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15-00-2015-003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5〕15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4-01
- 内容概述:转发区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海沧区“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终期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各有关单位:
现将区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海沧区“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终期考核评估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海沧区“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
终期考核评估方案
区卫生局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区财政局 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终期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2〕51号,以下简称《规划》)、《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终期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闽卫疾控发明电〔2015〕4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 “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终期考核评估,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目的
评价《规划》目标的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为研究我区重点地方病防控策略、制订“十三五”防治规划提供依据。
二、考评内容
(一)组织管理和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1.组织领导与防治管理。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规划》目标情况,在组织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和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进展情况(具体见附件1中表1-1)。
2.部门职责。按照《规划》要求,区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经信(盐业)、水利、教育、科技、民政、农业(扶贫)、广电、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为实现《规划》目标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情况(具体见附件1中表1-2)。
(二)防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碘缺乏病。掌握我区消除碘缺乏病情况(具体见附件2中表2-1)
2.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掌握我区病区范围、改水村数和降氟改水工程使用管理情况(具体见附件2中表2-2)
3.防治经费投入。掌握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具体见附件2中表2-3)
三、考评程序和方法
按照区级自查、市级复核、省级抽查的形式开展考评,并做好迎接国家级抽查的准备工作。考评内容按国家卫生计生委《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国卫疾控发〔2014〕79号)中碘缺乏病和地方性氟中毒消除“评价内容”执行(具体见附件3、4)
(一)区级自查。
海沧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承担地方病防治任务的相关部门组成考评组,负责对辖区内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防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完成自查报告,并将自查结果和报告报送厦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时报送海沧区人民政府。自查报告包括病区基本情况、防治组织管理、部门履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既往病情资料、按要求开展的自查结果。
(二)市级复核。
厦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我区书面评估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考评组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并随机抽取2个街镇,每个街镇抽取2个村进行考评。完成市级考评报告,并将区自查报告和市级考评报告报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时报送厦门市人民政府。
(三)省级抽查。
省卫生计生委接到各设区市书面评估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考评组对考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每个设区市抽取1/3左右的病区县,每个县抽取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取2个村进行考评。
1.听取汇报。重点听取《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2.查阅文件、资料。查阅各相关部门制订的有关文件、工作规划、实施计划、工作总结、防治监测报告等资料原件,核实自查报表。
3.现场抽查。
四、考评结果判定
在逐级考评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制订的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判定各地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是否达到控制和消除水平,根据判定结果,评价是否实现《规划》目标。
五、考评时间
我区于2015年4月底之前,完成自查并向厦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厦门市考评组于2015年5月底之前,完成对我区考评的复核并向省级考评组报送考评报告;省级考评组于2015年8月底之前,完成对各设区市的考评并向国家申报考评验收。
省级考评组完成考核评估工作后,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省疾控中心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汇总、分析考评资料,撰写《规划》终期考核评估报告,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六、组织实施
(一)区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次考核评估工作。
(二)区疾控中心按照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部署要求,承担考核评估相关的培训、统计分析、报告撰写等具体事宜。
附件:1.福建省“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组织管理和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表
2.福建省“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目标完成情况表
3.福建省“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碘缺乏病考评表
4.福建省“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饮水型氟中毒考评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