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12-01-2012-002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2〕27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2-02-16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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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沧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AI阅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3-02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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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0958号)、省二普办《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及经费安排的意见>的通知》(闽地名普查组办发〔20113号)和市二普办《关于印发厦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地名普查组办〔20111号)的要求,我区被确定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单位,应在20126月底前完成普查工作。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次地名普查任务,全面推进海沧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进一步提升全区地名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海沧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与任务

  全面查清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地名的基础数据,对已有地名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补充、更新和完善,对有地无名、有名无地、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标准化处理,为地名数据库提供现势、准确、有效的地名信息数据,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一)严格按照民政部制定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规程》和省地名普查办印发的《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陆地)试点工作规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全面查清各类地名的基本信息和属性信息。

  (二)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查清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并对涉及国家主权的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

  (三)将查清的各类地名的基本信息和属性信息录入市、区两级地名数据库和国家地名数据库。

  (四)编辑整理普查成果,绘制15万、11万和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名普查成果图,按有关规程逐级上报,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二、普查范围

  本次地名普查共分9个大类,主要包括:

  (一)水系类。包括:河流、峡谷、湖泊、河(湖)岛、瀑布、泉;

  (二)陆地地形类。包括:平原、丘陵、山脉、山峰、山口关隘、沼泽、森林、洞穴;

  (三)行政区域及其他区域类。包括:①县级、乡级行政区;②村委会、居委会、社区;③矿区;④农、林、牧、渔区;⑤工业区、开发区;⑥边贸区、口岸;⑦军事区;⑧地片;⑨区片;

  (四)居民点类。包括: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农、林、牧场点;

  (五)交通运输设施类。包括:水运港口、渡口、公路、铁路、航空港、街(巷)、车站和停车场、桥梁、隧道;

  (六)水利、电力设施类。包括:井、池塘和海塘、水库、蓄(泻)洪区、水渠、堤堰、发电站;

  (七)纪念地、旅游景点类。包括:①纪念地、遗址;②公园、风景区;③自然保护区;

  (八)建筑物类。包括:①房屋;②亭、台、碑、塔;③广场、体育场;

  (九)单位类。包括: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军事单位。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府办、建设局、经贸局、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卫生局、农林水利局、民宗局、统计局、人武部、公安分局、国土房产分局、规划分局、公路分局、工商局、供电分局、各镇(街)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海沧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民政局。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联络人员,并将名单于220日前报区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6583782,传真:6583784

  (二)职责分工

  1.区“二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对地名普查工作中重大事项和有关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建议,处理地名普查日常工作事务,向本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和上级地名普查办报告工作。

  2)负责制定本级地名普查工作方案,并具体指导辖内各级、各单位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召开地名普查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作,培训工作人员。

  4)负责协调、督促各级、各单位履行地名普查工作职责,掌握工作进度,按阶段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和推动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5)负责完成本级地名普查成果资料的汇总统计、审核校对、地图标注、数据录入、总结验收和上报归档等工作,筹划地名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直有关单位主要职责

  区府办:承办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协助区“二普”办做好地名普查的相关协调工作。

  建设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设施(停车场、道路、市政桥梁),公园、广场等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核实确认工作。

  经贸局(交通局):负责做好企业、交通运输设施(公路、汽车站、渡口、公路桥梁)等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核实确认工作。

  教育局:负责提供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中专院校等学校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核实确认工作。

  民政局: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区“二普”试点工作,制定并落实普查实施方案,负责地名普查试点全面工作。收集行政区划、社团和民办非企业、群众自治组织等地名信息普查资料;协调在海沧区但隶属于市直部门管理的有关管理机构和单位提供相关地名信息普查资料;汇总各部门收集的资料信息,绘制普查工作底图、成果图,进行地名普查外业测量、调绘,建立地名数据库。

  人社局(公务员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核实确认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经费保障,确保所需经费落实到位。

  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负责做好体育场、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区等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核实确认等工作。

  卫生局:负责填写医院地名普查登记表;配合核对图上医院地名信息。

  农林水利局:负责农场、林场、渔场、山脉、山峰、森林、水利设施、陆地水系(河流、池塘、海塘、水库、蓄(泻)洪区、水渠、堤堰)等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核实确认等工作。

  民宗局:负责做好宫庙、寺院等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核实确认等工作。

  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区基本单位调查的信息资料,配合民政部门共同作好地名普查。

  人武部:负责协助做好军事单位地名信息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核实确认等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普查工作。

  国土房产分局:负责做好11万和15000等比例尺最新版地图以及其他含村界、镇界地图资料、建筑物(房屋)资料的提供工作。

  规划分局:负责做好含规划路网、市政桥梁等相关地图资料提供工作。

  公路分局:负责提供国、省道,县级列管道路及相关连的桥梁、隧道等相关地名信息普查资料。

  工商局:负责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单位(金融保险、邮政通讯、宾馆酒店、休闲娱乐、市场超市、医药经营、油品经营、制造加工等)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核实确认等工作。

  供电分局:负责电力设施(发电站)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核实确认等工作。

  3.镇(街)主要职责

  1)镇(街)具体负责组织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配合普查工作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地名进行核查、登记,确保地名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2)负责做好辖区内的各类地名(含工业区、开发区、贸易区、口岸等非行政区域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核实确认等工作。

  3)负责做好基础地名数据调查登记资料审核汇总,并按时上报区“二普”办。

  四、方法与步骤

  在市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区“二普”办负责组织实施,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采取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形式展开地名普查工作,20126月底前全面完成普查任务。

  (一)准备阶段(20121月底前)

  1.建立机构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要求做好筹备工作,成立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制订地名普查工作方案,明确普查内容和方式,做好经费预算和资料收集等。各镇(街)成立相应的地名普查工作机构。

  2.动员培训。区民政部门组织召开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动员大会,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镇(街道)地名普查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做好地形图准备及地名资料搜集等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22月至20126月)

  1.基础资料收集和处理。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信息资料,包括第一次地名普查、地名补查与资料更新的成果、历年地名命(更)名文件资料、各类地名图、录、典、志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地名普查要求和部门职责分工搜集地名基础资料,填写地名普查表格,并录成电子文件后汇总到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以工作图原图图载地名信息为基础,结合收集到的相关地图、资料,编写地名普查目录,据此整理、查阅和考证相关资料,绘制普查作业工作图,填写地名登记表。

  2.外业调查与数据采集。采取政府部门协作分类核实资料、发放调查表、分片调查、召集当地群众座谈、现场踏勘等方式组织开展地名调查。根据地名普查目录、地名登记表、工作图到实地对照、核实、采集地名信息,实地标注工作草图。采取图解和实地测量相结合的方法,应用GPS技术测量地名、地名标志的坐标,使用统一的工作平台,同步录入地名属性信息和照片、音像等多媒体信息。

  3.内业数据标准化处理。在计算机上对实地采集的记录、照片、录像、录音等进行检查、整理、编撰,处理为标准内容。

  4.地名标准化处理。依照地名管理有关法规,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并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的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更名。地名标准化处理按照民政部颁发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三章规定执行。

  5.设立地名标志。按照《地名标志》(GB/17733-2008)国家标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地名普查前独立设置的、目前仍使用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行政区域地名标志、专业地名标志、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标志,以及街、路、巷地名标志应测量标志位置,实地拍摄标志照片,填写地名标志登记表,将数据录入地名数据库,地名普查成果图上不标注。

  6.普查数据录入地名数据库。把地名普查试点的成果数据全面更新入库到区、市两级“地名数据库及其管理信息系统”中,并通过数据接口将相关数据导入到国家地名数据库,完成地名位置和地名属性信息的导入、转换等工作。同时做好国家地名数据库中矢量地图的修改、整饰和地名普查数据与图形匹配等工作。

  (三)验收阶段(20127月)

  1.成果验收。地名普查成果由市“二普”办会同区“二普”办先行组织自查,并接受省“二普”办的检查验收。

  2.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程逐级上报,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地名普查成果图一式四套,国家、省、市、区四级地名主管部门各存一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地名普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技术要求高,各级、各部门和有关责任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领导,积极配合,指定专人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填报,并及时提供地名普查资料,确保全区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完成。

  (二)落实人员和经费。区和镇(街)要组建精干高效的地名普查队伍,配齐配强地名普查工作人员。区财政部门要及时保障足额安排地名普查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地名普查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严格技术规范。地名普查机构要严格执行地名普查工作规程,落实逐级验收等工作制度和标准,切实加强对地名普查质量的控制和管理,做到管理在前,控制在先;要精心组织外业调查和内业整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把好地名普查的质量关,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地名普查人员要深入实地,认真开展地名调查、信息收集等工作,确保普查的地名信息不重不漏,提高完整性和准确率。要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如实填报地名普查数据,不得编造、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确保地名普查数据的真实可靠。为保证地名普查最终成果的质量,要建立地名普查成果资料逐级审核验收制度,一级对一级把关负责,经验收合格方可汇总和逐级上报。

  附件:海沧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相关单位职责范围参照表

  一二年二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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