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15-00-2016-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6〕35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6-02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无证餐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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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关于印发海沧区无证餐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6-02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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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无证餐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

  海沧区无证餐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做好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规范我区餐饮服务环节经营行为,引导餐饮行业健康发展,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和《厦门市无证餐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6〕62号)要求,现就我区无证餐饮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结合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要求和部署,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由区查无办及区食安办统筹协调,以各街道为单位,采取“摸底排查、宣传发动、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方法,对全区范围内现存的无证餐饮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做到“四个一批”:依法规范一批,对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依法核发相关许可;整改达标一批,指导不符合条件的餐饮经营单位,通过限期整改达标,核发相关许可;督促整规一批,对部分经营地址不适宜,但群众确实有需求的餐饮经营单位,由街道同意后纳入整改名录,针对排污降噪加大指导力度,督促其整规;依法查处一批,对经营条件达不到要求、拒不整改、经过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经营单位,坚决予以查处。今后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实施环评审批与食品经营许可分开办理。没有设置专用烟道的住宅楼一律不再审批可能产生油烟的新设餐饮项目。属于禁设地址及对应项目目录的新设餐饮项目依法不予审批、不予办理经营场所备案。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无证餐饮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无证餐饮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无证餐饮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各街道、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查无办。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

  三、职责分工

  (一)各街道应牵头组织协调本辖区的整治工作。确定本辖区阶段性整治工作目标和整治工作重点,制定本辖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本辖区无证餐饮的摸底排查,配合区级重大联合执法行动;结合辖区实际,出台提升环保配套设施、设定餐饮集中区等疏导政策,引导餐饮经营单位改造提升、合法经营,有效开展疏导工作。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经营者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督促引导经营者办理商事登记及食品经营许可;履行好“双告知”;对禁设目录内的地址无法确认的,通过甄别系统函告海沧环保分局进行甄别反馈,甄别时限不计在餐饮审批承诺时限内;开展无证餐饮经营单位摸底排查,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禁设地址、禁设项目规定的餐饮经营单位抄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主查处在禁设地址外已取得环评审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擅自从事餐饮经营的违法行为。

  (三)海沧环保分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环评审批,督促引导经营者办理环评审批;分批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供全区餐饮禁设地址及对应项目目录,地址明确到楼,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及时更新目录;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告的无法确认的禁设目录内地址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甄别反馈,超过5个工作日未反馈视为同意;开展未取得环评审批餐饮经营单位的摸底排查,对是否属于禁设地址、从事禁设项目进行梳理;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禁设地址、禁设项目规定的餐饮经营单位抄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主查处在禁设地址外未取得环评审批擅自从事餐饮经营的违法行为。

  (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监管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在禁设地址内、违反禁设项目规定从事餐饮经营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在禁设地址以外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环评审批擅自从事餐饮经营的分别抄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沧环保分局;对违规改变用途从事餐饮服务的从严处罚。

  (五)海沧公安分局负责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为无证餐饮经营单位查处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六)其他有关部门主动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涉及抄告事项的,请各部门根据《厦门市海沧区无照无证信息抄送工作制度》的规定,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无证餐饮经营单位抄告相关部门。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疏导阶段(2016年5月30日至2016年6月30日)

  1.5月30日至6月20日,各街道牵头对辖区餐饮经营单位开展摸底排查,对现存无证餐饮经营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2.5月30日至6月20日,海沧环保分局分批向各街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供全区餐饮禁设地址及对应项目目录,并明确到楼。各街道要会同海沧环保分局将禁设区域内群众反映强烈、油烟噪声扰民严重的无证餐饮经营单位列为重点整治对象。

  3.6月21日至6月30日,由街道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根据“四个一批”分类造表,形成“四个名单”,即明确符合条件可依法核发相关许可的,通过改造提升可以办理相关许可审批的,部分经营地址不适宜但群众确有需求的,禁设区域内群众反映强烈、油烟噪声扰民严重需依法查处的四类无证餐饮经营单位名单,各部门对应认领任务。

  4.5月30日至6月30日,各街道、各相关部门依托基层监管队伍和村居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队伍,采取业主座谈会、专题培训、法律宣传、发放告知书等形式,予以事前宣传和告知,督促无证餐饮经营单位按照要求和时限开展自查自纠。

  5.5月30日至6月30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沧环保分局及时出台疏导措施,引导符合许可审批条件的餐饮经营单位办理相关许可审批。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

  在摸底排查确认“四个名单”的基础上,分区域、分类型对辖区无证餐饮经营单位进行的集中整治,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1.7月1日至7月15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沧环保分局分别对符合条件可依法核发相关许可的无证餐饮经营单位,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审批。

  2.7月16日至8月30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沧环保分局分别对通过改造提升可以办理相关许可审批的无证餐饮经营单位,通过集中培训、个别指导等方式引导提升,督促其限期整改,完善软硬件设施,并对已达到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审批。

  3.7月1日至8月30日,各街道对经营地址不适宜但群众确有需求的无证餐饮经营单位,确定整改名录,加强对其排污降噪的指导力度,督促其整规到位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沧环保分局分别依法予以办理相关许可审批。

  4.7月1日至9月30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前期确定的禁设区域内群众反映强烈、油烟噪声扰民严重的无证餐饮经营单位,引导其转业态经营,拒不配合的依法查处。

  5.9月1日至9月30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沧环保分局对达不到许可审批标准、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餐饮经营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6.整治期间,海沧公安分局要大力支持,保障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无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钉子户”或阻扰公务的行为,要采取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措施坚决予以查处。

  (三)巩固规范阶段(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各街道、各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推广有效经验和做法,巩固整治成果。同时,针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无证餐饮经营单位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及完成时限,确保完成整治任务。各街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沧环保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5日内将实施方案以及《无证餐饮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联络名单》报送区查无办。

  (二)属地管理,形成合力。各街道、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开展无证餐饮经营单位专项整治,统筹调配力量,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督查、确保成效。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考评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从6月1日起,各街道、各相关部门每半个月向区查无办报送一次《海沧区无证餐饮专项整治任务进展情况表》(联系人:杨达; 联系电话:6580339)。区政府委托区查无办、区食安办、区效能办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和考核评价,通报工作进展,推动工作落实。

  

  附件: 海沧区无证餐饮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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