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01-04-00-2018-003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8〕65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7-16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
海沧区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103号)要求,推进我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突出重点,明确公开事项
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由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符合市、区重点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必须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公开范围。区直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每年初市、区政府公布的省、市、区重点项目名单,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纳入公开范围的建设项目。
区直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要以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其中,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有关部门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国土房产部门负责公开,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重点公开的8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
(二)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等信息。
(三)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等信息。
(四)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信息。
(五)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六)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七)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八)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结果、财务决算金额等信息。
二、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内容
区直各关单位要通过报刊、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海沧”网站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区社会治理联动中心负责对接省、市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根据省里统一工作安排做好数据归集、技术通道保障等工作;区信用办负责对接市级信用网站,配合做好数据归集工作,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项目法人单位通过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信用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增强公开时效,回应社会关切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和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四、强化组织保障,完善监管考核
(一)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区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注重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区政府办是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协调部门,负责对区直各有关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有关单位应当参照本实施意见明确的内容,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本单位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纳入本单位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立清单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农林水利局、国土房产分局、环保局、规划分局。
(二)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区政府办会同区发改局负责对我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并及时上报检查结果。区直各有关单位应将本单位相关领域工作进展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农林水利局、国土房产分局、环保局、规划分局。
(三)加大考核通报力度。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区政府办、效能办负责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对区直各有关单位公开情况进行评价。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区效能办。
附件: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