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6-02-00-2022-026
  • 备注/文号:厦海教〔2022〕36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01
  • 内容概述:印发海沧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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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海沧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2-04-01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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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

  《海沧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区教育局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

  2022年4月1日

  海沧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推进海沧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升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自主权,实现“简化流程、提质增效,规范管理、权责明晰”的目标,增强廉政风险防控能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厦门市政府令第137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通知》(闽财购〔2016〕32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管理的通知》(厦财购〔2017〕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现状,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海沧区教育局机关事业单位、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

  第三条 本意见配套《厦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小额采购管理办法》(厦教发〔2021〕86号)、《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厦海财〔2021〕5号)、《学校修缮等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厦门市海沧区教育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操作细则(试行)》、《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转发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海财〔2020〕41号)等文件同步使用,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成立海沧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孙民云 区委教育工委书记、区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韩继财 区委教育工委委员,区教育局二级调研员

  徐剑波 区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区教育局副局长

  郑国滨 区教育局四级调研员、区教育局德育科科长

  周扣平 区教育系统工会联合会主席

  成  员:姚  剑 区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书记

  黄  凡 区教育局综合科科长

  陈  江 区教育局教育科负责人

  沈纪文 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主任

  林  虹 区教师进修学校副校长

  黄海生 区教育事务中心主任

  吴秀滨 区教育局基建办主任

  林文灿 区教师进修学校信息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教育事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韩继财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黄海生兼任,办公室成员邀请市、区相关类别专家组成,接受区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全程跟踪监督。

  (二)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统筹海沧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事务,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海沧区公办学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会商机制,制定海沧区教育系统内审制度,出台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对采购项目绩效管理进行量化考核,督促采购单位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海沧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事务,主要职责有:

  1.负责草拟配套本意见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监督检查采购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规章制度的情况,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2.负责牵头组织由相关职能科室组成的工作专班,组织采购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需求及预算,通过相关平台随机抽取专家评审采购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需求的合理性与政府采购预算的合规性,并报上报领导小组核定。

  3.负责落实“海沧区教育装备与后勤服务工作平台”开发管理,实现装备平台的升级优化,协助采购单位通过平台完成政府采购项目从采购需求、采购预算、招标采购、履约验收和评价各环节中沉淀数据,实现财政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管。

  4.负责委托第三方每年度组织采购单位专题培训和区级专家培养,修订公办学校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配置标准及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对采购项目进行绩效量化评价,优化政府采购环节,确定政府采购标准,规范政府采购流程。

  (四)区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区教育局综合科、教育科、区教育事务中心、区教育信息中心和基建办等)要坚持“保基础、保安全、保开办”的原则,密切配合采购单位需求核定工作,切实做好指导项目预算编制工作,确保采购项目有序推进,确保新建学校、成熟学校正常开办。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使用单位为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采购单位是采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履行采购主体责任:

  1.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遵守采购工作制度、纪律,规范采购各方主体行为。

  2.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健全组织,明确职责。

  3.制定《XX学校(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方案》,确保采购内容、采购方式等要求,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和机制。

  各采购单位应参照《厦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小额采购管理办法》(厦教发〔2021〕86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XX学校(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方案》,报送区教育事务中心备案备查。

  4.建立健全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和内部会商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须经校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风险隐患较大、预算金额较大的采购事项,还应当建立法律顾问、技术咨询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机制,形成完整决策过程记录。有特殊需求须一事一报,书面上报区教育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相关机制须在采购单位的《XX学校(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方案》中明确要求。

  5. 负责确定采购需求、编制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招标采购方案和采购管理、合同履约管理与质量验收、资产管理和运维、绩效审计和评价等环节中,严格依据本意见,加强过程管理与绩效管理,提高廉政风险防范能力,并通过“海沧区教育装备与后勤服务工作平台”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内容及执行依据

  第五条 本意见所称的政府采购,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

  第六条 属于厦门市大宗货物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采购品目,须严格执行有关大宗物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属于厦门市非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品目,是指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目录外非大宗货物、服务及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遵照《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厦海财〔2021〕5号)执行。

  第八条 小额货物和服务,是指各学校(单位)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自有资金),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当年度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且大宗采购目录以外的,包括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如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以及对外购买服务的采购项目。

  小额货物和服务参照《厦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小额采购管理办法》(厦教发〔2021〕86号)、《XX学校(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方案》执行。

  第九条 小额工程,是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自有资金),总投资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当年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且不涉及规划选址和办理用地红线的非校舍建筑工程项目。

  第十条 小额工程参照《海沧区教育局关于学校修缮等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执行,其余项目按一般基建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技术类采购项目参照《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海沧区教育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厦海教〔2022〕17号)执行。

  第十二条 购买服务类采购项目参照《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转发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海财〔2020〕41号)执行。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工作流程及管控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一)政府采购需求的提请

  采购单位使用部门做需求调研,明确采购项目需求(包含项目概况、项目规模、项目金额等),报采购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内部会商决定政府采购业务需求,确定后的采购需求方案统一上报到“海沧区教育装备与后勤服务工作平台”。

  (二)政府采购需求的预审

  区教育事务中心汇总各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后,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并牵头组织政府采购预算会商工作专班会议,随机抽取业务专家参与。

  区教育事务中心、区教育信息中心和基建办对各单位提请的非信息技术非修缮工程类、信息技术类和修缮工程类采购需求,分别分类组织预审核。未经批准的采购需求,采购单位当年度不得再次申报。

  对于社会影响突出、风险隐患较大、预算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事项,要建立法律顾问、技术咨询等措施,形成完整决策过程记录。

  (三)采购预算方案的公开比选

  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需求经预审批准后应组织采购预算方案的公开比选。采购预算方案公开比选是指采购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在项目招标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方案设计的意见和建议,并最终确定合理可行的采购项目预算方案。

  1.方案公开比选的主要方式。采购单位可自行组织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单位承担方案征集的主体责任,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方案征集的,不免除采购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对单项预算金额低于20万元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单位自行公开组织方案征集,简化方案征集流程,提高方案征集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2.方案公开比选的公告方式及内容:

  鼓励采购单位扩大方案征集公告的发布范围,区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区教育事务中心参与监督。

  (1)自行组织公开征集,应在“海沧区教育装备与后勤服务工作平台”、采购单位公众号上发布方案征集公告;

  (2)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公开征集,应当在海沧区人民政府网站和政府采购官方网站上发布方案征集公告;

  (3)具体内容:项目名称,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项目预算或投资概算,方案征集的时间及相关要求概述,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其他为本项目提供采购需求方案所必要的信息。

  3.方案公开比选的工作流程。确定比选事项、编制采购需求、发布比选公告、实施比选、结果公示、比选资料归档整理等环节。自行组织项目比选工作由该项目分管领导具体牵头负责,采购使用部门承担采购项目需求方案的制定,并指定具体经办人全程负责。总务部门负责比选资料模板提供、比选公告发布、资料归档整理工作。采购预算方案公开比选工作流程图如下:

   

  采购预算方案公开比选工作流程图

  (1)确定比选事项。比选项目事项包含以下内容:项目概况、项目规模、项目需求、经费渠道、比选依据、比选要求等;  图1:采购预算方案公开比选工作流程图

  (2)编制比选方案。比选方案包含以下内容:比选人信息、比选项目概况及需求、比选项目实施要求、参选人资格条件、项目预算、报名和要求、本次比选投标截止时间、比选方案编制要求、比选报价表等;

  (3)发布比选公告。采购项目进行方案比选的,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报名结束后召开方案需求说明会。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方案征集公告中予以明确,或者通过补充通知的形式通知报名供应商。自方案征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方案设计文件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单位应当合理设定方案征集时间,根据采购项目的复杂程度可适当延长供应商准备设计方案的时间;

  使用部门经办人须按照比选公告,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收取参加比选的文书资料,并进行资格和信用审查,审查合格方可参加比选;                  

  (4)实施比选。学校组织方案比选的评选小组应由校长、分管副校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使用部门代表、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总人数应为3人(含)以上单数(使用部门代表出席率占比不少于50%),总务、财务人员列席会议。采购单位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可自行组织或由代理机构随机从省市级专家库里抽选行业专家开展采购项目比选工作。评审小组成员主要根据采购方案的要求,对投标人提交的比选文件进行审查,作出评分评比。凡比选项目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比选的情形应当予以回避。

  采购需求方案评审会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评审小组就方案评审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载明参会人员和评审结果及意见。方案评审报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并由全体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方案比选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方案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方案比选报告送达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方案比选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方案评审报告确定的中选单位案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选人并向其发出中选通知书。中选单位不得参与自身所设计项目的投标,且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配合采购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及设计变更等。设计单位应按采购单位的建议或意见进行方案优化及调整,不得强加主观意见于采购单位。中选单位应积极配合采购单位对图纸的优化设计,并最终经采购单位审核确认。采购单位可对比选后中选的方案进行优化完善,须以中选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功能参数为主优化并上传“海沧区教育装备与后勤服务工作平台”。

  比选结束后,使用部门将项目比选结果报主要领导,并与比选结束当天在装备平台、学校公众号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比选资料归档。比选结果后,使用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比选全套资料移交总务部门统一归档保存。

  采购单位使用部门确认的项目预算方案,通过装备平台申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申报预算时须上传项目方案征集比选过程性材料扫描件备查。

  5.支付设计费。采购单位通过比选确定中选单位的,原则上应当向中选单位支付设计费,设计费的计取按以下规定计算:

  (1)信息技术类项目设计费以建设金额的2.5%作为设计费控制价;

  (2)修缮工程类项目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颁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以及《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勘察设计费付费标准通知》(厦海财〔2006〕11号)规定以工程总造价的2.5%作为设计费控制价;

  (3)非信息技术非修缮工程类项目(主要有校园文化、实验(专用)室和厨房工程)设计费如下表:

  工程名称

  收费控制价

  

  校园文化设计

  建设金额的4%

  含效果图

  实验(专用)室设计

  建设金额的3%

  建设金额不含教学仪器费用

  厨房设计

  6000元/套

  主要指厨房布局、水电气管路、排风等设计

  采购单位在项目采购预算编制时单独列支该笔费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采购单位应当在项目方案比选公告中明确上述内容。

  (四)制定政府采购计划表

  为了提高政府预算和实施计划的准确性、及时性,各采购单位还需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的计划执行时间表和项目进度表,列明职责分工及完成时限,严格按照制定的执行时间完成政府采购事项,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专家评审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评审应尊重采购单位建设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对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配置参数、功能需求和价格指导等方面提出论证意见,合理有效推进预算项目进行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由区教育局统筹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区教育事务中心负责汇总各采购单位采购预算方案,组织相关职能科室、专家按轻重缓急审核采购项目预算方案的合理合规性。限额以下由采购单位按照本单位内控管理自行组织评审。

  1.专家产生方式

  校级论证:应充分发挥好“海沧区教育装备管理与技术中心组”的专业力量,校级专家论证可参照《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教育装备管理中心组建设与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厦海教〔2019〕76号)执行。专家抽取遵循“随机抽取、信息保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评审专家抽取原则上应在项目评审前半天进行。

  区级论证:信息技术类项目专家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信息化专家由区教育事务中心通过“厦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服务平台”的教育信息化专家库随机抽取,信息化一类项目会议评审由5名专家组成,信息化二类项目会议评审由3名专家组织。根据待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定向邀请1-2名熟悉业务的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参与。非信息技术非修缮工程类项目专家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非信息技术非修缮工程类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由区教育事务中心通过“海沧区教育装备与后勤服务工作平台”专家库随机抽取,项目会议评审由3名专家组成。

  论证时,由项目采购单位代表做现场说明,专家对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2.专家评审费的发放和管理

  区级论证的评审专家,由区教育事务中心列支专项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专家评审费的发放和管理参照《关于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闽财采购函〔2017〕64号)执行。校级论证的专家评审费标准可参照执行。

  3.政府采购线下评审限额

  (1)信息技术类项目:年度预算的信息化项目均须进行评审,由区教育事务中心负责组织专家评审;

  (2)修缮工程类项目:按照《海沧区教育局关于学校修缮等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文件做好项目设计、造价,区教育事务中心不再组织专家评审;

  (3)非信息技术非修缮工程类、非购买服务类项目:单项采购项目预算评审限额为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

  超过限额(含限额)的采购项目预算由区教育事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预算参照《XX学校(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方案》执行;

  (4)图书(含教材)类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执行定点采购,定点单位由区教育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5)大宗货物类项目由采购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6)购买服务类参照《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转发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海财〔2020〕41号)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确认及审批

  政府采购项目应分为基础性和提升性两大类项目进行申报,基础性项目为与教育教学必要相关的、有相关政策性文件要求或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建设的项目,提升性项目为提升学校特色发展建设的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应按轻重缓急进行依序申报,采购单位可根据预算需求及现状对采购项目进行调整排序,其他内容原则上不予调整,特色项目需书面上报研究审批。

  (三)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经专家评审后进入“海沧区教育装备与后勤服务工作平台”的“项目储备库”,政府采购预算申报分为每年度集中申报和全年开放式申报两种方式,如有特殊情况增补须报领导小组审批。

  1.每年度集中申报:

  (1)采购单位按轻重缓急依序申报下一年度采购项目需求,区教育事务中心、区教育信息中心、基建办分别于上一年度第三季度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预审;

  (2)采购单位根据核定后的采购需求进行采购项目公开比选,比选后的非信息技术非修缮工程类项目预算方案由区教育事务中心按季度组织专家评审,信息技术类项目预算方案经区教育信息中心分批组织初审后由区教育事务中心按季度组织专家评审,修缮工程类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和预算造价编制并自行组织实施。

  区教育事务中心负责汇总年度预审项目上报区教育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经核定后的采购预算方案将进入“项目储备库”,纳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安排。

  2.全年开放式申报:

  (1)采购单位根据项目重要程度依序申报当年度采购需求,区教育事务中心、区教育信息中心、基建办分别每季度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并上报领导小组研定;

  (2)采购单位根据研定后的采购需求进行采购项目公开比选,比选后的非信息技术非修缮工程类项目预算方案由区教育事务中心按季度组织专家评审,信息技术类项目预算方案经区教育信息中心分批组织初审后由区教育事务中心按季度组织专家评审,修缮工程类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和预算造价编制并自行组织实施,评审通过的采购项目预算方案纳入“项目储备库”,优选在当年度预算调整、预算追加(专项结余调剂)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统筹列支。

  (四)区教育事务中心按照“保基础、保安全、保开办”的原则,依序抽取“项目储备库”中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进行安排确认,在确认过程中既要考虑采购单位内部各项目的轻重缓急,也要考虑各采购单位之间同类项目的紧迫性和必要性,通盘分批统筹安排,并对预算项目阐述安排理由。原则上进入“项目储备库”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均支持建设,应分时段、分年度进行建设,保障采购单位教育教学健康发展。

  (五)政府采购预算分配方案经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提交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认后,报区财政局。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中标后采购合同的双方需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项目履约验收,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货物类采购项目要按合同清单执行,合同里面没有的货物一概不予增补;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信息技术类项目履约验收流程及注意事项参照《海沧区教育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操作细则(试行)》执行。

  2.修缮工程类项目履约验收流程及注意事项参照《学校修缮等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执行。

  3.非信息技术非修缮工程项目履约验收流程及注意事项参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与质量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厦海教〔2019〕76号)执行。

  项目履约过程材料须上报装备平台,上报人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双方协商决定。上报装备平台中履约材料数据(包括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竣工文档、验收报告、监理报告及修缮工程专有材料等)的正确性、完整性由采购单位审核把关,此材料作为采购单位项目审计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结算:

  采购单位须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支付项目款,根据采购项目的验收情况依规支付进度款,不得于货物未验收合格或服务未完成情况下支付合同全款。

  采购单位须按照要求提供项目报账材料。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的支付报账,采购单位须提供由装备平台打印含有水印的“项目验收清单”(修缮工程类项目提供装备平台打印的“验收报告”,监理项目提供装备平台打印的“监理报告”),经采购单位核算会计审核通过方可支付货款。

  第五章  政府采购的配置标准及要求

  第十八条 区教育事务中心组织制定《海沧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配置标准及要求(试行)》,并根据教育发展实际,适度调整类别标准,原则上“三年一调整,五年一完善”。

  第六章  政府采购的监督及纪律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建立内审制度,成立工作专班,定期监督检查,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每年一次开展对采购业务的常规和专项审计,通过检查、考核等多种途径查找和发现问题,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作用,强化各方面监督管理,提高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透明度。

  区教育事务中心、区教育信息中心、基建办分别牵头做好对各采购单位非信息技术非修缮工程类、信息技术类和工程修缮类项目绩效管理进行专项审查。每季度不定期抽查不低于10%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年度定期抽查10%-15%共性采购项目(项目预算金额大于等于五十万元采购项目为必查项目,其他项目为抽查项目),对项目绩效结果量化纳入校长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任何采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实施采购。禁止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二十一条 形成严密、有效的约束机制,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参与单位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为切实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支出进度慢的单位,领导小组进行采取必要的通报及约谈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廉洁采购承诺制度,项目需求和采购管理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要分别签订《廉洁采购承诺书》,一项目一签,承诺书纸质版由学校(单位)自行存档备查,扫描件上传装备平台备案;采购单位与供应商要签订《厦门市海沧区属学校(单位)小额采购廉洁合同》,授权代表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作为采购合同附件,以强化采购工作的廉洁风险防范,确保采购公平公正、阳光透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海沧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教育系统小额物品采购指导意见(修订稿)》(厦海教〔2018〕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廉洁采购承诺书

  2.厦门市海沧区属学校(单位)小额采购廉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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