活动过程材料收集和工作室总结工作。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四条 建设期满后,由区教师进修学校组织对异地名师工作室进行考核与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该工作室下一年度是否继续设立的参考。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沧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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