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11-19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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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5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网传〔202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海沧区农村幸福院的建设、运营及管理,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海沧区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海沧区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

  厦门市海沧区民政局

  2021年11月19日

  厦门市海沧区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沧区农村幸福院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幸福院为老服务作用,促进农村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通知》、《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和《厦门市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办法》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海沧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幸福院是指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相聚交流、餐饮休憩、短期托养、助洁助浴、医疗照护、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的公益性、互助式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农村幸福院内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活动。坚决杜绝一切不健康和非法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幸福院实行“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各村党组织、村委会是农村幸福院建设及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幸福院日常监督管理,区民政局负责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农村幸福院建设

  第四条 农村幸福院的建设应当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并履行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等有关程序后,由村委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向街道办事处申报项目建设需求,街道办事处汇总报送区民政局。

  第五条 农村幸福院的建设可采用新建、翻建或者利用闲置的校舍、厂房、村委会等集体用房、村民富余房屋等进行修缮改造,也可采用租赁闲置房等方式保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村幸福院,应当按照“先建后拆”原则,就近补偿建设或异地重建,建设面积不得少于原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六条 农村幸福院的建设补贴由区民政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农村幸福院建设面积予以补贴。其中:建设面积达到300㎡及以上的农村幸福院补贴20万元;建设面积200㎡及以上的农村幸福院补贴15万元;建设面积100㎡及以上的农村幸福院补贴10万元。实际建设超出市、区补贴的部分由各街道、村(居)视实际情况予以保障。农村幸福院建设补贴于年初下达各街道,由街道办事处做好资金使用及监管。农村幸福院建设补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农村幸福院功能配置

  第七条 农村幸福院应当对院内场所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划分娱乐室、阅览室、网络室、健身康复室、休息室、餐厅、厨房等功能区域。除休息室、卫生间、备餐间、浴室外,其他区域可以一区多用。

  第八条 各功能区域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老年人使用需要,配备老年人休息床、电脑、电视、棋牌桌、音像设备、图书刊物、健身器材等功能设施和辅助设备。各项设施设备应当适合老年人使用,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无明显尖角、锐边、毛刺。

  第九条 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幸福院,应当配备必要的炊具、餐具、冰箱、碗柜、饮水供应装置、洗漱池等设施设备和相对固定的炊事服务人员,加强厨房卫生和用餐管理,食品采购需符合食品安全相关管理规定,提供的膳食应注重合理搭配,每周拟定适合老年人口味的食谱,并提前在食堂醒目位置公布。

  第四章 农村幸福院运营

  第十条 农村幸福院可由村委会自行运营,也可委托第三方提供运营管理服务。

  村委会自主运营的农村幸福院,各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村委会广泛征求、收集村民意见建议,进行讨论研究之后确定,实行专款专用,并定期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委托专业化机构运营的农村幸福院,村委会在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当就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约定,做到“三定”(定服务项目、定服务内容、定收费标准)、“三公开”(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流程公开、服务监督公开)。

  第十一条 农村幸福院的运营资金可以采取“村委会投一点、政府补一点、慈善捐一点、个人出一点”的方式筹措,积极争取多方资金支持,有效整合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村养老服务。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每年按照农村幸福院星级给予运营补贴。五星级农村幸福院予以6万元/年运营补贴,四星级农村幸福院予以4万元/年运营补贴,三星级农村幸福院予以3万元/年运营补贴。暂未评定星级的农村幸福院予以2万元/年运营补贴,各街道可视实际运营情况另行配套。农村幸福院星级根据星级评定文件予以认定执行,其中,认定时间为上半年的,补贴标准当年度执行;认定时间为下半年的,补贴标准于次年度执行。运营补贴可用于农村幸福院购买服务、支付工作人员薪酬、设施场地日常维护保修更新、租金及水电支出、物业管理费用、举办为老敬老助老活动等运营性支出。

  第五章 农村幸福院服务与收费

  第十三条 农村幸福院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开展服务。无精神疾病、传染疾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疾病的农村老年人,均可自愿申请入院参加活动。

  第十四条 农村幸福院提供的服务分为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基础服务项目包括相聚交流、文体活动、休闲娱乐、短时休憩等;增值服务项目包括餐饮、助洁助浴、短期托养、医疗照护、精神慰藉等。严禁变相向老年人推销产品、严禁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基础服务项目原则上应当免费或按照实际产生的成本收费,增值服务项目可根据运营成本结合老年人家庭承受能力适当收费。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在院内公示栏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具备短期托养能力的农村幸福院,按照自愿申请、村委会审核、签订协议的程序,可以接收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短期入住。优先保障有入住需求和意愿的独居、空巢和留守老年人及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低保对象、特困老年人入住农村幸福院。

  第十六条 农村幸福院应当与申请入住的老年人签订协议,为每一位入住的老年人建立个人档案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最短为老年人退住后的五年内。个人档案所含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书、协议书、健康信息、子女或亲属(监护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院内居住照护记录等。

  第十七条 在院内活动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农村幸福院有关规章制度,文明礼貌,团结互助,爱护公共财物,保持环境卫生。对于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拒不服从管理者,应提前终止协议并劝其退出农村幸福院。

  第十八条 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辖区内留守、孤寡、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定期巡访制度,完善巡访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 助老员可依托农村幸福院开展服务。按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规定和规范,为周边老年人开展紧急救援、入户关怀、建档立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老年教育和咨询保障等日常为老服务工作。

  第六章 农村幸福院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 农村幸福院应当配备与开展服务和运营管理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广泛吸收低龄活力老人、志愿者、社工等社会热心人士参与。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幸福院内从事医疗、康复、社工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护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经培训后方可上岗。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技能与安全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收支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强化资料管理。做到账簿设置齐全、科目设立科学合理、凭证真实有效、登账及时规范,严禁挪用、挤占、截留、私分幸福院资金。

  村委会自主运营的农村幸福院,要明确费用分担方式,区分村集体、老年人自付的项目和金额,并将其纳入村务公开范围,做到财务公开、账目清楚,经费收支和物资账目定期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的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方必须规范会计核算,每年开展年度审计或绩效考核,并及时将审计或考核报告报送村委会、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三条 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慈善捐赠款(物)管理制度,对接收的慈善捐赠款(物)单独登记造册,确保专款(物)专用、符合捐赠人意愿,并及时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登记管理和设施设备维护制度。涉及重大维修、置换、改造项目时,应当广泛征求、听取村民及入院老年人的意见建议,并对项目内容、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定和各个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做好院内用火、用电、用气日常巡查。

  第二十六条 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在发生火灾、食物中毒、意外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突发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流程,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农村幸福院应当充分依靠村党组织、村委会、农村老年人协会等组织,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积极探索“党建+农村养老”、农村互助养老等模式。

  第二十八条 各“村改居”社区已建成的农村幸福院,在进行改制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