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08-00-2022-002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22〕10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29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已作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海沧区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厦海政办〔2020〕18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海沧区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汛期规定
1.4 工作原则
1.5 适用范围
2 台风、暴雨灾害特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
3.2 指挥机构职责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4.2 预防行动
4.3 预案准备
5 信息发布
6 台风灾害应急响应
6.1 Ⅳ级应急响应
6.2 Ⅲ级应急响应
6.3 Ⅱ级应急响应
6.4 Ⅰ级应急响应
6.5 应急响应调整
6.6 应急响应结束
7 暴雨洪水灾害应急响应
7.1 Ⅳ级应急响应
7.2 Ⅲ级应急响应
7.3 Ⅱ级应急响应
7.4 Ⅰ级应急响应
7.5 应急响应调整
7.6 应急响应结束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8.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9 宣传、培训和演练
9.1 宣传教育
9.2 培训
9.3 演练
10 奖励与责任追究
11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洪涝和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下同)是频繁发生并对我区威胁最大的自然灾害。为提高我区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规范防汛防台风工作流程,促进防汛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运行,最大程度减轻台风、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福建省防洪条例》以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福建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厦门市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
1.3 汛期规定
根据海沧区台风及暴雨影响的特点,每年4月15日至10月31日定为汛期,其中7、8、9月为主汛期。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坚持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应对。
1.4.2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 厦门台风、暴雨灾害特点
2.1 季节性强。厦门年平均降雨量约1400毫米,全年雨量分布为春雨季(3-4月)降水量占全年17%,雨季(5-6月)降水量占全年29%,台风季(7-9月)降水量占全年35%,秋冬季(10-次年2月)降水量占全年19%。袭击或影响厦门的台风灾害出现在5月-11月,频率为5月份2%,6月份7%,7月份20%,8月份37%,9月份22%,10月份10%,11月份2%。
2.2 发生频率高。1956至2021年,厦门共遭受239个台风正面袭击或影响,平均每年3-4个。其中6个台风正面登陆厦门,平均10年1个。“非台风”暴雨平均每年3~4场,历时短,强度大。
2.3 危害大。台风、暴雨灾害均可能给厦门造成严重影响,特别是台风,带来强风暴雨及风暴潮,可能导致低洼地带受淹、地质灾害、危旧房倒塌、海上航线停航、跨海大桥封闭、景点关闭和地铁高架/地面受影响区段停运、工地停工、学校停课、停产、休市等,影响生产、生活秩序,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指挥全区防汛防台风工作。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属常设机构,设在区应急局,负责区防指日常工作。
指挥机构如下:
3.1.1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区领导担任。
3.1.2 第一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区领导担任。
3.1.3 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分管领导和区应急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人武部部长、区建设与交通局局长、市资源规划局海沧分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担任。
3.1.4 区防指成员: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城管局、海沧街道、新阳街道、嵩屿街道、东孚街道、区马指办、市资源规划局海沧分局、海沧公路分局、海沧海事处、海沧公安分局、海沧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海警局海沧工作站、武警支队三大队、国家电网厦门供电公司集海客户服务分中心、厦门水务集团海沧营业所、中国电信海沧分公司、中国移动海沧分公司、中国联通海沧分公司、海投集团、城建集团、海发集团等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3.1.5 各街道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由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指挥长,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台风工作。
3.1.6 各成员单位、各水工程管理单位成立防汛抗旱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形成条块结合、分级负责、部门管理的防汛抗灾指挥体系。每年汛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调整、充实、明确其成员。
3.2 指挥机构职责
3.2.1 区防指职责
3.2.1.1 统一指挥全区防汛防台风,以及台风引发的风暴潮防御工作,宣布全区进入、结束紧急防汛期,启动、调整、结束全区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
3.2.1.2 在区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相关决定、指令,负责发布各类通知、指令。
3.2.1.3 组织召开各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参加的防汛防台风工作会议,分析预测汛情、台风发展趋势,部署防汛防台风、防潮、抢险救灾工作,提出各项防汛防台风、防潮、抢险救灾应急措施。
3.2.1.4 指导、督促各街道、各相关单位组织实施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3.2.1.5 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汛防台风抢险救灾。
3.2.2 区防汛办职责
3.2.2.1 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潮情、工情、险情、灾情,并适时对外发布。
3.2.2.2 提出防汛防台风工作意见,为区防指提供决策依据;及时下达区防指的调度命令。
3.2.2.3 负责区级防汛抢险物资、设备、器材的储备、管理;负责抢险救灾期间全区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器材的统一调度工作。
3.2.3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3.2.3.1 区政府办:协助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做好防汛抗旱指挥工作,并按程序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情况;调配和提供应急交通工具;做好防汛防台风的后勤保障工作。
3.2.3.2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区防汛防台风宣传的舆论导向,加强对防汛防台风的重要舆情监控;及时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防汛防台风新闻宣传工作和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灾抗灾救灾宣传报道资料的收集;牵头组织新闻发布会,通过主流媒体向人民群众发布抢险救灾信息;组织所属区融媒体中心做好防汛防台风宣传工作,应急期间及时向公众发布或滚动播报防汛防台风信息;及时准确宣传报道经区防指审定的汛情、灾情和防汛防台风工作动态,做好防汛防台风宣传报道视频资料的保存工作。
3.2.3.3 区人武部:根据区防指动用现役部队兵力需求,结合预案提出合理化用兵建议,并做好军地之间协调保障工作;组织指挥民兵分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解救、转移危险地带受困人员。
3.2.3.4 区发改局:做好区级财政性投资的防汛防台风减灾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3.2.3.5 区教育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和区属其他院校等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做好学校危、漏校舍的维修和加固;组织做好中、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汛防台风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在校学生进行防汛防台风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防汛防台风期间,负责提出停课的建议,报区防指同意后组织实施。
3.2.3.6 区工信局:督促本系统相关企业(包含商贸企业)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提出“休市”建议,区防指批准后,区工信局下达“休市”通知并有序组织实施;牵头组织重要副食品的市场供应;指导、协调做好油品保障工作,确保防汛防台风油品的供应。
3.2.3.7 区财政局:安排区级防汛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会同区防汛办向上级争取防汛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3.2.3.8 区建设与交通局:组织、指导做好全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的防汛防台风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防汛防台风工作;防汛防台风期间,组织全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工地停工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做好所管辖的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旅游客运、交通在建工程的防汛防台风工作;组织城市常规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减班停运并监督实施。组织运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受困人员和防汛防台风物资的运输工作;组织交通运输抢险队,参与上级部门调度的防汛应急救援任务;负责市政、园林设施和所管辖的排水工程、下穿通道、高架桥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及时组织做好城市排水、排涝、行道树木的剪枝、支护加固等工作,做好供水、供气管道的抢修;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负责所管辖的下穿通道、高架桥、开放性公园等关闭及恢复;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各码头、客运站和港口工程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组织、协调做好在建港口工程、在港船舶疏散避风和港区机械设备、货物、集装箱等安全度汛及防台风工作;防台风期间,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负责制订在港船舶离泊计划,监督实施在港船舶停止作业等防御措施;配合做好涉及我区的海上航线关停和恢复工作;指导做好客运码头滞留游客疏导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房屋的防汛防台风工作;负责督促、监督各街道组织转移危房住户;负责提供房屋安全相关信息资料;负责指导房屋安全突发险情的调查评估和安全鉴定工作,组织专家制定抢险方案,指导、协调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工作。
3.2.3.9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区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在设计标准内充分发挥作用;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台风暴雨防御期间,根据区气象局降雨预报及实际降雨量,组织、指导主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全区小型水利工程调度,并负责抗洪抢险救灾、小型水库泄洪等调度命令,并报备区防指;组织、指导全区农业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及时收集灾情信息并报区防指;做好农业灾后恢复工作和灾区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渔船防台风的日常工作,做好全区避风坞规划、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防台风期间,指导、协调、监督各街道做好海上渔船回港和渔船人员上岸避风工作;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组织实施避风坞渔船上人员撤离、安置及人员安置场所的管理、后勤保障服务;及时将进坞避风渔船数量、转移上岸人数和渔业灾情报区防指;台风警报解除后,负责组织引导避风坞渔船有序出坞。
3.2.3.10 区文旅局:组织、指导全区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及时组织、指导、监督各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做好安全防范等工作;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组织或督促A级旅游景区关闭,配合景区主管部门做好游客疏导工作。
3.2.3.11 区卫健局: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将因灾伤病员救治情况报区防指。
3.2.3.12 区应急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防台风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区自然灾害避灾点的建设和管理;组织灾情统计、审核、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和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和抢险物资保障;指导、监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度汛工作,防止因洪涝、台风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3.2.3.13 区城管局:做好户外广告牌的巡查、整治工作,在台风、暴雨到来之前,及时督促户外广告牌设置人做好加固、拆除等防范工作。
3.2.3.14 市资源规划局海沧分局:组织、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制定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灾情报区防指。
3.2.3.15 海沧公路分局:组织、指导做好所管辖的交通公路、下穿通道的防汛防台风工作;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适时组织所管辖的下穿通道、隧道等关闭及恢复工作,承担上级部门调度的公路防汛应急抢险任务;应急期间,负责组织抢修交通公路设施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
3.2.3.16 海沧海事处:组织、指挥海沧水域海上船舶(渔船除外,下同)、设施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及时向船舶发布台风信息,负责组织、指挥海上搜寻救助;台风期间,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监督实施海上航线停复航和无动力船舶、不具备防抗相应台风能力的船舶上人员撤离等防御措施;指挥、协调海沧水域船舶有序通航,统筹安排船舶进入防台风锚地或避风水域避风。
3.2.3.17 海沧公安分局: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疏导交通,保证防汛车辆优先通行;根据汛情需要,按照区防指指令,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妥善处置因防汛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依法打击盗窃防汛防台风物资和破坏、盗窃防汛防台风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道转移危险地带受困人员;加强舆情监控,对涉及防汛防台风的重要舆情及时报区防指,必要时,对不实信息的发布者依法查处。属地派出所协助所在街道及时做好滨海人员撤离和抢险救援,协助宣传、劝导海上作业船只返港避风、人员上岸避险,协助督促、巡查滨海景区(点)关停、游客劝离、沿海建筑工地停工;负责应急救援期间交通指挥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汛情需要,及时采取分流绕行、限制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障防汛车辆、应急抢险救援车辆、应急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3.2.3.18 海沧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区防指的要求,组织应急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道转移、解救危险地带受困人员。
3.2.3.19 区气象局:做好天气气候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对降雨、台风及未来趋势做出分析和预报,并报区防指、提供给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防汛责任人、气象灾害信息联络员、义务信息员发布气象预报和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警报;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滚动播报。
3.2.3.20 厦门海警局海沧工作站:负责组建海上抢险队伍;根据区防指的要求,组织实施海上抢险救灾;防台风期间,协助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道转移海上渔船、砂船等船舶、设施上的作业人员。
3.2.3.21 武警支队三大队:根据区防指的要求,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道解救、转移危险地带受困人员。
3.2.3.22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集海客户服务分中心:做好防汛防台风用电保障工作,保障全区防汛等重要部门的工作用电;根据汛情需要,及时调度解决应急电源,解决排涝、抢险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正常供电。
3.2.3.23 水务集团海沧营业所:做好汛期自来水供应保障工作,及时抢修水务水毁工程。
3.2.3.24 中国电信海沧分公司、中国移动海沧分公司、中国联通海沧分公司:根据区防指的要求做好汛期的通信保障工作,特别是要保障全区防汛等重要部门的通讯畅通,确保雨情、水情、汛情等防汛防台风信息和调度指令传递的通讯畅通;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备;根据灾害的影响程度,做好防汛防台风公益短信的发布。
3.2.3.25 海投集团、城建集团、海发集团:负责督查本公司代建工程、施工项目及时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组织抢险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区防汛办委托城建集团负责区级防汛物资管理,组建一支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城区排洪设施的安全与减灾工作,以及灾后道路绿化的整复工作;海投集团还应负责出口加工区内公共部位的防汛防台风工作。
各单位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做好公交、旅游客运减班停运,景区关停,海上航线停航等管制措施的同时,及时将有关措施同步报区防指。
各成员单位应配备第一和第二防汛责任人(A、B角),两位责任人在汛期不得同时外出,第一责任人(A角)外出时,应向第二责任人(B角)做好交接工作。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 区气象局应加强台风暴雨的监测预报预警,区防汛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及时接收台风暴雨、河流洪水、风暴潮灾害的预警信息,做好上传下达,将信息及时报送区防指,并按要求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
4.1.2 市资源规划局海沧分局应加强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会同气象部门及时做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将信息及时报送区防指,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
4.1.3 区工信局、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海沧公路分局、城建集团等相关单位应定期检查水库、堤防、闸坝、泵站等防洪排涝设施的运行情况,以及危房、地下商场、地下车库、下穿通道、隧道、低洼地带、深基坑等重点部位的安全情况,督促责任单位设立警示标识,并及时消除隐患。
4.1.4 当出现或可能出现河道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海堤超警戒以上潮位、水库超汛限水位时,工程管理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立即将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所在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村(居)和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并报告区防指。
4.2 预防行动
4.2.1 各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汛前安全大检查,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修复水毁工程,备足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检查视频会议系统、卫星电话等应急通讯设施,确保设备器材完好有效;落实所辖水库、堤防、水闸工程的包库、包堤、包闸领导、技术及安全管理负责人,落实抢险队伍及抢险预案。气象部门落实各级气象灾害联络员、信息员。
4.2.2 汛前,各街道做好救灾避险点的检查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和生活物资。
4.2.3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水情、雨情、风情、潮情、工情、险情、灾情。
4.3 预案准备
各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制定本辖区、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各街道应督促其成员单位及村(居)落实相应预案。各水库管理单位应编制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和抢险预案。各级各部门应加强预案宣传与演练。
5 信息发布
5.1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街道、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全面通报汛情、灾情和防灾抗灾动态。各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设施业主单位等要全力给予支持和配合。
5.2 针对可能出现学校停课、景区(点)关闭、航线停航、跨海大桥交通管制、地铁等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减班或停运、下穿通道或隧道关闭等情况,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取得联系,提前做出预判,组织实施好涉及我区的各项管控管制防御措施并及时报区防指备案,区委宣传部及其下属区融媒体中心及时提示广大市民合理安排出行。
5.3 应急响应期间,区委宣传部及其下属区融媒体中心应加强灾害信息和防灾抗灾动态宣传报道。区建设与交通局、海沧公安分局、海沧公路分局、城建集团等部门加强路面监控与交通疏导,一旦出现险情、灾情及交通管制等情况,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发布信息,提醒广大市民。
5.4 应急响应期间,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尤其是因灾人员伤亡情况(注:人员死亡是指以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的),相关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20分钟用简便快捷的方式,将险情、灾情上报区防指。
5.5 应急响应期间,汛情、险情、灾情及防汛防台风工作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重大灾情和因灾人员伤亡等敏感信息,由区防指认定后统一发布。
6 台风灾害应急响应
按台风影响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级别,按照市防汛办指令要求,其中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汛办主任商相关部门签发启动,Ⅲ、Ⅱ、Ⅰ应急响应由区防汛办呈报区防指总指挥签发,或总指挥授权第一副总指挥签发,紧急情况下由区防汛办主任口头请示区防指总指挥同意后启动。原则上应急响应逐级启动,可视情越级启动。
台风应急期间,防御暴雨洪水的措施参照本预案第7条暴雨洪水灾害应急响应执行,或同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
6.1 Ⅳ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预警Ⅳ级,预计台风未来可能影响我市。
6.1.1 区防汛办加强值班,区防汛办领导带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各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加强值班。
6.1.2 区防汛办召开区气象局等单位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可能对我区造成的影响程度,适时发出防御台风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作出防台风工作安排。
6.1.3 区防汛办及时将台风消息转发给各街道、区防指成员单位,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领导。
6.1.4 区气象局组织做好台风的预报、预测和预警工作直至应急响应结束;组织下发有针对性的指导预报产品;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制作决策服务产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区委办、区政府办、区防汛办。
6.1.5 区防汛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收集掌握厦门市海洋预报台发布的海浪观测数据;如遇灾害趋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将风暴潮、海浪警报等有关情况报区委办、区政府办、区防指。
6.1.6 区农业农村局统计出海渔船与人员数量,向注册在我区的海上作业渔船发布台风预警信息,与渔船上的人员保持联系,提醒做好防台风工作。
6.1.7 区建设与交通局向所辖港口码头、渡口发布台风预警信息,督促其做好防台风安全工作;组织台风前树木修剪、加固,组织对有关燃气设施、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下水道、闸门等要害部位进行检查,突出市政设施动态巡查,防范发生大面积积水积涝;针对危房住户排查情况,组织房屋应急抢险队伍检查抢险器材,做好房屋应急防御准备。
6.1.8 海沧海事处加强对所辖海域内船舶台风信息播发、预警、加强船舶动态监控。
6.1.9 海沧公安分局做好交通易涝点预判,提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6.1.10 市资源规划局海沧分局及时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做好防御准备。
6.1.11 区应急局开展避灾点检查,组织各街道预备临时避难场所,及时将临时避难场所开放的信息告知公众。
6.1.12 区城管局将台风信息转发广告设置人,组织开展巡查并及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6.1.13 各街道、区防指成员单位依预案做好台风防御相应工作。省市区防指统一发布指令的,按指令执行。
6.1.14 必要时,区防指召开防台风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及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6.2 Ⅲ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预警Ⅲ级,预计台风未来48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市。
6.2.1 区防指副总指挥(区应急局主要领导)在区防指坐镇指挥。建交、农业农村、文旅、应急、公路、海事、气象、城建集团等部门、单位和各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责任人做好随时动员和组织防御台风工作的准备。
6.2.2 区防指召开区气象局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可能对我区造成的影响程度,及时发出防御台风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提出防台风工作要求。
6.2.3 区防指召开区政府办、建交、农业农村、文旅、应急、资源规划、海事、气象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重点研究部署海上、临海防御台风工作。
6.2.4 区防指召开防台风工作会议,全面部署防台风工作。
6.2.5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市、区防指或省、市海洋与渔业部门的要求通知注册在我区的渔船进港或就近避风,滚动上报在册渔船进港或就近避风数量、位置和转移上岸人数;督促各街道、各相关单位加强水库、水闸、堤防、在建工程等巡查,并指导做好防范及应急抢险准备;及时根据气象部门预报雨量,做好水利工程调度。
6.2.6 区建设与交通局根据在港船舶和台风影响情况做出全港防台方案,通知在港船舶做好离泊、有序进入防台锚地准备;组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地开展防台风安全隐患排查,停止海上及滨海施工工地施工作业;组织小区公共部位广告牌等高空悬挂物的巡查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提醒、告知业主检查阳台栏杆、转移花架花盆等易坠物,做好防范;组织燃气企业做好防灾预防工作,加强巡查检查,及时抢修受损设施;指导各街道开展老旧危房巡查,做好房屋应急抢险准备,适时组织危房住户转移工作,并报区防指。
6.2.7 海沧公路分局做好应急队伍整组和应急物资、设备盘点。
6.2.8 海沧海事处及时通知危险品船舶、无动力船舶或对防台风有特殊要求的船舶提前进入锚地避风,滚动上报所辖海域内船舶(渔船除外)数量、避风位置和在船人数。
6.2.9 区教育局组织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校舍安全隐患。
6.2.10 海沧公安分局做好灾害天气期间的道路交通管理和组织工作。
6.2.11 市资源规划局海沧分局适时联合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各街道有效运转群测群防体系,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监测和避险转移工作。
6.2.12 区应急局通知各街道临时避难场所全部开放并及时告知公众;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组织协调基本生活救助;督促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对危险部位(储罐区、配电房等)监控,发现险情应及时排除,无法排除的要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同时按规定上报。
6.2.13 区城管局及时部署户外广告设施防台风工作,拆除高危地段户外广告的广告版面及镀锌板。
6.2.14 区委宣传部指导区融媒体中心及时报道台风信息及防抗工作,宣传防灾避险常识、发布区防指通知等。
6.2.15 水务集团海沧营业所做好防灾预防工作,加强巡查检查,及时抢修受损设施。
6.2.16 各街道、区防指成员单位密切关注风情、雨情、排查风险隐患点,启动救援力量预置方案,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6.3 Ⅱ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预警Ⅱ级,台风正向我区逼近,预计台风未来48小时内将较大影响或登陆我市。
6.3.1 区防指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到区防指坐镇指挥,副总指挥视情在区防指或在各自单位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6.3.2 区防指召开区政府办、教育、建交、农业农村、文旅、应急、资源规划、公路、海事、公安、气象、城建等部门、单位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根据会商情况和相关部门提出的工作建议,重点研究部署工地停工、码头停止作业、景点关闭、学校停课等临海、陆地防御台风工作。
6.3.3 区防指发出防御台风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必要时,宣传、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建交、农业农村、应急、公路、海事、公安、气象、武警三大队、国家电网厦门供电公司集海客户服务分中心、中国电信海沧分公司、中国移动海沧分公司、中国联通海沧分公司、城建集团等部门、单位派相关领导进驻区防指。
6.3.4 区防指召开防台风紧急会议,区领导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6.3.5 区气象局每隔2小时作出台风预测预报,区防汛办及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时接收上级相关部门每隔2小时的风暴潮预测预报、山洪灾害预测预报、实测潮位数据,并报区防指。
6.3.6 全区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必要时,建交、农业农村、资源规划、公路、海事、国家电网厦门供电公司集海客户服务分中心、中国电信海沧分公司、中国移动海沧分公司、中国联通海沧分公司、城建集团等部门、单位提前将抢险队伍预置到关键部位、危险区域,做好随时投入抢险救灾的准备。根据市、区防指要求,区人武部协调驻区部队提前预置兵力。
6.3.7 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各主管部门及时下达有关指令并组织实施。
当实测风力(平均风力,下同)达到6级时,海沧海事处及时通知并监督涉及我区的海上客运、海上旅游观光等航线停航。
当实测风力达到8级时,区建设与交通局关闭辖区所有货客运码头;组织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地停工;区文旅局、所在街道关闭沿海旅游景区(点)。
当实测风力达到9级时,区建设与交通局根据行业预案组织城市公共交通、旅游客运、高山公交减班或停运;区文旅局、区建设与交通局、所在街道关闭所有旅游景区、开放性公园、海滨浴场;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督促临海餐饮停止营业。
在10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区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各街道组织避风坞渔船、砂船、无动力船舶(大型无动力船经专家评估报备除外)人员撤离上岸。
当实测风力达到10级时,区建设与交通局、海沧公路分局配合市级交通、市政园林部门组织关闭所管辖内的高架桥、桥梁和疏港路,旅游客运、高山公交停运。
当预报未来24小时平均风力将达到9级以上,且台风可能正面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区,区教育局深入学校(单位),检查、指导防汛防台风准备工作,适时向区防指提出全区中职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建议,区防指批准后,区教育局下达停课通知并有序组织实施。
各街道和相关单位要及时部署防台风措施,滚动上报指令下达及落实情况。
6.3.8 海沧公安分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检查,及时设置隐患警示标志;根据灾情需要,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抗台抢险车辆在作业过程中能够快速调度、高效动作。
6.3.9 市资源规划局海沧分局适时联合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各街道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群众安全转移,发生险情及时处置,并报区防指。
6.3.10 区建设与交通局根据气象条件,组织全区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地全体人员从施工现场和临时工棚撤离到安全住所,危险状态解除前不得返回施工现场和临时工棚;组织燃气企业做好防御台风工作,加强巡查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指导各街道适时组织危房住户转移工作,处置房屋安全突发险情。
6.3.11 区农业农村局进一步加强各类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水闸、堤防、在建工程的检查与督导,并指导做好防范及应急抢险准备;根据气象部门预报雨量,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科学调度,当辖区内水库发生较大洪水时,提出调度方案报区防指研究决定后实施。
6.3.12 区应急局做好台风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收集报告,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处置工作。
6.3.13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集海客户服务分中心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巡查和加固,对重要环节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防护;加强电网运行安全监控,及时断开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电源;各保障分队和各抢修队伍加强值班,及时开展抢险抢修和电网恢复工作。
6.3.14 水务集团海沧营业所做好防御台风工作,加强巡查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
6.3.15 各街道指导、督促辖区内所有单位(包括机关、事业、企业、各类学校)做好防台风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检查抢险物资、器材的完好性,并组织人员深入基层,督促落实本行业、本系统防台风工作。
6.3.16 出现险、灾情时, 有关区域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专家提出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区防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驻区部队等抢险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6.3.17 区委宣传部指导区融媒体中心及时滚动播报台风紧急警报、区防指通知(通告)、防台风知识等;深入一线报道各级各部门防台抗台工作情况。平面媒体加大对台风信息和防台风工作的报道。中国电信海沧分公司、中国移动海沧分公司、中国联通海沧分公司根据区防指要求,向全区移动电话用户发送有关防灾抗灾信息,并及时将发送情况上报区防指。
6.3.18 必要时,区防汛办报请区委、区政府安排区相关领导深入各街道、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工作情况,指导督促各街道、各部门开展好防台风工作。
6.3.19 台风影响期间恰逢节假日时,全区防台风相关部门、单位的相关人员坚守岗位,做好防台风各项工作。情况严重时,区委办、区政府办联合发文通知全区相关部门、单位取消休假,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
6.4 Ⅰ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严重影响或登陆我市。
6.4.1 区防指总指挥及第一副总指挥到区防指坐镇指挥,宣传、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建交、农业农村、应急、资源规划、公路、海事、公安、气象、武警三大队、国家电网厦门供电公司集海客户服务分中心、中国电信海沧分公司、中国移动海沧分公司、中国联通海沧分公司、城建集团等部门和单位派相关领导进驻区防指。
6.4.2 区防指召开宣传、区政府办、建交、农业农村、文旅、应急、资源规划、公路、海事、公安、气象、城建集团等部门、单位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研究部署防御工作,并报告区主要领导。
6.4.3 区防指发出防御台风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进一步强调部署防台风工作,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6.4.4 区防指召开全区防台风紧急会议,区主要领导作重要讲话,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6.4.5 区防汛办报请区委、区政府安排区领导分赴基层指导督促防台风工作。
6.4.6 必要时,区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动员全区人民立即行动起来,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
6.4.7 情况严重时,区防指报请区委、区政府同意,发布《厦门市海沧区防台风防汛动员令》,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三停一休”,即停工(业)、停产、停课、休市,取消室外聚集性活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6.4.8 区委宣传部指导区融媒体中心及时滚动播报台风紧急警报、区防指通知(通告)、防台风知识等。台风严重影响或登陆前,新闻媒体加强对台风信息和防台抗台工作报道。中国电信海沧分公司、中国移动海沧分公司、中国联通海沧分公司根据区防指要求,向全区移动电话用户发送有关防灾抗灾信息,并及时将发送情况报区防指。
6.4.9 区气象局每隔1小时作出台风预测预报,区防汛办及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时接收上级相关部门每隔1小时的风暴潮预测预报、山洪灾害预测预报、实测潮位数据,并报区防指。
6.4.10 各街道和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的统一指挥调度,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按照Ⅰ级响应的不同情况,全力做好各项防台风工作。出现险、灾情时, 有关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区防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区人武部、驻区部队等抢险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做好人员转移工作,险情处置情况及时报区防指。
6.5 应急响应调整
根据台风发展变化情况,区防指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管制措施,各主管部门相应调整高架桥封闭、海上航线、景区(点)关闭、工地停工、港口、码头停止作业等管制措施,同时报区防指。
6.6 应急响应结束
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警报(含沿海台风警报、台风紧急警报)解除报告,或者预报台风未来不会影响我市。
6.6.1 区防指发出结束防御台风应急响应的通知,宣布解除台风警报,结束紧急防汛期;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市防汛办。
根据区气象局发布的后续降雨预报,必要时,启动相应的防暴雨洪水灾害应急响应。
6.6.2 各街道、主管部门有序组织复工、复产、复课、复市等。
6.6.3 根据受灾情况,各有关部门向省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市有关部门等上级汇报灾情,争取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6.6.4 必要时,区防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区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收集汇总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将全区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6.6.5 灾后救灾和恢复重建的指挥协调工作转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街道、各成员单位把工作重点转入救灾恢复重建工作,做好灾民安置、救助,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和防疫消杀工作,尽快修复灾区水、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6.6 各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指部署要求,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区防汛办。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区防指。
6.6.7 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相关部门做好灾后人员救助和安置工作。
6.6.8 区委宣传部指导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抢险救灾宣传工作。
7 暴雨洪水灾害应急响应
当市气象局发布全市暴雨警报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按暴雨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级别,其中Ⅳ、Ⅲ、Ⅱ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汛办主任商相关部门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汛办呈报区防指总指挥签发,或总指挥授权第一副总指挥签发,紧急情况下由区防汛办主任口头请示区防指总指挥同意后启动。原则上应急响应逐级启动,可视情越级启动。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降雨预警级别,适时调整响应行动,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并发出相应指令。
当市气象局发布局部地区短时强降雨预报时,不启动全市性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根据灾害影响范围和程度,实行差异化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如发布的预警涉及我区,区防汛办根据市防汛办启动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建议及本级或市级气象部门天气预警报告,在与气象等部门充分会商的基础上,我区分时段分级别启动、调整、结束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同时将响应通知抄送市防汛办。建交、农业农村、资源规划、公路、城建集团等部门、单位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做好防御暴雨洪水工作。
7.1 Ⅳ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局发布全市暴雨Ⅳ级预警,我区依据市防办指令,启动市级防御暴雨洪水Ⅳ级应急响应;市气象局发布分区暴雨Ⅳ级预警,如涉及我区,区防汛办根据属地化预警、市防汛办相关建议,组织区气象局等部门会商后,视情启动区级防御暴雨洪水Ⅳ级应急响应。
7.1.1 区防汛办加强值班,区防汛办领导带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了解掌握水库、闸坝、堤防、排涝泵站、排水通道等防洪排涝工程运行情况。各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值班。
7.1.2 区防汛办召集区气象局等部门加强会商,分析暴雨发展趋势,及时将暴雨警报转发给各街道、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
7.1.3 区气象局加强降雨监测,及时发布暴雨和短历时强降雨实况信息,预报强降雨区未来降雨发展趋势,发布暴雨预报或警报,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区委办、区政府办、区防汛办。
7.1.4 海沧公安分局加强与区气象局沟通,及时了解暴雨发展趋势,做好交通易涝点预判和应急处置准备。
7.1.5 市资源规划局海沧分局密切关注雨情,指导、督促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
7.1.6 区农业农村局密切关注暴雨发展趋势,监视水情、雨情,督促各街道、各相关单位加强水利工程巡查。
7.1.7 区建设与交通局加强防范暴雨洪涝安全措施,做好灾害预防工作;组织对燃气设施、排污管网设施、道路、桥梁、地下通道、雨水管道、路灯等市政设施进行巡查,排查安全隐患;做好房屋应急抢险准备。
7.1.8 水务集团海沧营业所组织对供水管网设施进行巡查,排查安全隐患。
7.1.9 各街道、区防指成员单位依预案做好暴雨洪水防御相应工作。市、区防指统一发布指令的,按指令执行。
7.2 Ⅲ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局发布全市暴雨Ⅲ级预警,我区依据市防办指令,启动市级防御暴雨洪水Ⅲ级应急响应;市气象局发布分区暴雨Ⅲ级预警,如涉及我区,区防汛办根据属地化预警、市防汛办相关建议、组织区气象局等部门会商后,视情启动区级防御暴雨洪水Ⅲ级应急响应。
7.2.1 区防汛办领导带班,密切跟踪汛情态势和险情、灾情,实时收集汇总雨情、水情、险情、灾情和全区防汛工作动态;督促各街道、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防御暴雨洪水措施。
7.2.2 区防汛办召集建交、农业农村、应急、资源规划、气象、城建集团等部门、单位会商,分析暴雨洪水发展趋势,研究防御对策,做出工作部署。
7.2.3 区气象局做好暴雨预报,预测和预警工作,滚动发布降雨预测预报信息,及时向区防指报送短历时强降雨信息。
7.2.4 区教育局加强校舍及附属设施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防范暴雨准备。
7.2.5 区农业农村局逐时收集市水文局发布的水雨情信息,分析暴雨洪水频率,及时做出山洪灾害预警,报送区防汛办及相关部门;密切关注暴雨发展趋势,监视水情、雨情,督促各街道、各相关单位加强水利工程巡查,加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根据气象部门预报雨量,指导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应急抢险准备。
7.2.6 海沧公安分局加强道路交通巡查,掌握各主要道路积水情况,及时做好道路交通管制。
7.2.7 市资源规划局海沧分局根据雨情适时联合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及时了解累计降雨量较大或短时间降雨量较大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情况,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准备。
7.2.8 区建设与交通局督促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地、居民小区排水设施巡查检查;及时掌握易涝点及人行地下通道积水程度,当下穿通道、隧道积水深度达到30厘米,及时采取关闭措施;组织做好燃气设施、排污管网设施、道路、桥梁、地下通道、雨水管道、路灯等市政设施抢修工作;指导各街道加强老旧危房巡查。
7.2.9 海沧公路分局做好应急物资、设备盘点,加强巡查,及时处置险情、灾情。
7.2.10 水务集团海沧营业所组织做好供水管网设施抢修工作。
7.2.11 根据气象局暴雨预警和易涝点风险提示,各街道、区防指成员单位启动救援力量预置方案,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7.3 Ⅱ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局发布全市暴雨Ⅱ级预警,我区依据市防办指令,启动市级防御暴雨洪水Ⅱ级应急响应;市气象局发布分区暴雨Ⅱ级预警,如涉及我区,区防汛办根据属地化预警、市防汛办相关建议,组织区气象局等部门会商后,视情启动我区防御暴雨洪水Ⅱ级应急响应。
7.3.1 区防指副总指挥(区应急局主要领导)在区防指坐镇指挥。必要时,召集建交、农业农村、应急、资源规划、公路、公安、气象、城建集团等部门、单位领导和专家会商,提出防御暴雨洪水工作要求。
7.3.2 各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建交、农业农村、应急、资源规划、公路、公安、气象、城建集团等部门、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7.3.3 区气象局滚动发布暴雨警报,区防汛办及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时接收上级相关部门的预测预报潮位、山洪灾害监测预报、实测潮位数据,并报区防指。
7.3.4 全区各类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必要时,建交、资源规划、公路、国家电网厦门供电公司集海客户服务分中心、中国电信海沧分公司、中国移动海沧分公司、中国联通海沧分公司、城建集团等部门、单位提前将抢险队伍预置到关键部位、危险区域,做好随时投入抢险救灾的准备。根据市、区防指要求,区人武部协调驻区部队提前预置兵力。
7.3.5 根据降雨发展趋势,各街道、建交、农业农村、资源规划、城建集团等部门、单位及时组织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受威胁人员安全转移,并将转移情况滚动报区防指。
7.3.6 海沧公安分局组织警力备勤,必要时加强路面巡逻,及时实施交通管制,做好车辆、人员的疏导工作。
7.3.7 区农业农村局密切监视水情、雨情、工情,督促各街道、各相关单位加密水利工程巡查,加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根据气象部门预报雨量,科学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当辖区水库发生较大洪水时,提出调度方案报区防指研究决定后实施。
7.3.8 区建设与交通局加强城区排水通道、排涝泵站、下穿通道、隧道、低洼路面的巡查与监测,落实专人值守;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3.9 国家电网厦门供电公司集海客户服务分中心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巡查和加固,对重要环节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防护;加强电网运行安全监控,及时断开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电源;各保障分队和各抢修队伍加强值班,及时开展抢险抢修和电网恢复工作。
7.3.10 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指的部署,做好暴雨洪水防御工作。
7.3.11 区委宣传部指导区融媒体中心及时滚动播报暴雨洪水警报、区防指通知(通告)、防灾知识等;深入一线报道各级各部门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平面媒体加大对暴雨洪水信息和抢险救灾工作的报道。中国电信海沧分公司、中国移动海沧分公司、中国联通海沧分公司根据区防指要求,向全区移动电话用户发送有关防灾抗灾信息,并及时将发送情况报区防指。
7.4 Ⅰ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局发布全市暴雨Ⅰ级预警,我区依据市防办指令,启动市级防御暴雨洪水Ⅰ级应急响应;市气象局发布分区暴雨Ⅰ级预警,如涉及我区,区防汛办根据属地化预警、市防办相关建议,组织区气象局等部门会商后,视情启动我区防御暴雨洪水Ⅰ级应急响应。
7.4.1 区防指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在区防指坐镇指挥,其它副总指挥视情在区防指或在各自单位组织指挥,各街道、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
7.4.2 区防指召开区政府办、建交、农业农村、应急、资源规划、公路、公安、气象、城建集团等部门、单位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研究部署防御措施。
7.4.3 区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提出全面防御暴雨洪水工作要求。全区各类救援队伍集结待命。
7.4.4 区气象局加密暴雨监测、预报工作,滚动发布暴雨警报,区防汛办及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时接收上级相关部门的预测预报潮位、山洪灾害监测预报、实测潮位数据,并报区防指。
7.4.5 必要时,区防指召开防御暴雨洪水紧急会议,对防御暴雨洪水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7.4.6 根据降雨发展趋势,各街道、建交、农业农村、资源规划、公安、城建集团等部门、单位及时组织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受威胁人员安全转移,并将转移情况滚动报区防指。
7.4.7 根据雨情影响范围和程度,必要时,各有关单位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轨道集团、厦门轮渡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涉及我区的轮渡临时停航、地铁减速、停车、停运;区教育局向区防指提出全区中职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建议,区防指批准后,区教育局下达停课通知并有序组织实施。情况严重时,区防办报请区委、区政府同意,除防暴雨应急单位外,停止上班,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7.4.8 出现险、灾情时, 各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专家提出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区防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驻区部队(区人武部负责协调)等抢险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7.4.9 区委宣传部指导区融媒体中心及时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紧急警报、区防指通知(通告)、防灾知识等。新闻媒体加强对暴雨洪水信息和抢险救灾工作报道。中国电信海沧分公司、中国移动海沧分公司、中国联通海沧分公司根据区防指要求,向全区移动电话用户发送有关防灾抗灾信息,并及时将发送情况报区防指。
7.5 应急响应调整
根据暴雨发展变化情况,市、区防指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管制措施。
7.6 应急响应结束
市、区气象局发布强降雨过程基本结束的报告。
7.6.1 区防指发出“关于结束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的通知”,宣布解除暴雨警报,结束紧急防汛期;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市防汛办。
7.6.2 根据受灾情况,各有关部门向省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市有关部门等上级汇报灾情,争取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7.6.3 必要时,区防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区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收集汇总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将全区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7.6.4 灾后救灾和恢复重建的指挥协调工作转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街道、各成员单位把工作重点转入救灾恢复重建工作,做好灾民安置、救助,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和防疫消杀,尽快修复灾区水、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7.6.5 各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指部署要求,及时统计灾情,滚动报区防汛办。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区防指。
7.6.6 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相关部门做好灾后人员救助和安置工作。
7.6.7 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抢险救灾宣传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8.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8.1.2 各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配备卫星电话,当通信干线中断或出现网络盲区,利用其配备的卫星电话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区防指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8.1.3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和广播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农村信息服务平台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人员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8.1.4 相关部门做好区防汛指挥系统的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和洪水预警报、视频会议、远程视频监视、卫星云图接收等系统正常运行。
8.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8.2.1 应急队伍保障
区人武部、武警三大队、海沧消防救援大队、城建集团等单位组成抢险突击力量,承担区防指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8.2.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排涝救灾等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保障各级防指用电。
8.2.3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送;优先保障疏导转移人员。
8.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加强灾区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障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8.2.5 物资保障
区防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防汛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按照物资储备定额备足抢险救灾物资,加强储备物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及时补充更新各类物资。
8.2.6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防汛经费,用于遭受台风、洪涝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防汛应急项目建设等。
9 宣传、培训和演练
9.1 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防汛防台风、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促进群众增强防汛防台风意识、提升应急技能。
9.2 培训
9.2.1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指统一组织培训。区防指配合市防指落实区、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的培训;区防指具体负责村(居)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
9.2.2 应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做到分类精准、考核严格、确保质量。
9.2.3 培训工作可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9.3 演练
9.3.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区防指成员单位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
9.3.2 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应针对当地易发生的险情,每年组织有针对性地抗洪抢险演练。
9.3.3 每2-3年组织多个部门联合开展专业的抢险救灾演练。
10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工作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书面检查、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党政纪处分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1 附则
本预案由区防汛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各街道和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街道、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