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6-02-00-2023-068
- 备注/文号:厦海教〔2023〕154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02
- 内容概述:海沧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海沧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指导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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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及各部门:
《海沧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指导意见(修订稿)》已经区教育局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
2023年11月2日
海沧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指导意见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推进海沧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升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自主权,实现“简化流程、提质增效,规范管理、权责明晰”的目标,增强廉政风险防控能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通知》(闽财购〔2016〕32号)、《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厦门市政府令第137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管理的通知》(厦财购〔2017〕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现状,在《海沧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厦海教〔2022〕36号)基础上修订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海沧区教育局机关事业单位、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
第三条 本意见配套《厦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小额采购管理办法》(厦教发〔2021〕86号)、《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 关于转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厦海财〔2022〕26号)、《学校修缮等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厦海教规〔2020〕4号)、《厦门市海沧区教育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操作细则(修订稿)》(厦海教〔2023〕112号)、《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转发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海财〔2020〕41号)等文件同步使用,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海沧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教育工委书记、教育局局长兼任,副组长由区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区委教育工委委员、教育局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教育事务中心,办公室成员可邀请市、区相关类别专家组成,接受区教育纪工委全程跟踪监督。若有人事调整,由接任者自然衔接,不另行发文。
(二)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统筹海沧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事务,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建立海沧区公办学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会商机制,制定海沧区教育系统内审制度,出台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对采购项目绩效管理进行量化考核,督促采购单位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海沧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事务,主要职责有:
1.负责草拟配套本意见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监督检查采购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规章制度的情况,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2.负责牵头组织由相关职能科室组成的工作专班,组织采购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需求及预算,通过相关平台随机抽取专家评审采购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需求的合理性与政府采购预算的合规性,并报上报领导小组核定。
3.负责落实“海沧区教育装备与后勤服务工作平台”开发管理,实现装备平台的升级优化,协助采购单位通过平台完成政府采购项目从采购需求、采购预算、招标采购、履约验收和评价各环节中沉淀数据,实现财政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管。
4.负责委托第三方每年度组织采购单位专题培训,不定期对采购项目进行专项审查,优化政府采购环节,规范政府采购流程。
(四)区教育局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保基础、保安全、保开办”的原则,密切配合采购单位需求核定工作,切实做好指导项目预算编制工作,确保采购项目有序推进,确保新建学校、成熟学校正常开办。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使用单位为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采购单位是采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履行采购主体责任:
1.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遵守采购工作制度、纪律,规范采购各方主体行为。
2.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健全组织,明确职责。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总务(基建)、采购需求部门、办公室、财务、信息中心等有关处(科)室负责人组成,对本学校(单位)采购项目经费预算、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采购文件、合同文本、信息公告、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切实履行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小组和验收小组。采购小组成员由总务(基建)、采购需求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提出项目采购申请,发布采购信息,编制采购文件并具体执行采购(自行采购项目),选择代理机构、审核采购文件(委托采购项目),确认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及做好合同履约管理,整理采购项目档案等;验收小组成员由采购需求负责人、工会委员、专业教师代表、财务人员、资产管理员、有关专家(根据需要)等组成,其职责是:做好项目验收及固定资产入库与领用管理,支付资金等。
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担任,成员由财务人员、纪委委员、工会委员等组成,对本学校(单位)的采购活动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职责,负责审查项目方案、采购文件,视情况监督采购方式、采购流程,督促采购工作人员遵守廉洁纪律,受理和适当处置有关投诉等,及时纠正错误,防范廉洁风险。实行“一项目一监督”机制,可以采用灵活便捷高效的方式开展监督。监督小组对发现的问题,以及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做好登记,建立台账,认真研判问题性质,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学校纪委核查处置。
3.制定《XX学校(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方案》,明确采购内容、采购方式等要求,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和机制。
各采购单位应参照《厦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小额采购管理办法》(厦教发〔2021〕86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XX学校(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方案》,上传至“海沧区教育装备与后勤服务工作平台”备案。
4.建立健全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和内部会商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须经校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风险隐患较大、预算金额较大的采购事项,还应当建立法律顾问、技术咨询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机制,形成完整过程记录。有特殊需求须一事一报,书面上报区教育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负责确定采购需求、编制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招标采购方案和采购管理、合同履约管理与质量验收、资产管理和运维、绩效审计和评价等环节中,严格依据本意见,加强过程管理与绩效管理,提高廉政风险防范能力,并通过“海沧区教育装备与后勤服务工作平台”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内容及执行依据
第五条 本意见所称的政府采购,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
第六条 属于厦门市大宗货物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采购品目,须严格执行有关大宗物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属于厦门市非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品目,是指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目录外非大宗货物、服务及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遵照《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厦海财〔2022〕26号)执行。
第八条 小额货物和服务,是指各学校(单位)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自有资金),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当年度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且大宗采购目录以外的,包括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如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以及对外购买服务的采购项目。
小额货物和服务参照《厦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小额采购管理办法》(厦教发〔2021〕86号)、《XX学校(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方案》执行。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贯彻过紧日子,以提高采购效率为导向,合理简化采购流程,依法设置星号条款,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九条 小额工程,是由财政性资金投资,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限额以下,且不涉及规划选址和办理用地红线的非校舍建筑工程项目,其余项目按一般基建程序执行。
第十条 小额工程参照《学校修缮等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厦海教规〔2020〕4号)执行,其余项目按一般基建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技术类采购项目参照《厦门市海沧区教育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操作细则(修订稿)》(厦海教〔2023〕112号)执行。
第十二条 购买服务类采购项目参照《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转发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海财〔2020〕41号)执行。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 号)要求,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不断提高中小企业(成交)率。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工作流程及管控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一)政府采购需求的提请
采购单位使用部门做需求调研,明确采购项目需求(包含项目概况、项目规模、项目金额等),报采购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内部会商决定政府采购业务需求,确定后的采购需求方案统一上报到“海沧区教育装备与后勤服务工作平台”。
采购单位年初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做到应编尽编,应当根据预算安排和需求情况,研究确定采购项目并合理编制采购预算,最大程度减少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频次。
(二)政府采购需求的预审
区教育事务中心汇总各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后,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并牵头组织政府采购预算会商工作专班会议,随机抽取业务专家参与。
区教育事务中心、区教育信息中心和基建办对各单位提请的非信息技术非修缮工程类、信息技术类和修缮工程类采购需求,分别分类组织预审核。未经批准的采购需求,采购单位当年度不得再次申报。
对于社会影响突出、风险隐患较大、预算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事项,要建立法律顾问、技术咨询等措施,形成完整决策过程记录。
(三)政府采购方案的编制
采购单位应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方案前,可通过咨询、邀请专家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4.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采购单位如有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和编制政府采购方案的情况,原则上应当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设计费的计取按以下规定计算:
1.信息技术类项目设计费以建设金额的2.5%作为设计费控制价。
2.修缮工程类项目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颁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以及《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勘察设计费付费标准通知》(厦海财〔2006〕11号)规定以工程总造价的2.5%作为设计费控制价。
采购单位在项目采购预算编制时单独列支该笔费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计划表的制定
为了提高政府预算和实施计划的准确性、及时性,各采购单位还需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的计划执行时间表和项目进度表,列明职责分工及完成时限,严格按照制定的执行时间完成政府采购事项,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
(五)依法设置星号条款
1.严格控制带星号条款的数量。单个招标项目重要的技术参数带星号的地方不得超过10条。
2.采购单位在向区教育局报送采购需求时,应按照项目性质和特点,提交详细的采购需求清单用于评审使用。采购需求清单应当满足货物类项目至少有三个品牌、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至少有三家供应商可以参与采购活动的要求。对于有技术、商务等特殊需求需要设定星号条款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在报送采购需求清单时一并提交能够证明星号条款满足不少于三个品牌或三家的相关佐证资料。评审专家将依据学校提供的相关佐证资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星号条款予以审核通过。
3.采购单位的招标文件星号条款须与经评审批准设置的需求清单星号条款内容须一致,招标文件星号条款应列为合同条款。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专家评审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评审应尊重采购单位建设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对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配置参数、功能需求和价格指导等方面提出论证意见,合理有效推进预算项目进行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由区教育局统筹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区教育事务中心负责汇总各采购单位采购预算方案,组织相关职能科室、专家按轻重缓急审核采购项目预算方案的合理合规性。限额以下由采购单位按照本单位内控管理自行组织评审。
(一)专家产生方式
校级论证:应充分发挥好“海沧区教育装备管理与技术中心组”的专业力量,校级专家论证可参照《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教育装备管理中心组建设与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厦海教〔2019〕76号)执行。专家抽取遵循“随机抽取、信息保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评审专家抽取原则上应在项目评审前半天进行。
区级论证:信息技术类项目专家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信息化专家由区教育事务中心通过“厦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的教育信息化专家库随机抽取,信息化一类项目会议评审由5名专家组成,信息化二类项目会议评审由3名专家组织。根据待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定向邀请1-2名熟悉业务的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参与。非信息技术非修缮工程类项目专家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非信息技术非修缮工程类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由区教育事务中心通过“海沧区教育装备与后勤服务工作平台”专家库随机抽取,项目会议评审由3名专家组成。
论证时,由项目采购单位代表做现场说明,专家对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二)专家评审费的发放和管理
区级论证的评审专家,由区教育事务中心列支专项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专家评审费的发放和管理参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政府采购线下评审限额
1.信息技术类项目:年度预算的信息化项目均须进行评审,由区教育事务中心负责组织专家评审;
2.修缮工程类项目:按照《海沧区教育局关于学校修缮等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文件做好项目设计、造价,区教育事务中心不再组织专家评审;
3.非信息技术非修缮工程类、非购买服务类项目:单项采购项目预算评审限额为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
超过限额(含限额)的采购项目预算由区教育事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预算参照《XX学校(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方案》执行;
4.图书(含教材)类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执行定点采购,定点单位由区教育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5.大宗货物类项目由采购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6.购买服务类参照《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转发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海财〔2020〕41号)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确认及审批
(一)政府采购项目应分为基础性和提升性两大类项目进行申报,基础性项目为与教育教学必要相关的、有相关政策性文件要求或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建设的项目,提升性项目为提升学校特色发展建设的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应按轻重缓急进行依序申报,采购单位可根据预算需求及现状对采购项目进行调整排序,其他内容原则上不予调整,特色项目需书面上报研究审批。
(三)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经专家评审后进入“海沧区教育装备与后勤服务工作平台”的“项目储备库”,政府采购预算申报分为每年度集中申报和全年开放式申报两种方式,如有特殊情况增补须报领导小组审批。
1.每年度集中申报:
(1)采购单位按轻重缓急依序申报下一年度采购项目需求,区教育事务中心、区教育信息中心、基建办分别于上一年度第三季度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预审;
(2)采购单位根据核定后的采购需求进行编制采购预算项目方案,非信息技术非修缮工程类项目预算方案由区教育事务中心按季度组织专家评审,信息技术类项目预算方案经区教育信息中心分批组织初审后由区教育事务中心按季度组织专家评审,修缮工程类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和预算造价编制并自行组织实施。
区教育事务中心负责汇总年度预审项目上报区教育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经核定后的采购预算方案将进入“项目储备库”,纳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安排。
2.全年开放式申报:
(1)采购单位根据项目重要程度依序申报当年度采购需求,区教育事务中心、区教育信息中心、基建办分别每季度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并上报领导小组研定;
(2)采购单位根据按照本单位的内控管理进行编制预算方案,非信息技术非修缮工程类项目预算方案由区教育事务中心按季度组织专家评审,信息技术类项目预算方案经区教育信息中心分批组织初审后由区教育事务中心按季度组织专家评审,修缮工程类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和预算造价编制并自行组织实施,评审通过的采购项目预算方案纳入“项目储备库”,优选在当年度预算调整、预算追加(专项结余调剂)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统筹列支。
(四)区教育事务中心按照“保基础、保安全、保开办”的原则,依序抽取“项目储备库”中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进行安排确认,在确认过程中既要考虑采购单位内部各项目的轻重缓急,也要考虑各采购单位之间同类项目的紧迫性和必要性,通盘分批统筹安排,并对预算项目阐述安排理由。原则上进入“项目储备库”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均支持建设,应分时段、分年度进行建设,保障采购单位教育教学健康发展。
(五)政府采购预算分配方案经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提交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认后,报区财政局。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中标后采购合同的双方需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项目履约验收,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货物类采购项目要按合同清单执行,合同里面没有的货物一概不予增补;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一)信息技术类项目履约验收流程及注意事项参照《海沧区教育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操作细则(试行)》执行。
(二)修缮工程类项目履约验收流程及注意事项参照《学校修缮等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执行。
(三)非信息技术非修缮工程项目履约验收流程及注意事项参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与质量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厦海教〔2019〕78号)执行。
项目履约过程材料须上报装备平台,上报人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双方协商决定。上报装备平台中履约材料数据(包括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竣工文档、验收报告、监理报告及修缮工程专有材料等)的正确性、完整性由采购单位审核把关,此材料作为采购单位项目审计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结算
采购单位须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支付项目款,根据采购项目的验收情况依规支付进度款,不得于货物未验收合格或服务未完成情况下支付合同全款。
采购单位应健全政府采购项目审批事项管理,对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与控制,采购经费支出要坚持做到“先审批后列支,有审批不超支”,所有经费必须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开支,确保采购项目结算精细化。
采购单位须按照要求提供项目报账材料。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的支付报账,采购单位须提供由装备平台打印含有水印的“项目验收清单”(修缮工程类项目提供装备平台打印的“验收报告”,监理项目提供装备平台打印的“监理报告”),经采购单位核算会计审核通过方可支付货款。
第五章 政府采购的配置标准及要求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的配置标准及要求参照市教育局相关标准执行,并根据本区教育发展实际,适度调整类别标准。
第六章 政府采购的监督及纪律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建立审查制度,成立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由区教育事务中心、区教育信息中心、基建办相关人员组成。监督小组应牵头做好对系统内各采购单位非信息技术非修缮工程类、信息技术类和工程修缮类项目进行不定期专项审查,量化纳入校长绩效考核,强化各方面监督管理,提高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透明度。
第二十一条 任何采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实施采购。禁止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二十二条 形成严密、有效的约束机制,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参与单位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为切实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支出进度慢的单位,领导小组进行采取必要的通报及约谈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廉洁采购承诺制度,项目需求和采购管理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要分别签订《廉洁采购承诺书》,一项目一签,承诺书纸质版由学校(单位)自行存档备查,扫描件上传装备平台备案;采购单位与供应商要签订《厦门市海沧区属学校(单位)小额采购廉洁合同》,授权代表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作为采购合同附件,以强化采购工作的廉洁风险防范,确保采购公平公正、阳光透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海沧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海沧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厦海教〔202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廉洁采购承诺书
2.厦门市海沧区属学校(单位)小额采购廉洁合同
附件1
廉洁采购承诺书
为规范海沧区属学校(单位)小额工程项目、小额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防范采购廉洁风险,确保采购公平公正、阳光透明,采购工作人员承诺: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廉洁纪律的各项规定,保持与对方的正常业务交往,切实做到:
一、不以任何形式向对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二、不接受对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三、不在对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不参加任何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不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不向对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本采购有关的经济活动。
本承诺书一式六份,承诺人各执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项目名称:
项目经办人:
项目部门负责人:
采购经办人:
采购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厦门市海沧区属学校(单位)小额采购廉洁合同
甲方(采购人):
乙方(投标人):
为规范区属学校(单位)小额工程项目、小额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防范采购廉洁风险,确保采购公平公正、阳光透明,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合同。
一、双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廉洁纪律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正常的业务交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采购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乙方应当通过正常的途径开展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本次采购有关事宜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采购的优先邀请权。
五、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本次采购合同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六、项目完成后,甲方对乙方的信誉及廉洁情况进行评价,对信誉不好、出现质量问题的,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年内不得参与教育系统各项采购项目。
七、本廉洁合同作为《 》合同的附件,与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八、本合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闽公网安备:350205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