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9-01-01-2023-002
- 备注/文号:厦海文旅〔2023〕1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海沧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23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2023年1-6月营业性演出奖励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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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海沧区2023年第一季度“开门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海发改〔2023〕1号),现将2023年1-6月营业性演出奖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2023年1-6月期间在我区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
二、奖励标准
(一)单场演出售票不低于500张的,每场一次性给予6000元奖励;
(二)单场演出售票不低于3000张的,每场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
(三)单场演出售票不低于8000张的,每场一次性给予12万元奖励。
三、申请材料
(一)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营业性演出批文复印件;
(六)演出合同;
(七)演出活动在本区的完税凭证;
(八)票务系统出具的票务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每份需加盖公章。
四、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各申请单位于2023年7月15日前向厦门市海沧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郑国明,联系电话:18965831169)。
(二)材料审核。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汇总材料后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核(联系人:陈林,联系电话:13328789168)。
(三)社会公示。区文化和旅游局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
(四)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申请单位开具收款收据,由区文化和旅游局核拨奖励资金。
五、其他事项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和自然人不享受本政策相关权益:
1.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2.自2022年1月1日至申报之日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警告、通报批评除外)。
(二)本措施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享受财政特定补贴的,不再重复奖励。
(三)对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法人和自然人,区文化和旅游局有权全额收回对其已拨付资金,且2年内不再受理其任何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1-6月营业性演出奖励申请表
厦门市海沧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2月2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